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研究《物权法》生效后虚拟财产法律适用中的具体、疑难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商业运营实务,展开对虚拟财产使用、交易和保护的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4月12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联合召开了“虚拟财产与《物权法》专题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国务院法制办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来自虚拟财产运营商代表金山软件公司、百度公司的法律顾问、技术人员20余人到现场参加了讨论。 本次研讨会开始之前,举行了第一届“林诚二尖角杯民商法学硕士优秀研究生科研成果”的颁奖仪式。研讨会分为运营实务、审判实务、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和权利变动与保护规则四个单元。本文是本次研讨会会议记录整理稿,会议综述将在近期《判解研究》刊载,敬请关注。
刘保玉:你不让我们说话(笑)。第四个单元,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杨垠红博士就虚拟财产物权公示方式变动规则和物权请求权适用的可能性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问题提出看法。
杨垠红:谢谢刘老师,谢谢这次大会给我这个发言机会。听了前辈和虚拟财产这方面的专家同仁的讲演之后应该说是受益匪浅。我是这方面的晚辈,而且在虚拟财产这方面并不是很专业,所以这次过来主要是学习,请教大家。就这个问题呢,我想谈一些自己不是很成熟的思考。我主要想从物的保护和债的保护效力不同的方面就把虚拟财产界定为物权有哪些益处。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来说,第二个是从安全保障义务这方面来说。就第一个问题来说,我是赞成在虚拟财产损害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前面前辈已经说到,在虚拟财产的积累中玩家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付出了很多时间,甚至是寄托了很大的情感在里面,像这个在网上创造的“教练台”,“爱的城堡”这些有纪念意义的物,对这些东西的损害,肯定会导致精神上的一些创伤。根据我们单行的司法解释来说呢,我们当然具有一个关于财产的追偿。在我们谈到的虚拟财产的侵害方面,我认为基本的财产赔偿是必要的 ,但如果我们把这个虚拟财产界定为债权的话,一般的主流观点,无论是从理论界来说还是从实务界来说,债权赔偿都不存在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样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利。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 ,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说,且不论说在合同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合理的问题,而且即使我们承认在合同法上有安全保障义务,那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会发现作为玩家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他可以通过合同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运营商,要求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就像“红月案”一样,要求具体的赔偿。同时,当玩家发现直接侵权人是另外一个人时,玩家也可以基于我们上面说到的这个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诉讼请求,要求直接侵害人予以赔偿。这里存在一个双重补偿的问题。如果从侵权法上来解决,我认为是比较好的。因为我们这个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是作为一个补充责任方式,可以避免玩家作为受害人来说获得双重的赔偿。所以把虚拟财产权界定为物权并不仅仅是从玩家利益说的,其实也同样保障作为运营商的一些利益。我的观点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刘保玉:李德成律师没有到会,给我们第四单元节省了很多时间,刚才杨博士也给我们节省了时间。所以就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的讲演,大家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问。
朱巍:我有个问题,其实从昨天晚上我就开始和林老师辩论,一直辩到现在,我还是想问一个问题,就是说按照林老师的观点,如果它不是债权的话,那么一定是物权,那么《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动物是人吗?根据物权法动物不是物就是人,这显然是不对的。所以应该批驳这种认为不是债权就是物权的观点,我是不同意的。因为民法上这种债和物的二元结构开始建立起来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虚拟物,可能是存在虚拟的利益,比如说像朱岩老师讲的十二铜表法里讲的对虚拟利益的保护,但是到了这个时代的有了这种虚拟财产虚拟物的存在的话,是不是还可以用这种二元结构去解释?在物权和债的中间必然有空白的一种交叉的地带,是否有必要用一种新的一种权利新的一种规制方法去规制它呢?其实民法上创设权利应该是层出不穷的,比如说缔约过失责任,还比如现在发展很快的信赖责任,都是慢慢在实践中出现的,其实就和道德进入法律一样,要从现实生活进入虚拟世界,由法律规制虚拟世界,必须应以同样的责任进入,否则生搬硬套在中国现实生活中某些法律里面是解决不了的一个问题。谢谢。
杨立新教授:我要说的正好和你说的相反,我们不是说现在把现实的法律进入到虚拟世界里,而是要把这种虚拟世界拿到我们的法律现实当中去,这不就是正好相反的观点吗?如果说我们现在一定要把我们的法律拿到虚拟世界里去解释虚拟世界的问题,那我们就是本末倒置的问题,它毕竟是我们社会当中的一种现象,我们把这种现有的现象拿到我们现有的法律当中去规制,然后我现在再现有的法律当中能够去解释,不能去解释我们就可以补充新的一种规则。无论如何也不能把我们的法律拿到那个虚拟世界当中去,所以这个观点是行不通的。我想说说我的两个看法,第一个就是这个虚拟财产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我是这么想的:我们要分析虚拟社会当中这种现象的性质到底是什么,现在有一种观点比较强烈,认为它是债权的问题不是物权的问题,那我们现在可以看一看这些网络上的比如说网络上的货币、网络上的武器等等,我们先不去讨论密码这些东西,我们先说有现实价值的这些东西,它仅仅是一个债的问题吗?债的问题就是一种行为,那比方说我现在要是债权的问题,我和网络运营商签订一个合同,我进到你那里去了,你天天就给我服务,这是债。这一点问题都没有。问题是在债的关系的下边有一些东西在里面,比如说刚才说的,刚开始进去时打的那个免费的游戏,我赚了一些钱,取得了一些新的武器,我升级什么的,最后我这个东西就是有价值的了,那我可以卖给他也可以卖给另外的其他人,说有现象卖这都可以,那卖的是什么?卖的还是服务吗?肯定不是服务啊,都有卖的交付了有那种权利了,怎么能还说那是一种债的行为呢?这一点可以给我们这样的启发:就是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它有债的行为,债的行为最后有转移权利的时候呢?不是讲物权的问题了吗?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把一种有价值的东西认为它是一种债的行为。所以我觉得起码可以从两点上来说,第一,网络本身是一个财产,现在一个网站办起来了,通过这个网站赚了很多利,现在我把这个网站卖给别人的时候我会有很多的钱,所以网站应该是个财产。另外我们在网络里进行比如游戏等时,确实存在有价值的东西,为什么不说它是一个财产,不说它是物呢。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我们看一个问题的时候要有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我们在用民法学观点判断的时候,看它最适合、最符合哪一种特征,符合债的特征的我们说它是债,符合物权的我们说它是物,这个没有问题吧。在这一点上,我听说林旭霞教授被大家围攻了一番,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我们可以通过讨论把这种理论更完善。还有个问题是我觉得规则都是物权的规则,就像刚才彭博讲的那种情况,我把我的东西卖给他了,他又卖给别人了,就是网上的那些武器之类的,他是偷我的卖给他了,我们就有现成的物权规则,那就是善意取得,我肯定不能向第三人追究,我只能去找他,请求他赔偿,这不是都用的物权的规则吗?怎么能说它是债的行为呢,债的行为最重要实现的是物权转移,通过这种一种推论来看,它是个物,只不过这种不存在于我们现实社会当中,存在于虚拟空间当中,这是我的一个想法。还有个想法呢,我想说为什么要强调安全保障义务呢?说网络运营商一定要有安全保障义务,为什么要强调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我觉得不是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看到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要着重讨论的实际上是服务合同,比如住店等,这个我们强调该义务,还有就是我们提供物品有没有危险性等这种角度来说的。我觉得在网络运营商和游戏的玩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那么我们是不是应看到另外一层意思?就是把这些武器等等看成是一个物的时候,现在这个物现在不在我的手里,而是在运营商的手里,那么这是不是一个保管的问题呢,我现在不可能拿出来放到我自己的家里保管,它是虚拟的,它只能存于虚拟的,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平台当中保管,所以我觉得就是一个保管的问题。假如说运营商确确实实没有保管到位,有过错,把这个东西弄丢了,那就是保管不当,就违反了保管合同的义务,谈不上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必要。这样一来,问题就很简单了,一简单了事情就好办了。有的时候把太多的理论拿进来以后,就会把问题搞复杂,以复杂就看不清事情的本来的面目。安全保障义务有的时候不是约定的,是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保管义务注意义务要高,如果认为是保管义务而不认为它是安全保障义务,运营商只有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所以认为它是保管义务实际上是有利于运营商的。我认为在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要对客户做一个时间的承诺,比如说服务二十年或三十年。
刘保玉:网络问题我一直没有太深入的研究,但有几点我有自己初步的看法,紧密结合虚拟财产与物权法,如果和物权法没有关系的话,我们今天这个研讨会就开错了,所以还是要结合物权法,那么第一个问题:在我们物权法草案中曾经规定了拟制物,在梁慧星老师和王利明老师的学者建议稿和法工委物权法草案的前三四稿里面都有关于拟制物的规定,如果总结一下它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的物是指动产、不动产这种有形的物,然后就是权利,还有电、热、声、光、光波、磁波等能源和自然力视为物。有这么一条,但这条规定在物权法最后定稿的时候被删掉了,可能是有不同意见的争论,但是我觉得在现实社会对物要有个扩张的解释,电、热、声、光和自然力如果不承认它是一个物的话,法律上相关的对这类财产的保护就没有了依据,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我们物权法第51条还明文保留了一点拟制物的痕迹,就是在国家所有权利特别规定了无线电通信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通信频率它和有体物是不同的,既然说它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那就是把它当成一个物了。所以在这个角度来讲,拟制物的问题在我们物权法上实质上还是有所承认。所以在解释上我们不妨把这个电、热、声、光、能源自然力以及我们的信息财产、虚拟财产都当作法律上的拟制物,这是一点。虚拟财产这个词本身也说明了它就是拟制物。基于这样的考虑第二点我说,我们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权界定为准所有权。这个有物权说、债权说、我提出来是准物权说,是准所有权,跟我们传统法上讲的所有权相近相当,但有所不同。我在我的书和文章里面讲到物讲到所有权讲到准物权的时候我都谈了这个问题,它有自己的特点,把它当作准所有权还有个最大的好处是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我可以比照所有权保护的规则来处理。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归属和变动,刚才运营商和学界的观点不一样,学界通常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用户,运营商认为应该属于运营商,我觉得刚才杨老师讲的是—运营商对客户的服务在将来什么时候终止,这就是网络这个虚拟财产本身的特点所在,是它跟有形财不一样的地方,这个东西不影响物的归属的确定,同时刚才讲到的网络游戏当中的刀啊机关枪等原本是我们运营商我们创造的,但是我觉得可以这样来讲,运营商这个游戏的设计者是游戏的原始所有权人,用户到了你这个领域以后,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运营商给了客户,那么客户就是继受取得,如果像王竹讲的不把它当作所有权或物权来看待,出来一个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这和我们讲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显然不是一回事,而且一定要说归属于运营商所有,一旦哪一个玩家的东西给弄丢了,作为运营商必须去起诉来保护你自己的所有权,只要证明自己在管理上没有什么过错后,就可以自己去追究侵害运营商权利的人的责任。我认为我认为可以把这种虚拟物当成动产去保护,原则上倾向于对动产的规则,当然它跟有形动产还有差别,它的移转的方法也有不同,这恰恰是它的特点。最后两点就是刚才讲到的很有意思的这个侵权责任的承担,比如说返还原物,比如说我的宝刀被人偷走了,我花了时间、花了Q币甚至花了现实的人民币买的,现在被人偷走了,而且找不回来了,我要求你侵权人承担责任是返还一个虚拟的宝刀呢还是给我折算成人民币给我钱?如果这个人提出来我要求赔钱,我不用游戏的宝刀了,或者他又提出来我不要钱,你就陪我那把宝刀,而这个刀侵权人可能还不了,那还不了的话怎样强制执行?所以我觉得用虚拟财产来赔偿还是用现时的货币来赔偿,这个事我觉得可能真是个问题。
王竹:刚才您说的侵害第三人债权原理和另外一个是一样的,比如说今天我的中国移动没钱了我买了一张充值卡,买到以后有人把我的号和密码给盗了,他就给充了,要我看就是侵害债权,我觉得这和虚拟财产的侵害没有区别。
马军:你应该享受到的应有服务的债权?
王竹:对啊,侵害债权啊。本来我买的充值卡,该我充的,被他给充了,这跟侵害虚拟财产没有区别啊。只不过是我是打电话,那是打游戏。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您刚才说到的没法还的问题。没法还就损害赔偿,市价多少钱,即淘宝网卖多少钱,就赔多少钱。
马军:我的问题是,假如原告说,你侵了我的权,我的要求就是你还回这样一把宝刀来,而你还不了,你又不能造。
王竹:这个没问题啊,比如我的一个文物,你砸了,返回原物不行,就赔偿啊。各国民法典都是这样规定的。
马军:这是一种选择。另一种选择就是我不要这把宝刀了,我就直接要求赔钱。法律能不能说你直接还我一把宝刀就行了?
杨立新:王竹你说的这个也不一定对。你说的那个充值卡,它是服务啊。
王竹:对啊。
杨立新:(它的)服务就是你能打多长时间的电话。但是这个宝刀呢?
彭博:宝刀也是一种服务。
王竹:宝刀是在系统支持下,展示在你面前的一个服务。如果你用另外一个程序去解读,得到的是乱码,这也是服务。
彭博:(宝刀)是一个提升攻击力的一个服务。
杨立新:你要非往那边去解释,那也完全可以那样解释。
王竹:不是我非要往那边去解释。它确确实实是这样。比如说,我举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电子)邮箱——用(电子)邮箱展开可能更明朗——邮箱底色可以是白的,也可以是黄的。但如果是物的话,那它就要不是白的,要不是黄的。但(电子)邮箱可以设底色,白的黄的都可以。
杨立新:你解释这个有什么意思?
王竹:那宝刀也是这样啊,今天宝刀可以是这样,如果程序变一下,那明天就会是另外一个样子。同样是一组数据,另外一个服务器可以把它显示成一只老鼠在跑。
马军:它的服务跟宝刀不同在哪里呢?不是说,我花这么多钱,就可以住三星级或五星级酒店。是我花的时间和钱,造出来的宝刀和别人的不一样。
牛冬华:它的不同实际上是功能不同,所享受的服务不同。
彭博:其实宝刀它的外形是什么并不重要,关键是通过持有,属性能提升到多少。
马军:关键问题不是这样,不是我给你钱我就有了这把刀,我是通过花时间玩才有了这把刀,或者说我不断的通过练级才有这把刀。
彭博:途径不一样,有通过练级得到,也有通过花钱买。
马军:我觉得还是你游戏服务商提供游戏的空间是服务,而在游戏里的那个刀…
杨立新:是我买来的。
马军:所以说,空间是你服务商提供的,这没有问题。但是,服务商和客户间的服务关系和虚拟世界里的物的归属关系,我觉得是两个问题。
林旭霞:我觉得可以这样解释,他说的那个充值卡,这种充值服务是不特定的,你可以给自己充值,也可以给别人充值,而且你给谁打也都是不确定的。但在游戏中,是这个刀升级,还是那个刀升级,它是可以特定的。
王竹:林老师,其实您刚才讲的有一个特别好,就是说,它是模拟不是虚拟,它的这个网络服务也好,网站也好,包括我们民商网站也好,都是想让用户用得更好,所以我们想办法用一个最友好的界面,最容易理解的方式,让他们去使用。所以,打造也好,是想让你和现实中比较,这个宝物是打造的,其实它只是一个模式,让你觉得它是打造出来的。其实,(服务商)他给你就可以了。只是这样让你满足一种成就感而起,但它真的就只是一个服务。同时,我是想,在虚拟财产下,可能产生物权和债权——我不是想折中这个学说——我是确实感觉到,用用户名和密码来控制这个债权,它的确有一种物化的趋势,而且这个物化的趋势在数字证书里面更加明显。数字证书来替代简单的密码方式,它会更加的安全。这时,债权和物权已经没有太大的区别了。当然,我们现在电子游戏还没有用电子证书这种东西。如果用电子证书的话,可能比物权控制得还要好。所以支配力的强弱,不能简单的说明它是债权或物权。打电话大家都有同样的需求,但打游戏需求不一样,但是如果打电话有些人喜欢声音大,有些人喜欢声音小,它也完全可以提供不一样的服务。这是没有问题的。
刘保玉:我觉得我们对这个还可以再分一下,早期是物权和债权二分,再后来又提出了知识产权。它们的地位都非常重要,都是基本的民事权利。那现在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说,就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加股权。股权的重要性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平列了,我们可以在民法典民事权利里面列股权,然后规定具体内容参照公司法,这个完全可以。我们还可以再加一个,虚拟财产权,或者叫信息财产权,作为独立的一类。这是在变革的时代产生的一种权利。现在关键是看,这种权利在我们现实中占到了多大的比例,多大的效益。如果说,它的价值已经可以跟物权债权并列了,每人都在玩游戏,谁都有,就像买股票一样,当然可以单列。但在没有成长到这么重要的地位的时候,我们不妨比照所有权的规则来进行保护。现在把解释成所有权,准所有权,或新型财产权,这都能解释得通。但要说新型财产权,必须等成长到充分的时候,可以单独立个法规。
袁雪石:我觉得可以按现行的法规去解释。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解释,它完全可以是以娱乐服务合同为主的或者说以精神享受为主的这样一个复合合同。但从将来立法例上怎么解释呢,我们可以创设个用益物权,玩家有的是使用权,运营商有的是所有权。玩家可以有,但有的只是使用权,而且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是个不定期的期限,如果运营时间长,可以无限使用下去,运营时间短,使用权就短。而且玩家的账号是什么,它就是一个债权的序列号,比如说QQ号码,多少位都有,但它就是一个合同的序列号。事实上,昨天晚上我就想,债权在网络世界中拥有更加高优越地位。而且联系转让,它有特殊性,就像刚才牛法官说的,连续转让它是部分债权的概括性的转让。当然,这种转让它可能受到玩家和运营商之间格式合同的限制。格式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玩家也要受到限制。关于安全保障这个问题,我也有个看法。网络运营商你不可能从文化产业政策来看,不能苛求运营商非常大的义务,就像不能苛求搜索网站太大的义务一样,让它对海量的侵权负责。游戏运营商不能对外挂、木马和私服等来承担巨大的注意义务。红月这个案件的注意义务产生在玩家通知服务商,服务商没有及时采取作为义务。我们应该给游戏运营商提供一个避风港,不能让它承担过多的责任,要不让它运营不了多长时间就黄了。这样的话,我觉得将来的话可以通过用益物权来规定,我国的《物权法》也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但是第5条又规定,种类和内容是物权法定。用益物权是一个一般条款,抽象的,但列举上,种类是具体的,所以我说,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用现行法解释。
杨立新:其实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现在还不是在研究一个权利,我们是在研究一个现象。就是说,网络存在的这些问题,它到底是行为呢,还是一个物。比如你买一个刀,你卖一个刀,或者你自己打造的一个刀,这个刀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个东西。你说是行为还是东西?
王竹:是系统非常高速的对你的服务端的一个反映,您要把它认为是一个行为那肯定没问题。
杨立新:那行为能卖吗?
王竹:债权当然可以转让了。
杨立新:有没有这样一种情况,我在这个网络端还在玩,我把这个东西不通过运营商就可以买了?
王竹:只能卖它的控制权限。
杨立新:控制权限卖给他了,卖的不就是权利吗?
王竹:卖的是他用这个控制权限请求网络运营商给他的系统交换信息。
杨立新:那还不是一样吗?卖的还是那把刀啊。
王竹:它只是电脑屏幕给您看的是一把刀。它其实不是一把刀,它是一串数字。
林旭霞:但它可以特定。
王竹:可以特定不是它不是债权的论证。
马军:它是屠龙刀,但经过多打几次,它就可以变成屠龙剑。
彭博:它的价值就体现在它的使用功能上。
杨立新:但它仍然是这个东西啊。
马军:有区别。
杨立新:就因为它跟现实的东西不一样,所以才叫虚拟物嘛。
王竹:其实是看它更像物,还是更像物化债权。
杨立新:这就是电脑到社会中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我们就从本质上去分析它,它到底是更像物,还是更像行为。至于权利,你要任务它是用益物权的话,那它就是物了。权利在他那,还是在我这,这都无所谓啊。
王竹:我们都认为那东西在本质上可以认为是物,只是说使用是基于物权还是债权。
杨立新:既然是物,为什么不说物权呢?
王竹:就是说,我今天开汽车,汽车是我的,是物权,汽车是借来的,这是债权。
杨立新:这(宝刀)是借来的吗?明明是花钱买来的。
王竹:这是服务合同得到的。买到的是服务。
林旭霞:这里头的债权,不就是产生物权的原因吗?
马军:这里头有点区别。充值卡到期之后就停了。曾经有过一个南方的案子,就是要求充值卡到期后,你还得给我继续提供这个服务。这个人囤积了大量的别人不用的充值卡,囤积了几万张,他说第一张如果大赢了,后面的我就可以主张权利了。我想说的是,它里面包含的是服务,但它表现形式是一张卡。
牛冬华:这有点象票据的感觉,就是说它是一个凭证,享有这种权利,或主张这种权利的证明。我拿这个东西,就应该享有这样的权利,提供这样的功能。就像票据一样,这张纸本身是物,但它所体现的权利不简单是物的概念。通过这个纸的流转,我的服务也在不停的流转。它这个有点类似票据的感觉。
杨立新:票据就是服务。
王竹:老师,其实我的意思很简单。就是以账户和密码这样一种方式来控制债权权利这种东西,它的本质是一个不记名的债权而已。
彭博:如果我不完游戏,我不会花钱去买那把刀,因为它对我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人需要这个东西的时候,都是看中它的服务。
马军:我在举个例子——健身卡。
王竹:对。
马军:我到你这打游戏就是类似健身这种东西。我到你这空间可能没有干任何事情,就是打打打,但我就是有健身卡,你要给我提供健身的这种环境,这种服务。它给你设定虚拟空间,你能吃能玩,能做一切东西。你可以在这里谈恋爱,生孩子。但生孩子这就是你的物吗?这是虚拟的东西。但实际上,运营商在提供这个服务。
高富平:那你说健身里头不涉及到物?
朱巍:假如我有个健身卡,我到里面健身,我看这里沙袋不好,我需要一个新的沙袋,这个沙袋是不是我的?
王竹:不是你的。
朱巍:怎么不是我的?我买的沙袋我就放在这里面。
彭博:是这样的,你不能带自己的东西到健身房里面去。我建议大家都去玩一下游戏就知道了。
刘保玉:现在时间已经到了,最后交给杨老师。
杨立新:我们讨论得非常热烈,我们需要这样的讨论,尽管我们吵得脸红脖子粗,但是这是在逐渐接近真理的过程。尽管我们这次讨论会的时间很短,但是我觉得我们讨论得非常有意义。还有一点,我们有方方面面的人在一起,不同身份的人在一起来交流,我们有法官,有学者,有运营商的代表。这样我们就能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这个问题。就像我们前段时间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样,我们以前都是搞法律的人在一起讨论,很少听人家开发商怎么说。后来,一接触到开发商,人家考虑问题跟我们考虑的完全不一样。那这样把他们的东西借鉴过来,拿到我们的领域中去,就能丰富我们的研究。同样是这样的道理。那我想我们民商法基地和福建大学法学院开这个会,就是要有这样的交流,促进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这个世界展现在我们面前时间还是很短,对它很多问题我们还没有认识清楚,特别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认识它,还是需要进一步去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会有这样的看法,那样的看法,等到经过多少年以后,把这些问题都看清了,我们有了法律规制了,那么也就把网络的事情规范起来了,我们这个世界也会变得更好,更有规范。那我们今天就讨论到这里,最后,向所有的与会者都表示感谢,谢谢各位!
(掌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