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期总第55期
陶盈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复审编辑)
近年来,随着医疗的发展以及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长,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医疗侵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围绕这一问题,2011年9月16日来自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学者、法官、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硕士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第三届海峡两岸博硕论坛:侵权责任类型与医疗损害专题研讨会”上展开了热烈讨论。本次论坛面向社会征集论文,先后收到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台湾国立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卫生局等全国各地实务部门的研究人员、博士、硕士来稿三十余篇,本期网刊将刊登部分论文供大家借鉴与讨论。
《病人安全制度与医疗组织责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7号民事判决评析》是本次论坛来自台湾大学的法律博士、高雄市立联合医院泌尿科蔡秀男主治医师的报告题目,通过对台湾地区高雄长庚摄护腺检体错置案判决进行评释,并结合从事医疗工作的经历,对台湾地区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做法进行介绍,并总结了相关经验与不足。
来自宁波市卫生局的李国炜先生的报告题目为《医疗损害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以日本医师会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其结合实务经验,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比了中日医疗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为我国立法司法的改进提供了有益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潘军锋法官在《<侵权责任法>时代医疗侵权疑难问题及司法应对》一文中,主要围绕审判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提出对于医疗诉讼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灵活认定、推定等手法。在不作为型医疗过失事故中,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成果,运用“期待权侵害理论”弥补国内空白,而在说明义务的判断中应结合合理医生与具体患者双重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翟墨审判员从司法实践入手,结合《侵权责任法》重新构造的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潘俊同学在《论医疗损害过失举证》一文中指出,侵权责任法在医疗过失上采取的举证责任分配仍未能减轻患者举证负担、达到诉讼武器平等,其认为举证责任缓和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换,借鉴国外相关立法,适用举证责任缓和以减轻患者举证责任不失为一项有效的措施,并进一步分析在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缓和。
由于竞技体育伤害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其特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违法阻却事由。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佩霞、余煜刚同学的论文《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研究——以竞技规则为中心》主要讨论了运动员承担的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班硕士研究生金曼同学的论文《海峡两岸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之比较研究》,结合大陆与台湾的立法司法实践,对比海峡两岸医疗损害责任中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其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规定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期相互借鉴,促进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