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晚清至新中国成立前
清王朝经历了200多年的专制统治,到了咸丰年间,内忧外患日渐加剧。一方面英、法、俄、美等列强发动了两次鸦片战争,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政府丧失了大量的领土和主权。另一方面,封建社会内部的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连年不断,给了清政府以沉重打击。清王朝的封建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中央政权也受到严重削弱。 此时国家权力处于一种弱化状态,晚清政府已经无力继续将其权力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这一方面导致了晚清国家无力凭借强大的国家权力以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推进中国的近现代化进程, 另一方面却在客观上为社会自治力量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生存空间。同时,随着国门被迫开放,民主、共和、宪政等理念慢慢进入晚清社会,公民权利的概念被社会普遍接受,为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文化支撑。而一大批走出国门、学成归来的社会精英,时代的使命感和对现状的不满促使他们成为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发起力量。这一时期,商会、商团、教育研究会、救灾联合会、商办风俗改良会、禁烟会、农会、商船公会等新型民间社团都得到了迅速的生成与发展。据统计,到1911年,类似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 等革命团体就有193个;截止到1913年,全国的商会组织已经达到1076个;而仅仅江苏一个省1912年到1921年间成立的社会团体就达到了1403个。
直至1927年蒋介石建立了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针对当时军阀割据的局面,采取了国家主义的思路,实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对社会自治组织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首先南京国民政府要求取消地方自治,强令解散各种民间自治团体;同时南京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加强对民间社团的监控,包括对民众团体设立的许可制度、双重管理制度、会议报告制度及民众团体活动指导制度等。 此时,国民党中央对民众团体有完全控制的权力,使民间社团丧失原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据统计,1930年10月国内商会共有2246个,海外的中华商会也有50个;经过整顿和清理,截至1933年8月底止,国内正式向实业部备案的商会数仅407个,海外的中华商会23个。但是,这一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虽然解散了某些民间社团,但主要只是对商会等民间商人社团进行整顿,而且并未全部予以取缔。整顿之后的民间社团与以前相比虽大为减少,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社团得以保留。许多民间社团充分利用有利的时机,采取种种措施维护自己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努力拓展其生存活动空间,争取继续发挥民间社团独特的功能与作用。
总之,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前这段时期,是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一段黄金时期。正如吴玉章所言,“清末列强入侵,民族危亡,西方观念与制度亦船载以入,士人呼号,百姓响应,结社之风骤起。从太平天国到义和团,从公车上书到同盟会,从农会、工会到民盟、九三学社,从商会到政党,社团的产生和发展在中国现代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其后的第二年就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用于清理、解散当时那些不符合新价值判断的组织。而那些符合新价值判断的,则在党的领导下改造成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环境的组织,并且获得一定的发展。 社会组织要不被取缔,要不自行解散,要不就被改造得不再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例如一部分政治性较强的社团演变成为“民主党派”;商会自然解体之后,主要是为团结和教育工商业者而陆续建立的工商业者联合会也参加了“政协”。这一时期新成立的社团则为数很少,主要是在科技和学术领域中,经由政府倡导和支持建立了一些团体,在其他许多领域中大多不再有民间性质的社团存在。经过上述清理和改造,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治组织已经不复存在了。与其同时,新中国自上而下地确立了高度统一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一元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各种经济成分都被归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当中,各级政府也在经济上承担了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部具体职责,过去众多的民间经济社团也就不再有存在与发展的必要。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要求任何人都必须归属于某个政府组织,从而使每个人都被纳入到行政组织的框架之中。至此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国家垄断了全部社会资源,无所不包地统管了个人的全部公私生活领域,从根本上消灭了社会自治组织的生存空间。从20世纪50年代到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各类社团组织的数量寥寥无几,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的社团也只有大约6000个。
改革开放后,中国原有的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传统格局逐渐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的伟大历史进程,阶层和利益日益分化、资源占有分散化、社会权利广泛增长、政府主动实现职能的转换。社会致力于通过市场实现自我调整,国家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对企业进行放权。原有的社会组织逐步与行政隶属系统脱离,获得一定自治空间,作为公权力和私人利益的补充和制衡协调的工具,加强与政府组织的沟通、交流与互动,沟通、协凋和整合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与政府间的关系。包括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卫生、社会福利、宗教等各类社团,在全国各地都相继出现。据统计,至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加到1600多个,是1978年的16倍;地方性社团则增加到20万,是1978年的33倍。 不过这种爆炸性增长的局面自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对社会团体进行了“清理整顿”之后便不复存在,按照国家民政部公布的登记统计数字,截至1991年底,全国性社团数为836个,地方性社团总数为11.6万个。1996年,社团再一次得到恢复与发展,全国性及跨省活动的社团数达到1845个,县级以上社团总数有18.7万个。然而,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修订案于1998年10月25日通过实施,并随之再次进行重新登记确认,社团数量急逮下滑,2000年全国性社团数为1528个,全国社团总数只有130768个。 在无法取得民政部门注册的情况下,许多社会团体转而以各种名义向工商部门注册。
第三节 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时期
根据中科院的相关研究,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集中表现为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的历史性转变。现在,中国人的“生存”压力明显减弱,“发展”压力则十分突出。这种压力突出表现为五大新矛盾:经济持续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与体制机制缺陷之间的矛盾;社会财富增长与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公共服务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与基本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公共治理滞后的矛盾。 而社会自治组织几乎对解决上述矛盾都可以有所作为,如促进环境保护、推动社会民主、扶贫帮困保护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参与公共治理等等,并且对于解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以及契约失灵等问题都有着天然的优势。
我国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社会自治组织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也在有意识地对其培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例如1998年7月2日我国政府为了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曾发布通知要求国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2003年10月29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这类组织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为其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及时对其进行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是民政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也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同时指出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对这类组织的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简化。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则从“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在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在对于推行行业协会体制改革这一问题上,明确指出要实行政会分开,即“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上述意见从政策层面充分肯定了行业协会这一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并且对如何减少对政府的依附性以及增强其自治能力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指导。2007年民政部继续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启动涉外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8.1万个,其中社团20.7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11.3%;民办非企业单位17.2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8.2%;基金会1369个,比上年同期增长20.3%。 2008年1月13日,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在北京成立,该会将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奖励专项基金,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对社会公益性强、社会形象好的社会组织予以表彰,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节 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特征
中国的社会转型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内容和形式,在鸦片战争影响下,中国社会不是自然地转向资本主义社会,而是被动地转向依附于外国资本和外国政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辛亥革命开始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尝试,但并没能取得最终的成功。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解放后进行的社会主义社会改造运动,企图把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改造成为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可是通过动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力量制定计划,发动群众运动来发展生产,改革生产关系,改造政治与文化,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又被历史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才又真正开始了向现代化转变的社会转型过程。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自治组织经过上世纪初的诞生与初步发展,到遭受国民党政府整顿,再到新中国成立后趋于萎缩沉寂,直至随着改革开放才又出现复苏与发展,其发展演变一直呈现出兴衰起伏不定的曲折态势。中国社会自治组织的生成与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形成紧密相联,同时也与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直接相关。“民间组织的立法更迭与组织数量的变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巧合。几乎在每次新立法颁布后,经过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数量都会在短期迅速减少。” 转型时期的政府要有所作为,要求加强国家的力量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有效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推行社会变革。正是基于这一历史背景,晚清以来的中国历届政权都在不断强化对各种社会资源的控制;然而转型时期所带来的利益多元化又迫使国家还权于社会,培育一定的社会权力实现社会自我治理。换言之,无政府状态无法有效地引导后发型社会实现现代化,而国家对社会自治组织控制过严,又不能培育现代化所必需的市民社会。只有把握好社会自治组织与国家权力发展的“度”,国家与社会之间才可能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固有的传统。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解放后又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市场经济不发达,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使得社团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依靠政府的拨款和补贴,无力实现其自治功能。同时,与小农生产相适应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得大部分社会资源被统治阶层高度垄断着,也使公民缺乏足够的独立自治权,无法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在相对专制的政治体制下,人们的言论与结社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思想文化不能自由传播。加之中国人的传统价值取向强调人与人的差别,将“出人头地”、“做人上人”作为衡量个体成功与否的标准,人们热衷于与他人的斗争、对他人的控制,缺少自由与平等的文化传统。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儒家文化过分地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长期忽视公民的自然权利,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的淡漠。因此,以“为权利而斗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得不到有效发展,而完全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牢牢依附于统治阶级的臣民意识却大行其道。虽然上述情况自清末的社会转型以来有所改变,但总体而言我国公民还是缺少参与政治生活的传统,限制了中国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
——以武汉高校教师维权组织自发生成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转型,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都发生着巨大的变革,国家与社会自治组织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然而,对当前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状况,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中国社会逐步走向开放,社会结构从同质的单一性向异质的多样性转变,社会自由空间在不断扩大;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批有着自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及参与意识的公民;这些有利因素使得社会自治组织不断壮大,将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仍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大量的社会自治组织由于受到各方面诸多因素的限制与影响,并未具备作为现代民间社团所应有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因此社会自治组织虽然在数量上得到了巨大的增长,却仍然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有限的自治能力导致其很难对政府决策进行影响。譬如刘培峰在分析了中国社团的现状后指出,“中国社团数量的增长并没有促成中国公民社会的生成。中国的社团并没有担当起理论上设定的和社会公众所期待的角色”。 把握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状况,有必要对其进行广泛的实证调查。这不但需要考察现有社会自治组织的“生存环境”,还需要研究潜在组织的“生成环境”。
刘保庆指出,“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转型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二是社会。其中来自社会的动力中知识分子在转型初期起突出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首先,中国知识分子的主体属于市民社会;其次,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现状和改变这种状况的必要性有着自觉而深刻的认识;再次,中国知识分子的爱国传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是促使其担当历史责任的重要原因。” 在当前各地形成的一些民间维权机构中,很大一部分都属于知识分子群体,他们在推动了公民维权运动的开展以及中国的法治化的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教师因其教学与科研的工作性质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应当具有更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权利意识。然而当前教师维权的状况却并不乐观,黄玲著文列举了教师正当权利受到践踏的几种情况:一是教师对学校的财务状况不知情。本来,作为学校的一员,每个教师都有权知道学校的财务状况,但很多学校领导对此却讳莫如深。二是教师对评优晋级不知情。评优晋级时,往往是几个人在操作,结果一出来,教师们只知道自己的排名情况,其他细节一概不知。三是对调资进档不知情。调资进档都在静悄悄中无声无息地完成了,导致有些教师对跟自己条件完全相同的人工资却不同的情况,有些大惑不解。作者最后发出“教师属于知识分子,维权意识是强的,但想不到维权之路却如此坎坷”的感叹。 近年来教师维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如“宣扬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被解聘案”、“女教师生小孩丢工作案”、“校企分离教师被迫下岗案”、“骨干教师实名举报校长而被解聘案”、“离校教师争讨教学奖奖金案”以及“全国首例教案官司”,等等。 基于上述社会现实,笔者以高校教师自治维权组织的生成为对象,探讨该类组织自发生成的可能性,以及自发生成与高校管理、教师收入状况、教师公民意识及维权需求等因素之间的关系。
笔者于2007年9月针对武汉市部分高校教师发放调查问卷共计50份,回收45份,有效问卷43份,为保证答案的真实性所有问卷均采取现场作答的形式。被调查者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为11人(占25.6%),30到50岁之间的为31人(占72.1%),50岁以上的为1人(占2.3%);工龄在5年以下的有10人(23.3%),5年至20年的有27人(62.8%),21至40年的有6人(6%);其中有共青团员2人(4.7%),共产党员29人(67.4%),民主党派1人(2.3%),无党派11人(25.6%);学历层次为:大专及以下1人(2.3%),大学本科12人(27.9%),硕士或双学位16人(37.2%),博士14人(32.6%);职称情况:助教7人(16.3%),讲师21人(48.8%),副教授12人(27.9%),教授3人(7%);所学专业:文史类10人(23.3%),政法类3人(7%),经管类5人(11.6%),理工类17人(39.5%),农林类5人(11.6%),教育类3人(7%)。本调查根据社会自治组织生成基础的相关内容,设置了“人身依附性”、“维权需求”及“公民意识”三类指标作为教师维权组织生成的影响因素,调查问卷中除了个人基本信息外每个问题选项均按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了赋值。通过SPSS 15软件对上述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主要是对自变量(高校教师“维权组织生成可能性”)与三项因变量(“人身依附性”、“公民意识”及“维权需求”)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考察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教师维权组织生成可能性”的具体评价由教师对维权组织的认同度及参与热情等5个问题构成。在对维权组织性质的认识上,共有72.1%的教师认为它“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很难发挥作用”,20.9%的教师认为它“是人民行使自身权力的又一途径,有助于促进政治文明”;各有2.3%的教师选择其“是别有用心的人在制造混乱,破坏稳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和“是激进分子的一时热情,根本无助于保护人民权利”;另有1名教师表示不知道答案故没有作答。关于高校教师对在其学校设立维权组织的态度,大部分(占74.4%)被调查者表示“比较欢迎”,而选择“无所谓” 或“迫切需要”的分别占20.9%和4.7%,无人选择“不能允许”。
高校教师参与维权组织及其活动的热情显示(见表2-1),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分别有占总人数的79.1%、11.6%、9.3%的教师表示“可能会”、“绝对会”和“基本不会”参与维权活动,无人选择“绝不参与”选项。被调查者中,分别有7%、58.1%、34.9%的教师表示“绝对会”、“可能会”和“基本不会”加入上述维权组织,无人选择“绝不会”选项。然而对于“您发起创建上述维权组织的可能性”这一问题,表示可能或绝对会的教师占总人数的32.5%;而表示基本不会或绝不会的教师占了总人数的67.5%。
表2-1:高校教师维权组织自发生成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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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不会
(人数,%) |
基本不会
(人数,%) |
可能会
(人数,%) |
绝对会
(人数,%) |
小 计
(人数,%) |
|
参与维权活动 |
0( 0.0%) |
4( 9.3%) |
34(79.1%) |
5(11.6%) |
43(100%) |
|
加入维权组织 |
0( 0.0%) |
15(34.9%) |
25(58.1%) |
3( 7.0%) |
43(100%) |
|
创建维权组织 |
6(14.0%) |
23(53.5%) |
13(30.2%) |
1( 2.3%) |
43(100%) |
|
总计 |
6( 4.6%) |
42(32.6%) |
72(55.8%) |
9( 7.0%) |
129(100%) |
上述数据表明,对教师维权组织作积极评价或完全否定评价的都非多数,更多的被调查对象(72.1%)在认同维权组织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同时,对其实际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表示怀疑,这反映出人们对自治维权组织缺乏足够的信心。同时,79.1%的教师对在自己学校设立维权组织表示欢迎或迫切需要,且有高达90.7%的教师表示可能或绝对会参与维权活动,65.1%的教师表示愿意加入上述维权组织,但仅有32.5%的教师表示可能会发起创建上述组织(而表示绝不会创建或基本不会创建的达67.5%)。这些数据显示教师群体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参与维权活动的积极性比较高,且有近八成的教师对于在自己学校设立这种组织表示了热情,也有六成以上的教师表示愿意加入上述组织,教师加入即成的维权组织或参与业已形成的维权活动的可能性都比较大。但主动发起创建这种组织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仅三成多的教师认为自己会主动创建维权组织。俗语称“枪打出头鸟”,如果社团存在合法性危机或维权活动被认为触犯了法律,创建者往往会被视为“首要分子”成为主要的被处理对象,高风险让人们更倾向于被动地投入到维权活动中去,甚至在对其表现出极高热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对于是否参与维权活动、加入及创建维权组织三个问题的肯定性选项中,选择“可能性”选项的要远远高于“确定性”选项(8:1),这表明上述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反映出被调查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普遍没有把握,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缺少参与自由结社的活动经验以及自主管理的能力。
教师的“人身依附性”指标由7个涉及高校管理民主化水平与教师经济的独立性的问题组成,学校管理民主程度越高、个人经济越独立则意味着其人身依附性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对于高校取消终身雇佣制的态度,有16位(37.2%)教师认为其“有利于提高教师流动性,以及促进高校管理方式的转变”,有22位(51.2%)教师认为这会“损害教师的部分福利,减少教师的职业优越感”甚至“使教师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无助于潜心教学和进行学术研究”;共有74.4%的教师认为自己在不同学校之间流动比较难或非常难,认为比较容易的占25.6%(共11位),没有人选择非常容易;58.1%的教师(25位)认为自己存在部分经济压力,37.2%的教师(16位)觉得自己经济压力较大或非常大;86%的教师(37位)表示校内收入占其个人总收入的大部分(48.8%)或全部(37.2%),11.6%的教师(5位)校内收入与校外收入各占一半;有88.3%的教师(38位)认为在晋升、评职、进修深造过程中,领导意见所起的作用较大(67.4%)或起着决定作用(20.9%),仅有11.6%的教师(5位)认为领导意见作用一般,无人选择作用较小;有32.2%的教师(14位)认为与学校发生冲突时客观上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3.3%的教师(10位)认为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25.6%的教师(11位)认为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14%的教师(6位)认为是“设法让重要领导干预”,另有4.7%的教师(2位)表示没有办法解决。
上述数据表明,高校虽然实施了取消终身雇佣制的人事改革,与教师订立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教师岗位仍旧被列入事业性编制进行管理,事实上的终身雇佣制仍然存在。七成以上的教师认为自己很难在人才市场上自由流动,但同时也有半数教师认为取消终身雇佣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自己的利益。绝大多数教师认为自己或多或少地存在经济上的压力,八成以上教师的全部或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学校。近九成教师认为在晋升、评职、进修深造过程中领导意见起着较大或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三成多的教师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学校的冲突效果最好,多数教师更倾向于冲突的内部解决方式。由此可见,整体上而言教师群体对学校的人身依附现象较为严重。
在涉及教师公民意识的5个问题中,46.5%的教师表示自己对当前的社会问题关注较多,44.2%的教师关注一般,9.3%的教师表示较少关注社会问题。58.1%的教师认为参与政治的程度以一般程度为宜,23.3%的教师表示较多参与、18.6%的教师表示较少参与为宜。65.1%的教师对宪法基本权利有一般程度的了解,25.6%的教师了解较多,9.3%的教师了解较少或没有了解。65.1%的教师认为保障公民权利最重要的一点是“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关立法的完善”,25.6%的教师认为应“发展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社会力量”,7%的教师认为是“党的正确领导和党内民主的改进”,2.3%的教师认为其取决于“杰出领导人开明的治国理念”。39.5%的教师认为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虽然不对,但早已见怪不怪了”,30.2%的教师表示“很令人不满,但没想过要去检举”,另有30.2%的教师认为其“侵犯了公共利益,应该向有权机关举报”,没有人选择“很正常,是我也可能这样做”。
上述数据表明,绝大部分教师对社会问题表示了一般程度以上的关注,大部分教师认为保障公民权利需要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然而对宪法权利了解较多的教师不到三成,大部分教师政治参与的热情不高,也仅有30.2%的教师认为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向有权机关举报。
在对十项宪法权利保障程度的调查中发现,40%的教师认为这些宪法权利得到了较好或很好的保障,38.4%的教师认为一般,21.6%的教师认为得到保障的程度较差或很差。有41.8%的教师对当前的工资状况满意,而表示不满的占58.2%;46.5%的教师对领导干部管理决策的民主性程度表示满意,53.5%的教师表示不满。62.8%的教师认为自己参与学校管理事务的程度较低或没有参与,34.9的教师认为参与程度一般,2.3%的教师选择较高参与。32.6%的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教师权益的情形很普遍(4.7%的教师认为很严重),32.6%的教师知道有一些侵权现象,另有27.9%的教师认为可能存在自己不知道的侵权行为,7%的教师认为自己学校基本没有这种事情。81.3%的教师认为权益受到侵犯自己没有把握或较少有把握可以“讨回公道,弥补损失”,18.6%的教师认为自己有较大把握。74.4%的教师认为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对维护教师权益没有作用或作用很小,认为作用一般的占20.9%,认为作用较大占4.7%。
总之,教师们对宪法权利的保障程度还比较满意,但有近六成的教师对当前工资待遇不满,五成多的教师认为领导决策的民主性不够,六成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程度较少或没有参与。九成以上的教师认为学校存在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权利受到侵犯时只有不足两成的教师认为有把握讨回公道,且七成以上的教师认为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很好地维护教师的权益,高校教师有较大的维权需求。
在参与维权活动的可能性选项中,表示基本不会、可能会和绝对会参与的教师,其人身依附性指标平均数分别为:19.25、19.06、20,公民意识指标的平均数分别为:14.25、15.26、18,维权需求指标的平均值分别是:17.68、19.55、23.2(见表3-1)。
表3-1: 各因素单独作用下对高校教师参与维权活动可能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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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与维权活动的可能性 |
人身依附 |
公民意识 |
维权需求 |
|
基本不会参与 |
Mean |
19.25 |
14.25 |
17.6750 |
|
|
N |
4 |
4 |
4 |
|
|
Std. Deviation |
2.500 |
.957 |
5.16357 |
|
可能会参与 |
Mean |
19.06 |
15.26 |
19.5529 |
|
|
N |
34 |
34 |
34 |
|
|
Std. Deviation |
2.685 |
2.050 |
3.61204 |
|
绝对会参与 |
Mean |
20.00 |
18.00 |
23.2000 |
|
|
N |
5 |
5 |
5 |
|
|
Std. Deviation |
3.674 |
1.414 |
2.62393 |
|
Total |
Mean |
19.19 |
15.49 |
19.8023 |
|
|
N |
43 |
43 |
43 |
|
|
Std. Deviation |
2.736 |
2.120 |
3.82974 |
上述数据表明,公民意识与维权需求对教师参与维权活动的影响较大,其分值越高则参与维权活动的可能性也越大,而教师的人身依附程度对于其参与维权活动的影响不明显。
在加入维权组织的可能性选项中,表示基本不会、可能会和绝对会加入的教师,其人身依附性指标平均数分别为:18.8、19.12、21.67,公民意识指标平均数分别为:14.93、15.44、18.67,维权需求指标的平均值分别是:19.58、19.37、24.53(见表3-2)。上述数据表明,教师的人身依附程度、公民意识与维权需求对其加入维权组织的可能性均成正比关系。
表3-2: 各因素单独作用下对高校教师加入维权组织可能性的影响
|
教师加入维权组织的可能性 |
人身依附 |
公民意识 |
维权需求 |
|
基本不会加入 |
Mean |
18.80 |
14.93 |
19.5800 |
|
|
N |
15 |
15 |
15 |
|
|
Std. Deviation |
2.484 |
1.624 |
3.74456 |
|
可能会加入 |
Mean |
19.12 |
15.44 |
19.3680 |
|
|
N |
25 |
25 |
25 |
|
|
Std. Deviation |
2.698 |
2.162 |
3.76881 |
|
绝对会加入 |
Mean |
21.67 |
18.67 |
24.5333 |
|
|
N |
3 |
3 |
3 |
|
|
Std. Deviation |
4.041 |
1.528 |
1.76163 |
|
Total |
Mean |
19.19 |
15.49 |
19.8023 |
|
|
N |
43 |
43 |
43 |
|
|
Std. Deviation |
2.736 |
2.120 |
3.82974 |
在创建维权组织的可能性选项中,表示绝对不会、基本不会、可能会和绝对会创建的教师,其人身依附性指标平均数分别为:21、18.96、18.77、19,公民意识指标平均数分别为:15.5、15.22、16.23、12,维权需求指标的平均值分别是:19.15、20.29、19.36、18.3(见表3-3)。上述数据表明,教师的人身依附程度对创建维权组织的影响较大、而公民意识与维权需求对其影响不明显。
表3-3: 各因素单独作用下对高校教师创建维权组织可能性的影响
|
教师创建维权组织的可能性 |
人身依附 |
公民意识 |
维权需求 |
|
绝对不会创建 |
Mean |
21.00 |
15.50 |
19.1500 |
|
|
N |
6 |
6 |
6 |
|
|
Std. Deviation |
2.280 |
1.517 |
2.92079 |
|
基本不会创建 |
Mean |
18.96 |
15.22 |
20.2870 |
|
|
N |
23 |
23 |
23 |
|
|
Std. Deviation |
2.266 |
1.882 |
3.65119 |
|
可能会创建 |
Mean |
18.77 |
16.23 |
19.3615 |
|
|
N |
13 |
13 |
13 |
|
|
Std. Deviation |
3.563 |
2.555 |
4.71991 |
|
绝对会创建 |
Mean |
19.00 |
12.00 |
18.3000 |
|
|
N |
1 |
1 |
1 |
|
|
Std. Deviation |
. |
. |
. |
|
Total |
Mean |
19.19 |
15.49 |
19.8023 |
|
|
N |
43 |
43 |
43 |
|
|
Std. Deviation |
2.736 |
2.120 |
3.82974 |
为进一步探明人身依附性、公民意识与维权需求三个因素在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对维权组织生成的影响,对数据进行复相关分析后发现:人身依附性、公民意识与维权需求三个因素在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对教师参与维权活动的影响最强(R=0.58,能消减27%的误差),对教师加入维权组织的影响次之(R=0.383,能消减14%的误差),对教师创建维权组织的影响最小(R=0.218,能消减5%的误差)。为检验在各因素相互作用下,具体哪个因素对维权组织生成的影响力最大,需要对上述数据再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见表4-1、表4-2、表4-3)。在比较各个Beta值后发现:人身依附性对于“参与维权活动”及“加入维权组织”的影响力都比较弱(分别为-0.111和0.13),且呈现出了不同方向的影响效果;而其对于创建维权组织的影响却起了较大的作用(-0.232,远远高出其它因素的Beta值0.056和0.051);公民意识对参与维权活动及加入维权组织的影响都是最大的,但对创建维权组织的影响不及人身依附性那么强;而维权需求对于参与维权活动表现出了较大的影响力,但对加入和创建维权组织的影响效果却很小。
表4-1: 各因素相互作用下对高校教师参与维权活动可能性的影响
Coefficients(a)
|
Model |
|
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
t |
Sig. |
|
|
|
B |
Std. Error |
Beta |
B |
Std. Error |
|
1 |
(Constant) |
1.296 |
.622 |
|
2.084 |
.044 |
|
|
人身依附 |
-.019 |
.026 |
-.111 |
-.729 |
.470 |
|
|
公民意识 |
.084 |
.030 |
.384 |
2.767 |
.009 |
|
|
维权需求 |
.040 |
.019 |
.331 |
2.153 |
.038 |
a Dependent Variable: 参与维权活动的可能性
表4-2: 各因素相互作用下对高校教师加入维权组织可能性的影响
Coefficients(a)
|
Model |
|
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
t |
Sig. |
|
|
|
B |
Std. Error |
Beta |
B |
Std. Error |
|
1 |
(Constant) |
.589 |
.858 |
|
.686 |
.497 |
|
|
人身依附 |
.028 |
.036 |
.130 |
.788 |
.436 |
|
|
公民意识 |
.088 |
.042 |
.314 |
2.098 |
.042 |
|
|
维权需求 |
.012 |
.026 |
.078 |
.469 |
.642 |
a Dependent Variable: 加入维权组织的可能性
表4-3: 各因素相互作用下对高校教师创建维权组织可能性的影响
Coefficients(a)
|
Model |
|
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
t |
Sig. |
|
|
|
B |
Std. Error |
Beta |
B |
Std. Error |
|
1 |
(Constant) |
2.888 |
1.089 |
|
2.653 |
.011 |
|
|
人身依附 |
-.060 |
.045 |
-.232 |
-1.336 |
.189 |
|
|
公民意识 |
.019 |
.053 |
.056 |
.355 |
.725 |
|
|
维权需求 |
.009 |
.032 |
.051 |
.289 |
.774 |
a Dependent Variable: 创建维权组织的可能性
参与维权活动及加入维权组织的风险相对较小,不会对教师个人利益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如降职、开除等)。因此人身依附性对其影响较小,甚至还会与加入维权组织的可能性成正比例关系,因为依附于学校使得教师对资源的控制能力下降,一部分教师进而会寄希望于通过加入自治性组织来加大对现状的把握能力。在上述两项评价指标中,公民意识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公民意识越强人们参与维权活动和加入其组织的热情则越高。由于维权需求是教师参与维权活动的动因,自然与参与维权活动呈现出较高的正相关关系,但其并不是教师加入或创建维权组织过程中主要的影响因素。另外,维权组织的创建者由于需要对整个组织的活动负责,因此也有可能遭受校方最直接的打压,往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学校依附程度较大的教师会因此遭受更大的损失,于是便越少有可能去创建维权组织,这也反映出人身依附程度是影响维权组织创建的关键性因素。
本次调查表明,武汉高校教师群体对于自治维权组织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给予了肯定,但对其实际能发挥的作用没有把握;高校教师有较大的维权需求,对于在自己学校设立维权组织普遍表示欢迎,对参与维权活动和加入维权组织也有着较高热情,但是表示愿意创建这类组织的人并不多。参与维权活动及加入维权组织的风险比创建该类组织的风险远远要小,当前武汉高校教师对自治维权组织的认可以及其较大的维权需求说明,武汉高校教师维权组织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人们对维权组织缺少信心,对实际从维权组织获得的收益没有把握,限制了这类组织的发展。而创建维权组织的高风险,减少了发起者的预期收益,社会自治组织创建者的缺失是影响其自发生成的直接原因。同时这也说明当前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自治权力仍处于十分弱小的状态。
高校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群体受教育的程度较高(本次调查有70%的被调查者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掌握着较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公民意识的整体水平也要高于其他社会群体,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也更为强烈,但是由于公民意识对创建维权组织的影响不大,使得高校教师群体相对较高的公民意识这一优势没能得到很好地发挥。本次调查表明,相对于公民意识因素和维权需求因素,人身依附性因素对于创建自治组织的影响最大,过高的人身依附性使人们失去了自治的能力,阻碍了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这成为高校维权组织自发生成最主要的阻碍。
目前无论是在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模式,还是高校内部管理,普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高等学校事实上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延伸机构。导致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身份管理关系,表现为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人身依附和不平等,并因此逐渐失去政治上乃至人格上的独立性,无法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主体存在。 另一方面,高校教师往往背负着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大部分物质资料仍需依靠学校提供,物质收入获取渠道有限,承受着教学、科研、收入的三重压力,又由于教师在各高校之间很难自由流动,高校工会制度和教师申诉制度目前存在的内在缺陷,使得高校教师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且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这无疑更是加剧了教师对学校的人身依附程度。
基于人身依附性对维权组织自发生成的重要影响, 改变当前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增强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将有助于促进当前中国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这需要相应社会条件的成熟,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变革和公民意识的成熟。然而对于制度变革与公民意识培育之间的关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如有人认为只有当群众普遍具备了较为成熟的公民意识后,相应的制度变革才能取得实效,否则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混乱。因而主张应先行培育公民意识,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
本次调查表明,对于有着较高公民意识的知识分子群体而言,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公民意识或许会使他们多些对社会的批判以及对正义的呐喊,然而维权组织的自发生成却是各种利益互相博弈的结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对公民权利给予保障,对于公民意识进行再多的宣传教育都将是徒劳的,因为此时人们无法体会成为公民的真正益处,公民意识将永远停留在书面,而不能深入大众的内心。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使我们无法与西方国家一样,凭借社会条件的自然成熟促进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必须依靠国家力量主动地对其进行培育与扶持。因此对于促进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国家必须推行旨在减少其生成成本的制度变革。这需要进一步深化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加大行政权力的间接行使方式,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的直接干预;也需要政府完善相关立法,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法律层面对公民结社权进行保护。总之,只有当公民真正成为具有充分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不再过分依附于国家公权力之时,才能激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人们也才有可能去参与或创设符合自己利益需求的社会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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