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民商法网刊
法律的理想与理想的法律
——再谈法律信仰问题
梁亮  安徽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8/9/9
浏览次数:5002
字体大小:
 
信还是不信是一个价值趋向问题或曰人们内心的价值认同问题。我们不能强迫,也不要妄想一个人去信仰不被他所信赖的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在法律学者中已经家喻户晓。但是对此句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伯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中“法律”一词能否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制定法,“信仰”一词是否出于笔者的原意都还有待考察。西方的新教运动使法律与宗教或者说神学分离开来,并且使西方社会逐渐出现了二元论的危险。法律不被人们所信赖,法律与宗教信仰出现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为了摆脱二元论的危险伯尔曼先生不得不又重新思考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法律与宗教是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联系过于紧密会走向一元论的危险,过于分离将会陷入二元论的困境。前者的突出表现为中世纪的欧洲。那时,所有的知识都源出于基督教的信仰之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那时法律出于宗教,源于信仰。而法律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法律的独立性要求法律本身应当有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完整体系。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需要人们去信仰法律的观点恰恰是一种颠倒。不是因为我们要实现法治而要求人们去信仰法律,而是我们去信仰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定法,从而在内心形成一种价值的趋同,不自觉的实现了法治。它至少应当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律应当是人们认为良好的法律。同时,过分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这样难免会有妨碍信仰自由之嫌,同时可能会包含有说服教化的色彩,那么又和宗教有何区别?过分强调法律的信仰可能会走向法律的虚无或者法律泛滥。法律的过分宗教化使法律到处不在,它不仅仅制约人的外在行为,即使表面上达到了法治的效果,但却内在包含着深深的危机。那就是对人们思想的禁锢。试想人们假如能够不做任何区分与选择信仰了主权者的制定法,任何一个虔诚的信徒又都不会随便打破自己的信仰,法律又怎么能够取得进步!一个世界法律停滞不前、思想遭到禁锢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当然,笔者还是强调,“法”应当被信仰,但信仰的是制定法背后所体现的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精神,是法律规则背后沉淀下来的法律原则。信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前提是法律是一个良好的法,而且信仰应当分步进行,分步培养。信仰培育是一个过程,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
 
至此,信还是不信其实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人们可能要追问那么我们应当信仰什么样的法律?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够被人们所信仰,不是所有的规则都能够成为人们内心之中冥冥存在的约束自己言行的“神灵”。当今社会,法治已经毫无疑问的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方法,可能也是最佳方法。法治推行的外部环境及其本身的进程要求人们去信仰统治者所制订的法律。这本身可能包含着一个悖论。法治要求依法治理,法治的社会是一个充分保障人们自由的社会,自由应当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这里,信仰自由又当然地属于自由的范畴。既然法治要保障人们信仰自由,那么信与不信其实已经成为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我们不能强迫人们去信仰“法律”,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对信与不信的回答也不是简单的回答应当信仰还是不应当信仰,那显得很粗糙。我们要问的是什么样的法律我们才会去信仰?
 
人们信仰的应当是理性法。是一种超越自然法的理性法。它包含了自然法的内在要求,却又深深的渗入了人的情感。是人们通过自己的经验和本土的文化根据人类的理性的制定法。它符合人类的或者群体的共同的理想、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它能够给予人们的个性以发展空间同时又充分关注人的社会性;它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但又制约每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他人的自由;它具有自然的理性、具有人类的感性;它能够给予部分人权力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但又能很好的制约这种权力;它能够表达表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能最少的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我想,这也许便是人们理想中法律、也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同时也是法律的一个美好的理想!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梁亮 法律的理想与理想的法律
梁亮 “法”的信仰及其培养途径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2008年第1期总第25期
 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
 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
 2008年第4期总第28期
 2008年第5期总第29期
 2012年第1期总第55期
 2008年第6期总第30期
 2008年第7期总第31期
 2008年第8期总第32期
 2008年第9期总第33期
更多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