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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Bernard Black认为,强有力的证券市场有两个首要条件:(1)信息,即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所需要的信息;(2)信心,即投资者相信公司的内幕人员(包括经营者、控股股东)不会骗走他们的投资。如果这两个条件具备,一个国家就具有潜力发展有活力的证券市场,为正在发展的公司提供融资。
在拥有强有力证券市场的国家,好的信息披露和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自我交易的控制通常是先决条件。其他因素必须在信息披露和自我交易控制方面得到满足后才应当加以考虑,而且,能够确保信息披露和自我交易控制的制度也有利于其他制度的效能发挥。 根据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内罗毕会议通过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及减少系统风险”。这份文件还明确指出:“市场的公平与对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紧紧联系在一起。市场的机制不应过分地向一些市场使用者倾斜。监管应包括对市场操纵及其它不公平交易的发觉、阻止和惩罚;监管应确保投资者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市场设施和了解市场及价格信息。监管还应促进市场运作以确保对客户定单公平处理和可靠的定价程序;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内,相关信息的传播应是及时的和广泛的,并可以反映在定价程序中, 监管应提高市场的效率;透明度可以被定义为有关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信息)在实时的基础上公之于众的程序。交易前的信息包括确定的买价和卖价,以便于投资者较为确定地了解他们是否能按此价格以及在什么价格下可以交易,交易后信息应是关于所有实际完成的交易额和交易量。监管应确保最高的透明度。”上述《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与原则》还表明,在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就是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披露与监管:发行者的信息披露与交易信息的披露。证券监管也就是通过信息披露形成一个透明的证券市场,从而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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