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信仰,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在这里首先需要指明的是,笔者同意一个基本的观点即对法的信仰不是信仰国家或政府或其他统治者主权者建构的法律规范,而是信仰人类社会应该有的公平正义。“法”应该是人类社会的符合正义的规则,法律只是追求这种正义的人定规范。 被人们引用甚多的、甚至被认为是公理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是后人对伯尔曼先生的误读。伯尔曼先生在其《法律与宗教》原著中这样写道:“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will not work”,从英语词源角度分析,当我们表示“信仰”时英语上习惯用“faith”一词,而不用“believe”,“believe”在此应为“相信、信赖”之意。这一点在伯尔曼后来一篇著作《Faith and Order》一书中可以证明,这里的“faith”才为“信仰”之意,著作意为《信仰与秩序》。 此外,张永和教授认为法律不能够被信仰,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任何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东西只是一种权威而非信仰。如果说要我们要信仰法律的话,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要求人们去信仰希特勒制定的法律,而不必对其横加指责;如果法律能够被信仰,那么我们就应当信仰所谓的“阶级统治的工具”;如果法律能够被信仰,那么我们每个人的信仰将会是如此的变动不居,然而任何一个虔诚的信徒怎么会任意改变心中的信仰。法律本身不能够被信仰,我们所要信仰的应当是也仅仅应当是法律背后所沉淀下来的法律精神。但是,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对法的信仰如果不落实到对法律的信仰上,则必然导致法律形同虚设,法治荡然无存。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法律应当是正当的,是公平正义的。所以我们要辩证的看待法的信仰问题,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对法的信仰的形成,对法的信仰在另一方面又能够促进人定法律规范向公平正义的“法”的接近。
笔者认为对“法”的信仰的培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法的认知阶段,这是最初阶段,也是对所有人的最起码的要求;二是信赖法律,就是人们在能够普遍了解法律的前提下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律能够给与自己利益一个很好的维护。在自己利益受到损害而寻求救济时对法律有一种依赖感;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身心的依赖。 三是法律观念的树立阶段,就是人们在能够普遍了解法律和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树立一些基本的法律观念去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四是信仰“法”,信仰法律不是信仰它的载体,而是信仰法律条文背后所沉淀下来的法律精神。这是法在人们心中的最高阶段,也是推行法治的最高要求。对于法治观念的培育以上阶段必须是步步推进、层层深入的进行。
1、普法教育是培育法治观念的根本方法
对公民进行深入的法治教育是培养其法治观念的根本途径。首先,笔者认为,这种普法教育应从孩提时开始。在美国,人们经常把公共生活中的习惯带回到私人生活中去。在他们那里,陪审制度的思想,在学生的游戏当中就有所反映;代议制的方法也经常被用作组织宴会。 法治观念必须从儿童时代就加以教育、培养。孩子观念的形成,首先又来自于父母。父母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孩子的最初的与法律有关的观念的形成。此外,学校老师的言行、学校的管理方式、学校的教育内容对孩子法治观念的形成,也起着较大的作用。因此,对孩子法治观念的培育要首先注重对青年父母的法治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对小学、中学教师素质的培养。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人,都要经历自己的孩童时代,从小就对他们灌输一种法治观念,不论是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还是对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而言,都将是百益而无一害的事情。其次,除进行 “四五”、“五五”等常规的普法活动外,政府本身还要经常邀请一些法学专家作专题法治讲座,增强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此外,政府应积极扩展法治教育的渠道。政府部门可以积极运用网络、媒体等宣传工具,在政府内部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可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活动,例如政府机关法治征文、政府机关法治演讲比赛等以调动大家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培养法治观念。
2、培育“法”的信仰生成的文化土壤
个人信仰的形成和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氛围和人生经历的影响,是个人理性和意志的决断。 法治观念的形成,主流法律文化的引导作用、优秀法律文化作品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因素制约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形成。中国传统的“礼”文化所包容的自律和义务传续的是在中华民族内心世界和制度领域中无处不在的且很少为人们意识到的义务精神。 传统的“礼”文化造就的是中国人民的“义务本位”。如果说以多元利益集团为条件的西方法治以权利的发达为条件,那么,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文化将难以成就这个条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文化氛围以及长期人治的专制统治使人们对法治观念的形成无缘。中国传统的“家”文化导致了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伦理观的形成,在这种文化下,个性受到限制、思想受到束缚,这也在另一方面限制了人们法治观念的形成。此外,中国古代的“厌诉”文化使人们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古代“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造就了人们视法为“不详之器”,使民众在内心上自发地排斥法律。阻碍了法治观念的形成。因此,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上,还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要凸显新的法律文化理念,以权利为本为、以个人自由为最终目的,培育公民对法律的情感,使人们关切法律、喜爱法律、信赖法律、依靠法律,从而树立基本的法治观念。以促进从法律知识的了解、到对法律感情的培养到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对法的信仰嬗变。
3、建立“法”的信仰形成的制度保障
信仰是一种价值上的认同,是建立在对自身需求的满足的基础之上的。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求从最低一级到最高一级分为五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身体的需求”;第二个等级是“安全的需求”;第三个等级是“归属与爱的需求”;第四个等级是“受到尊重的需求”;第五个等级是“自我实现的需求”。 并指出,衣食不果的人无暇光顾沙龙,侈谈高雅。法治观念或进一步说对法的信仰,作为一种精神产品、一种自我实现的需求,如果人们连基本的身体需求、安全的需要都得不到满足的话,我们又凭什么拿信仰来高谈阔论、我们凭借什么去要求人们去相信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 一个本身不良好的法律、不彰显人性、凸显理性、表达公平正义的法律如何让我们去信仰。政府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形成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随着政府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增强,法治政府必将得到步步推进;而法治政府的推进又会不断完善其管理体制、促进我国的物质文化生产和法治的进程,从而使人们(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生产、生活需求不断得到满足,又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树立和对法的信仰的形成。因此,为了推动法治观念的形成,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形成完备的、稳定的、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法治观念的形成、“法”的信仰的培育绝对离不开一个完善的经济体制、文明的政治制度和良好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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