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领域仍存在许多问题。比较核心的是公司登记的效力。虽然公司登记对股东资格影响的问题有了暂时的结论,但是从整体上,究竟在哪些问题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哪些事项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尚未有统一认识。随之而来的,就是登记所具有的对抗力,是积极对抗、还是消极对抗?其所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还是任意第三人,都缺少相关的规定和研究。与登记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公告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比较系统的公告制度,从公司生活实践方面已经表现出对公告制度的需求,但是理论界对此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如何塑造公告制度也是比较重要的讨论内容,是单独的公告制度,还是登记公告制度。公司本身的公告与登记制度如何衔接,登记公告与登记如何衔接,在两者产生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此外,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于“商事登记法”的制定起草工作,商事登记法和公司登记在立法结构上应是什么关系?公司登记制度是否有单独存在的必要?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立法给予明确地回答,但更重要的是理论上应该给予足够的支撑,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妥当性。
林懿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