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十年前就存在;小产权房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有关民生的大问题。 以北京地区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超过1000万平方米,占到在售楼盘的20%左右。 小产权房的问题,之所以在当下引起了如此高度的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重新定义。下面,我就围绕“小产权房”中利益主体分配格局这一核心问题作简要地分析,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
无论是“小产权”,还是“大产权”,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大产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的产权,或者“高价房”的产权。那么,何谓“小产权”?要想界定这一概念,恐怕还要先行定义何谓“小产权房”。我个人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者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的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称之为“乡产权”,或者“小产权”。
从“小产权房”的上述定义可知,“小产权房”至少关涉五类利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政府。由于“大产权房”是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其所关涉的利益主体较“小产权房”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而只有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三类。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大产权房”的成本(比例)分布:(1)土地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挂牌拍卖的竞价成本等,占总成本的40%左右;(2)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础建设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占总成本的25%-30%左右;(3)建安成本,即建造房屋的支出,占总成本的15%左右;(4)开发商的利润;
在“大产权房”的成本中,政府得到了近40%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另外,政府通过税收取得了近30%的财政收入,是最重要的利益分配者。换句话说,政府在这个利益格局中仅仅是参与了分配,而基本上没有支出任何成本;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个利益格局中取得了近20%的利润,属于重要的利益分配者。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公司型法人,是典型的商事主体,属于营利性组织,其不会白白垫付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各种税费,而是通过市场价格将其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这种信号直接导致了房价的畸高;在这个利益分配格局中,购房者自然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特别是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来说,更是如此,其基本的住房条件无法得到保障。据调查显示,北京城的八个城区已经找不到10000元/米 2以下的楼盘。 特别是2007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最为强劲的上扬态势,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公布,2007年7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5%。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连续多月涨幅保持在10%。
在分析完“大产权房”中的利益分配格局之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小产权房”中利益分配格局。由于“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所以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这就使得在“小产权房”的成本上,直接少了近40%的费用。这个费用本应由政府分享,现在却不翼而飞。还不止如此,“小产权房”还为房地产开发商省下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费用,这个费用也占到总成本的30%左右。因此,政府又失去了一笔不菲的财政税收。这意味着,政府在“大产权房”利益分配格局中由最大的利益分配者,变迁到在“小产权房”利益分配格局中的零收益。这种利益分配格局反映在房地产市场上就是,“小产权房”的房价是“大产权房”房价的1/3左右。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集中在通州、顺义等郊区的“小产权房”房价一般维持在2500元~4000元/米 2,而北京城的八个中心城区房价都维持在10000元/米 2以上, 房价比恰好是1/3左右,大致印证了上述的成本分析。
我们来看看村民。由于“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小产权房”首先被用来安置被占用地的村民住房,或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很显然,村民在这个利益格局中参与了分配,是其中的受益者。但是村民的收益还不止如此。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里人向农村、城郊的大量涌入,其医疗、教育、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必将会得到相应地提升和改善,甚至是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能够使当地的村民在不涌向城市的情况下,得到许多不错的就业机会,这是村民潜在的利益。其实,这样的安排,对于缓解城市的压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大有裨益。
我们来看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主体比较特殊,在民法上,我们恐怕也只能将其归为“其他组织”的门下。农村集体组织是一个理性的组织,一个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其在这个利益格局中亦参与了实际上的分配,其不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而且也为其政绩考核增添了重要的砝码。
我们再来看看购房者。政府在这个利益格局中基本上没有参与利益分配,失掉了本应分享的近70%的成本费用,那么这个费用,很大一部分就转移到购房者和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身上,待会我再解释为何在这个地方我没有直接用房地产开发商,而是用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这就是说,本来30万元只能在四环内买20米2,而现在则可以在城郊买到近100米2,如此大的吸引力,能不让城里无力购买高价房的人心动吗?其实,在这个“心动”的背后仍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若不是因为城区房价过高,这些“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又何必舍近求远、起早贪黑呢?
我们最后再来分析一下房地产开发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另一类是没有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待会大家就会明白,我为何要做出这种区分。对于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而言,由于其免交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使得“小产权房”的整个建造成本大幅下降,节省的成本中,有一部分转入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之中。换言之,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在这个利益格局中参与了分配,分享了收益;但是对于未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而言,境况就大不一样,它意味着房地产行业垄断被打破。这是因为,在未有“小产权房”之前,其所开发的楼盘即使因为高价卖不出去(确切地应该说是购房人买不起),其仍然不会降价,因为在房地产供求市场上,供远远小于求,其并不担心会卖不出去,更不会担心其所赚取的利润空间;但是,由于“小产权房”的出现,特别是大量地涌现,使得这种供求关系发生了改变,甚至是巨大的、根本性的改变。按照经济学上的边际效应,未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就因此遭受了损失。换言之,在这个利益格局中,未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不仅没有参与分配,而且使得自己遭受了损失。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对“小产权房”中的主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的情况作了简要地分析。从这个简要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由“大产权房”中的最重要利益分配者,变成了最大的利益损失者,这种利益格局的转变,一定会体现出一定的声音和行动。于是,未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商就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求政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和销售;由于政府在“小产权房”的利益分配格局中亦属利益损失者,而且是重大利益的损失者,又囿于“小产权房”尴尬的法律地位,所以政府终于下定决心要对“小产权房”进行整治。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中就曾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方向何去何从,“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是合法还是非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背后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亦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从目前的局势来看,若是维持这样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变,“小产权房”的前途确实令人堪忧。据我所知,很多购买“小产权房”的是城里的老人,他们是出于到郊区养老考虑,可问题在于,一旦他们去世之后,由于房屋没有产权,必将会涉及到许许多多的遗产继承纠纷。 可以说,“小产权房”的问题到了该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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