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7期总第31期编辑手记
王文胜
(清华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法学硕士研究生、《民商法网刊》初审编辑)
2007年,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陈光卓同学撰写了《评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的因果关系论》一文,该文3700余字,对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曾世雄先生在《损害赔偿法原理》一书中有关因果关系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提出应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而不采法规目的说。虽说该文言辞激烈,且论证尚待加强,但为提倡学术批评、促进学术争鸣,本刊将其刊发在2007年第10期(总第22期)的“法律书评”栏目之中。
曾世雄先生读到这篇文章之后,专门撰写了5300余字的《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兼论陈光卓同学的书评》一文,对相关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与澄清,并一一回应了陈光卓同学提出的质疑。在文章的最后,曾世雄先生并明确地点出了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法规目的说的真谛:“法官在审理案件,碰到有无因果关系存在的疑虑时,如果要在各种学说中寻求答案,无异以问答问,最后当然是依赖自己主观的心证外,只好回头看看条文是如何地规定,借助条文的内容,去判断因果关系,到底存在不存在。”“换言之,它把因果关系虚拟化了,但不否认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在解释已经被虚拟化的因果关系时,回头再寻找条文立法理由、参考社会的变迁及条文在变迁社会中应有的涵义,俾以了解法规的目的,以佐证其认定具体案件中是否存有因果关系。”本期对曾世雄先生的文章予以原文照登,特别奉献给各位读者。
崔建远教授尝言,“自由地表达,平等地讨论,严肃地批评,诚恳地回应,乃学术发展的正道。反观我国民法学界,自言自语者多,批评回应者少,看似一派兴旺,实则繁而不荣。”陈光卓同学的大胆批评与曾世雄先生的诚恳回应,让我们在民法学界的“繁而不荣”之中,也看到了繁荣的希望。本刊亦衷心欢迎其他的读者能够积极地参与到类似的讨论中来。
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与地震救灾与震后重建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在上一期中,本刊特别奉献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地震等自然灾害背景下的法律问题”研讨会的会议实录。本期的“专题研究”栏目中,刊发了李显冬与刘臻两位作者的《“典权之重建修缮权”对震后房屋重建之启迪》、叶涛的《民法视野内外的震后房贷合同履行》及王长军的《地震致买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辨析》等三篇文章。
本期的“理论分析”栏目共刊发了7篇文章,内容涉及民事主体、财产权利、民事责任等民法领域及立案、再审等民事诉讼法领域。其中,西北政法大学赵旭东老师的《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变化》一文,就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的变化作了两个方面的归纳、对相关的条文提出了自己的解释论意见,并对进一步的制度完善提出了立法论上的建议。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具体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如何具体实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世界屋脊”、三江源头的青藏高原地区,更是极为重要和急迫。青海民族学院任江同学的《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青藏高原发展之必要性》一文,从详实的数据出发,对青藏高原地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主要成因作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青藏高原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议。
“实务探讨”栏目中共刊发了4篇文章。其中,曹晓宁的《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法律——基于许霆案的另类思考》一文,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特别是借用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有关民法与刑法的经济学分野的观点,主张许霆案应当在民法的框架内加以解决。王晓峰的《前妻能否要求前夫按照协议给付生活费》的一文,对一起实际案例所引出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即,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在离婚后每月向对方给付金钱若干,直至对方再婚时止,这样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还是赠与协议?作者分析认为,当不存在一方生活困难因而另一方负有适当帮助的法定义务时,这样的约定应当属于赠与协议,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这样的结论是否妥当尚且不论,通过实际案例引出理论问题并加以认真分析的进路却值得大力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