天地万物 生机勃发
彭丽
(本刊编辑、民商法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
民商法律规范是重要的社会规范之一,它和众多其他的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社会规范(如潜规则)一样,协调现实生活中的矛盾,设定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具有组织社会秩序的功能。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的表现之一,应该是法律规范成为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强有力的竞争者,其在生活中最为行之有效,被人们广泛接受和严格遵守,其具体规范最终成为人们下意识的行为准则。达致如此境地的希冀,主要指望合理合适并有完备体系的立法、更加专业化的司法实践,以及便于法学知识传授、传播和执行的理论总结与研究。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不管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具有学者个人风格的理论类型化和定位分析的纯粹民商法学问题研究,还是落实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与适用的包括价值判断、解释选择、立法和司法技术层面的民商法问题研究,我民商法学之人筚路蓝缕、学贯中西、尽思竭力、前赴后继,喜致此领域的研究生机嫣然、欣欣向荣,表达途径丰富多样。(注:区分纯粹民商法问题与民商法学问题的表述来源于王轶教授的演讲稿《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国联民商法律网刊即为展现民商法律学人的研究成果、提供磨锋砺剑和增进知识传播的平台。
在此代表本刊编辑部同仁再次感谢诸位作者所赐的优质稿件!本刊2008年第4期总第28期经精心审校之后,一如既往地向广大读者呈现精彩、献玉引玉,同时也期待诸位读者著文评说或者继续赐稿本刊。
本刊推荐的优秀文章分列于专题研究、理论分析、实务探讨、法学随笔、域外法制以及学位论文六个栏目。为方便读者阅读,本编辑手记做各文引述如下。
本期的【专题研究】栏目推荐四篇阐述受到社会各界重视、引发激烈讨论的热点——“小产权房”问题的论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张志坡撰写的《小产权房之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一文,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概念界定、现状与成因分析,并梳理相关法规,提出相应处理对策,其论证周全,展现了较为高深的研究水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刘亮赐稿《谁动了我的奶酪:小产权大问题——对“小产权房”中利益主体分配格局的简析》,其文以“四两拨千斤”,针对本热点的重穴所在——“利益主体分配”的五类利益主体的分配格局条分缕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董晶晶与吴克孟分别贡献佳作《小产权房现象之法律解析》和《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兼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完善》。前者着重分析小产权房的适法性,并选取“北京市高院就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的通知和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论述,使理论结合司法实践恰如鱼之逢水;后者由一案例启题,从阐释“‘小产权房’尴尬境地的根源”入手,剖析“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论题。
本期的【理论分析】所刊选的十篇文章述及民法总论、物权法、侵权法、亲属法、公司法、票据法和知识产权的论题,其新观点论证周全,老题目也颇出新意,可谓异彩纷呈。西南政法大学0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葛加敏的《论意思表示的成立》一文,虽然对“意思表示”制度的创新之处较少,但其理论说明系统全面。关丹丹的《用罗马法物与物权原理分析人防工程权属问题》一文通过对罗马法原理的研读以及对物权原理的理解,对在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小区人防工程权属问题做了详细严谨的分析,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的王鹏所撰的《居民小区地下车库权属问题探讨》一文有其独立见解,分析思路清晰。武汉大学民商法07级硕士张培芹《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文,文笔流畅,观点明确,虽然选题略显陈旧,但作者对该论题所做的全面梳理,仍具有一定的价值。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陈炜撰写的《抚养期待权初论》一文认为“抚养期待权作为期待权的一种类型应受到保护,这样才能体现侵权法的赔偿全部损害原则;国外对抚养期待权有立法例和判例,法学理论界大多倾向于有条件的保护,可资借鉴。” 深圳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曹晓宁《民法诚信原则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展开》一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适切地与《商法》中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做结合论述,其运用外国、中国法律论述本主题也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内涵有所补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经济法硕士李晓芳《设立中公司阶段问题法学研究》一文突破性地列举出设立中公司的设立阶段特征、责任承担、清算规则,补足了现行《公司法》的条文规定。蔡文明的《从安全性视角看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和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0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孙珉的《论票据质押背书与票据质押的设立》两篇文章分别论述票据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南昌大学200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韩学强所撰《试论商品化权的概念》一文,认为商品化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其概念的正确厘定关系到对其本质的正确把握和权利保护模式的科学构建,文章论证“商品化权”是指一切具有公众吸引力的真实人物形象、虚拟角色形象或符号、标题、作品片段等其它特定权利要素之创造者将该要素二次性开发利用于商业领域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性权利。
本期【实务探讨】的六篇文章来自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分别论及“法院裁判冲突问题研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药品不良反应致人损害纠纷处理的法律思考”、“进口押汇及其信托收据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宅基地加资金模式合伙建房,房屋产权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和“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来自司法实务界的理论思考更为难能可贵。正如苏力教授所言“法学的发展至少并不为学院里的学者所专有,不是来自概念、理论的演绎或照搬;相反,法学发展的真正源泉,法律真知的真正来源,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因此,只要面对现实,充分运用我们的思维能力,即使是一位专门从事法律务实的法官,也同样可能---如果不是更可能的话----获得真正有价值和生命力的思维。”
本期的【法学随笔】发表黄祖旺的《法治的道德之维》和西南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滕长宏的《民生问题的法制化》。确如黄祖旺所言,法治的前提是法律,但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却是道德。在中国建设法治,必须要对道德予以重视。后文的观点是“如果没有法制化,权利始终在模糊状态中,民生的义务问题始终是随意的情况下,民生问题政治下的保障难以具有延续性。……民生问题的法制化,将可以体现政治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本期的【域外法制】的翻译稿将Joseph William Singer:How to brief a case and prepare for class——Sources of Law的章节译为《如何概括案例和准备课堂教学——法律的渊源》,其文字简洁精准,可供读者了解美国的法源。
本期的【学位论文】刊登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的刘成江、王素杰所撰《论有限合伙》一文,其建议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理由是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在经济形式对有限合伙的需要。虽然我国现在已经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有限合伙制度而作者还是在文章中谈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此为缺陷,但其对有限合伙制度的起源、概念、特征、价值分析以及有限合伙与其他经济组织之比较进行较为详尽的理论梳理,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至此,引述本期推荐发表的佳作之工作已完成。若要领略文章的精华敬请读者静心品味其原文。虽只数笔勾勒,但已足显民商法研究欣欣向荣之气象。
本期出刊之际,正为中国农历三月之初,是春季之末、夏季可望之时。《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曰:“春三月,此谓发陈。天地俱生,万物以荣。”“夏三月,此谓蕃秀;天地气交,万物华实”。据经典所述和诸位亲历,可知春季万物萌生,夏季万物茂盛,春夏是天地万物生发之机最旺的时候。既然自然界生机勃发,素有“天人合一”理念的我们,当然不悖天机。
故祝愿本刊众位作者、读者、编者、本刊本身以及民商法学领域乃至中国法学的研究永远生机勃发,颇有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