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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政府干预与中国经济法诸理论(下) |
侯佳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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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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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职能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担负着实现经济繁荣和民族振兴的伟大使命。相应的,在一些特殊的问题、特定的领域上基于市场机制是乏力的[76],因此政府应当对发展经济承担某些市场不可以取代的经济职能。
在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首先是“经济发展”,一般认为它是指伴随经济增长,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从欠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转变过程,它“是一个既包括经济增长、缩小不平等和根除贫困,又包括社会结构、国民观念和国家制度等这些主要变化的多元过程”,它在一个社会中具体化为 “基本生活必需品数量的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个人和国家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选择范围扩大”这三个目标[77]。其次是“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学者们对它有不同的总结和归纳,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将其概括为七大特征:低下的生活水平、低下的生产率、高人口增长率和高赡养负担、严重的劳动力不得其用和不断增长的失业、不完全市场和不完全信息的盛行、对农业生产和初级产品的高度依赖和在国际关系中处于受支配、依附和脆弱的地位[78]。发展中国家的这些特征决定,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发展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和基本问题。在这方面,发展经济学——一门二战后在西方世界兴起、旨在研究发展中国家(或者说是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政策以及理论的学科——能为我们提供诸多启示。
发展经济学对发展问题提出许多深刻见解。在方法上,它首先强调对发展问题的研究既要从一般经济学原理出发,“也要从制度和结构(非经济)的角度来对待”,因而注重理论与一国现实制度相结合进行分析;在分析视野上,它强调“诸多经济、社会和制度方面的欠发达问题彼此高度相关”,强调“国内与国际的发展以及不发达彼此相互联系”,因此主张对任何一发展问题的研究都必须放置于一系列主要问题的相互联系中来进行;在具体内容上,发展经济学的讨论涉及到十分广泛的话题和领域,就国内而言包括增长、贫困与分配问题、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问题、失业问题、城市化与乡—城人口流动问题、农业转型与农村发展问题、环境与发展问题、教育与发展问题;就国际而言,包括一国的贸易政策问题、国际收支问题和外国投资、融资与援助问题等等[79]。
这些发展经济学所关注的问题“是一切发展中国家谋求经济发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在经济建设中做出很大努力去解决而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80],因此对有关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经济职能的研究,也渐渐为经济法学者所关注并且已经涌现大量有价值的论文,从不同角度,如针对经济法学与可持续发展、中国入世后中国经济法在WTO背景下和新经济条件新的功能定位、知识经济对经济法学发展的影响等诸多领域展开研究;对于经济法学基本理论而言,这要求我们重新整合已有的政府——市场职能观念,为政府此种经济职能的发挥提供依据。同样基于上述中国经济法诸理论体系局限,发展问题之理论研究所要求的立足点和支撑点,也只能是“纵横统一说”。
3、基于中国是转型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职能
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的制度转型时期,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要承担某些特定的经济职能。
经济转型在经济学上指一种制度变革,“即从以生产资源集体所有制和党政机关控制生产资源的运用为主转变为私人所有制以及按个人和私人团体的分散决策运用生产资源为主”[81],在我国一般认为,“经济转型”就是指经济体制转型,即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因为一般认为“经济体制”最基本的两要素即财产所有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因此转型也主要指的是“所有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82];但是有学者更深刻的指出:上述界定并“没有完全揭示中国社会变革的深刻涵义”,中国的经济转型(过渡经济)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把市场化、工业化与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三重重大的社会转型浓缩在了同一个时代”,这一点和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市场化、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市场化都不同,是我国经济转型的根本特征所在,而正确认识中国经济改革以及经济转型的这个性质,是深入把握中国经济改革内在规律和具体过程、形成科学的过渡经济理论的出发点[83]。
转型经济学认为,制度转型存在着模式、方式、道路的选择,并具有社会成本和风险。对于制度变迁模式,理论上一般认为有前苏联的“大爆炸”模式和我国的“渐进”模式两种,前者强调转型过程的一次性和全面性,各种因素和各种部门同时完成转变;后者则强调经济转型要分阶段逐步推进,部门间、地区间、行业间存在转型的先后之分;但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渐进”模式改革与前苏联、东欧国家改革模式的根本区别不是“市场化的方式方法问题,而是改革的性质和目标问题”,即前苏联苏、东欧国家是在根本否定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变革,而我国是“在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化”。我国“渐进式”的改革本质决定了我国改革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84]。对于经济转型的方式问题,存在市场自发型和政府主导型的划分。市场自发型是对西方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确立的历史经验总结,而我国的转型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初始阶段,权力中心是改革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因此权力中心的创新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这种方式有纵向推进、增量改革、试点改革、利用已有组织资源推进改革的特征;但是这种方式对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有障碍,因此随改革推进,改革模式要向“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方式转变,即要求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发挥特殊的作用,而改革最终将走向由市场力量主导的“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85]。
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充满风险和内在矛盾冲突,价格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市场体系、国有企业,这些是老问题;随着改革进程推进,又会出现新问题,失业、不良债务、腐败、收入不公平,都随着市场化进程而日益严重。尽管对政府职能的研究,历来是“经济组织和实践中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86],但是上述经济现实要求政府在经济转型中,既是制度转型的发起者,同时还要做调节者和管制者。具体讲,一般认为经济转型涉及到政府干预范围的缩小、干预力度和有效性的提高,国家干预要受法律制度约束和监督,国家干预手段要从计划手段和行政手段向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过渡,并且从直接控制为主向间接控制为主过渡[87]。因此,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的经济职能不限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范围,就具体内容而言,包括:建立统一的、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市场规则,进行结构调整,打击寻租活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地区差距调控,解决人口问题、民族问题等。我国改革实践事实上也如此,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建设,国有企业改革等诸多改革实践都以转型经济学的观点为政策依据。并且,有关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承担何种经济职能的论述,早见于党的相关正式文件,如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16条规定[88]。
如上可见,经济转型问题之成功与失败、代价的大与小、时间的长与短,直接关系到转型国家的命运,关系到数十亿人口的幸福与安宁,因此对转型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经济法就其根源讲,源自“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其“任务是实现一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其本质可以说是一国经济政策的法制化的表现,或者说是“经济政策法”[89],因此其对转型问题的关注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责无旁贷。但事实是:经济转型问题并没有在上述经济法学诸论中得到应有的理论关注,并且成为它们的致命缺陷;而且还要看到,与经济转型相关的政府经济职能内容在这些理论框架下,仅仅凭借“市场缺陷”、“政府缺陷”理论、或者不完善的“发展国家作用观”、“宏观调控国家观”,是无法得到全面、合理、科学地解释的。相反,体制转型问题在“纵横统一说”的理论框架下却能得到合理定位,原因在于:“纵横统一说”事实上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而得以产生、发展并日益成熟的,可以说它见证了、并参与了迄今为止我国经济改革中经济法制的全过程,而且它以“立足改革开放,借鉴国际惯例”的立场来提倡如何完善我国民事和经济立法体系[90],我国经济改革实践的特征和性质也因此天然地构成“纵横统一说”理论科学性之主要根据。
4、基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职能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91]。因此,在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必然有更多的新挑战、新命题。而且正如前文所述,我们的改革是“在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化”,宪法制度对于我国改革道路在改革的内容和改革的方式上多做出了规定:在内容上,宪法要求经济制度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政治制度要面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意识形态方面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而在改革方式上,是对原有宪法制度采取“边际性调整”,“逐步修改原有宪法制度的内涵,赋予社会主义制度以新的涵义”[92]。这些对于我们经济法理论研究,对于政府经济职能的确定,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新事物;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更是史无前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问题、国有企业问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问题、社会主义的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的经济法理论给予关注和处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这都要靠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理论研究精神,“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应用,着眼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93]。因此,这必然成为科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得以发展的内在约束和规定。
结论
综上所述,“纵横统一说”关于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的观念,是科学的经济法理念。
在新世纪,中国面临诸多挑战,作为一个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体制改革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这些规定性构成科学的经济法理论的现实基础,成为科学的经济法理论必须回答的实践命题。
在这方面,其他经济法理论的认识和解释,对现实的指导能力是苍白无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在处理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两种经济力量上,理论根基仍限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社会的结论而非方法的吸取。用西方经济理论解释中国的经济现实,是隔靴止痒;用西方的经典理论结论来界说中国的社会,是削足适履;而试图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某一阶段、某一背景下,对市场和政府关系“一揽子买卖”式地做个结论,更是不可能。
这些要求,只有在“纵横统一说”理论框架下,才能得到充分展开。“纵横统一说”理论,以承认并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这个理论前提来展开其界说。笔者发现,以纵横统一说为理论框架对市场和政府的经济角色定位,可以很好的容纳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的成熟理念;同时,“纵横统一说”又可以正视我国的经济实践要求,科学地为我国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找出合理位置,并能合理地解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的实践。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研究方法上,“纵横统一说”从采用计划经济手段国家的经济发展中的成败得失,以及西方市场制度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双向考察中,发现了现代经济的本质规律,并且基于中国改革的现实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分析框架。从这个角度讲,说“中国经济法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路线的产物”绝非标榜之语,而是说明了中国经济法理论应有的思想基础、研究方法和精髓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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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76] 主要原因在于不发达国家存在市场结构僵化,因此不发达国家的社会对市场信号的反应迟钝、不足,有时甚至与市场相悖;同时不发达国家经济面临的根本问题也不同于发达国家,它不是解决静态的经济总量平衡,不是研究“如何有效调节资源的配置问题”,而是一个动态的“如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因此主要是由政府而非市场来解决上述问题。参考前引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第29页~第34页。
[77] 麦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第六版)》,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第17页。可以看到这三个目标和我们改革的最终目标和“三个有利于标准”极其近似。
[78] 前引麦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第六版)》,第36页~第53页,该书对每一个特征都有详细解说。
[79] 参考前引麦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第六版)》。
[80] 谭崇台主编:《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见于《总序言》。
[81] 前引[德]柯武刚、史漫飞著:《新制度经济学》,第505页。
[82] 关于“经济体制”的概念,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做出多种具有启发性的解释,参见宋德勇:《经济转型问题研究》,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第18页。
[83] 关于经济转型的性质,有学者做出精辟论述,对理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核心、精神有很大启发性,他们认为中国经济转型和经济过渡具有如下要点:(1)“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工业化和市场化双重转型的统一”;(2)“中国的市场化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并与这种制度的改革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关系”;(3)“市场制度是一个由多方面内容组成的有机整体,……只有从流通到生产,从价格到产权,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和文化结构,从宪法制度到运行体制都发生了整体的先后适应的结构性变化,才能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整体性的转变”;(4)强调要把改革的目标和改革过程认识和实践、历史和当代、本国国情和他国经验结合起来,反对“把改革过程简单化为理性的人进行经济计算问题”。可以看到这些特征在纵横统一说的理论中,都已经不同程度地做过论述。参见:杨瑞龙、陈秀山、张宇著:《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第65页。
[84] 深刻认识和领会渐进式改革的本质对于领会我国经济法理论的性质、属性极有意义:(1)“强制中的诱导性”,“政府自上而下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的探索和实验相结合”;(2)双轨过渡;(3)从局部到整体,强调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采取非均衡的发展战略;(4)体制内改革和体制外推进相结合;(5)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6)经济市场化同时,坚持政治上的稳定和相对集中。可以看出,上述特点的许多理论内容在我们的“纵横统一说”中都经过法律语言得到表述。参见前引杨瑞龙、陈秀山、张宇著:《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第60页~第65页。
[85] 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的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第3页~第10页。
[86] 参见前引宋德勇著:《经济转型问题研究》,第206页~第213页。文中对有关于确定政府经济作用这一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详细论述,十分有意义,至少对许多经济法学者在政府职能研究上的草率论述是种警示。
[87] 前引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第203页。
[88]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第16条提出政府职能有8项:制定和执行宏观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公平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运营。要看到这些政府经济职能之理论依据,既是转型问题所要求,也是发展问题所要求,事实上有些经济学家一直把转型问题当作发展的一个特殊问题对待;本文将二者分开讨论,是基于经济法理论中对转型问题的一直忽视,是因为转型问题在当代中国实践中的突出地位,同时也是受前引胡鞍钢、王绍光两位学者研究角度、侧重点的启示。
[89] 前引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第57页~第58页。
[90] 史际春:《立足改革开放 借鉴国际惯例 完善我国民事和经济立法体系》,载前引《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第110页。
[9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版,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92] 参见前引杨瑞龙、陈秀山、张宇著:《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第60页~第65页。
[93]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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