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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
自由市场、政府干预与中国经济法诸理论(上)
侯佳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上传时间:2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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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经济实践中的历史演变
(一)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早期的重商主义
(二)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与“看不见的手”
(三)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凯恩斯主义与“看得见的手”
(四)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五)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小结
二、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国、内外各种经济学理论观点
三、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中国经济法诸理论的隐含理论预设
(一)“国家干预说”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二)“国家调节说”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三)“国家协调说”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四)“经济行政法说”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小结
四、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纵横统一说”的科学预设
(一)“纵横统一说”:内涵界说
    1、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两种资源配置的经济力量
    2、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两种人类行为的调整手段
    3、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辅助与主导
    4、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独立与统一
(二)“纵横统一说”:现实基础
1、基于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的“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职能
2、基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职能
3、基于中国是转型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职能
4、基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职能
           结论

  

引    言

经济法的产生在理论界引发诸多争议,学者们既达成共识,也存在分歧。在目前,其“最大的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经济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即承认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但关于国家对经济据以干预的理由和目的,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而且笔者认为,正是这个问题造成了目前各种理论、观点的严重分歧。

对——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或者说是国家干预)——这二者关系之间存在的关系的把握,是经济法理论赖以支撑的基石和核心所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经济作用,或者说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这二者究竟有怎样的经济职能界分、角色定位,不仅是经济法学界内部以及其与民商法学界之间争执的焦点,也是近两百年来,经济学发展史中讨论的最古老的历史话题;而且笔者认为,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法学者根据其头脑中具有的明确的或者模糊的、潜在的或者表露的、科学的或者错误的不同市场与政府的职能观念,造成其理论上对经济法的概念、内涵、特征以及调整对象划分等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科学地把握市场与政府的经济功能界分,成为科学的经济法理论必须正确回答的首要问题。本文目的即在于此。

本文以有关经济学理论为工具,首先对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在西方社会其职能在实践中的演变以及相关经济理论、经济思想演变做出历史地考察,总结了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关系之间的一般规律,进而探讨了在当代中国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应有的关系;随后以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为理论视角和理论工具,对中国经济法理论诸学说进行了分析,试图探求其隐含的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关系的理论预设,并评介其科学性、合理性。结论是:“纵横统一说”是科学的经济法理论基础,并从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职能划分的视角,对“纵横统一说”的基本观点、地位、思想依据和实践基础做出探讨。

一、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经济实践中的历史演变

一部西方社会的经济发展史,也是西方经济学理论的两大历史传统——市场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理论论战的历史。市场自由主义以亚当·斯密为鼻祖,其后在20世纪30年代,得到哈耶克和米塞斯发展,20世纪60—70年代,又经弗里得曼的货币主义加以充实;政府干预主义以凯恩斯为领袖,其后公认的三位领军人物是萨缪尔森、加尔布雷斯和200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利茨。

    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及其实践的基本问题,就是“市场经济——它如何产生和运转的,它如何发挥作用,它的力量和弱点以及这种涉及经济学选择的分析所包含的政策:在作为经济活动的调节者的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择”。简单地说,对政府干预的研究实质就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行使与市场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关系。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关系的具体探讨内容,在现代“混合经济”条件下,韦灵克认为应该包括四个层次的问题,即“政府什么时候干预,为什么干预,干预多少和如何干预”。本文就是在这种结构上展开的探讨。

     (一)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早期的重商主义      

对现代西方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的历史回顾,可上溯到重商主义时代。

重商主义产生于15世纪西欧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本主义产生时期,盛行于16、17世纪,随18世纪产业革命的兴起而消沉。作为原始的政府干预,它是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同时又是反映商业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理论、经济政策的混合体,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早的理论探讨。它主张国家对经济生活积极、主动、严格地干预,这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一系列深刻变化的产物。具体而言:在政治方面,封建中央集权制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为弥补其庞大的财政开支,需要商业资本的发展来获取大量货币;在经济方面,商业资本的形成和壮大急于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为消除封建割据对商业活动的限制,保护商业交通、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安全,需要强而有力的封建国家支持,甚至于封建政府的武装力量作为后盾。这种深刻的政治、经济需要,直接促成了封建国家和商业资本结成联盟:商业资本借助民族国家来清除其前进中的障碍和阻力,消除封建壁垒,同时借助于政府的武装支持,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征服殖民地等促进其资本原始积累;而封建国王借助商业资本以维持其自身庞大的军事开支、宫廷开支,同时对封建贵族实施以决定性的打击,来维护自己作为中央集权的大民族国家统治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重商主义最早就以封建国家的经济政策而产生,主要思想是用行政措施,吸收国外货币,以满足国内商业资本积累和国王开支的增加;并且因为受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活动的影响,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摆脱了封建社会神学家以宗教信条解释经济现象的方法,对这些经济政策予以理论论证,从而形成了重商主义体系,即认为:政府干预的目的在于积累以贵金属为主要形式的财富;对外贸易是获取金银的最好办法;而衡量一国经济政策好坏的标准是对外贸易差额,因此国家应该积极、主动的干涉经济生活

由上可以看出,重商主义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是因为当时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之产物:资本积累不足,市场机制不发达,因此依靠政府来积累财富和建立统一的市场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国王的共同要求,从而导致重商主义成为当时的国家干预政策和经济理论。

(二)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与“看不见的手”

经济自由主义是重商主义衰落之后,作为欧洲国家新兴产业资产阶级意识而继起的经济思想,其主要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并经由大卫·李嘉图、马歇尔得到发展。从理论渊源看,经济自由主义以重商主义之后兴起的重农主义思想为渊源。重农主义认为:社会秩序的三要素是财产、安全、自由,依次国家的职能即在于维护国民的财产、安全和自由,并认为一国分散、割据的产权格局在生产领域天然形成了自由放任而非政府干预的制度机制。从地位看,从19世纪初期直到20世纪初期,它无可非议的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居统治地位的经济政策和理论思想。这种经济思想的产生和兴起,与当时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19世纪以后,因为工业革命的推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渗透到一切经济领域,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走完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历程。为适应产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重商主义的政府干预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从而对一种自由开放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成为时代的强音,并且成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的政策依据。

与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有“市场缺陷”理论为理论基础不同,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理论根源于一种古老的信念,即始终坚信自由市场的调节力量,并对政府的动机和作用表示极大怀疑和不确信。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用“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说明这样一种基本思想:“利己的私人动机可使行为人产生其不能预期的有益影响”,他所描绘的经济体系乃是“人的利己心”和一种“交换、互易和交易的特有人类习惯”的产物。因此他认为政府的任务在于:第一、建立市场体系的政治前提,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基本法律与秩序、保护产权和维护合同制度;第二、“建立和维护某些公用事业和某些公共制度”,具体讲包括“积累资本(私人、社会、人力)以及促进技术和组织创新”。除此以外,增加社会财富的办法就是经济活动完全自由,无需政府进行干预,即政府承担“守夜人”、“夜警”职责。这种思想反映了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与实行放任的经济政策相结合,推动了整个西方经济的发展,统治资本主义一百多年。

这里要强调一点: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政府对经济的放任自流也是有限度的,而不是学界通常认为的“完全放任”。有经济学家通过对英、美两个国家的经济历史进行分析表明:“政府在为资本主义创造条件,为私人企业营造持久环境方面”具有深层的作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出现与维持通常(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一个有效的政府”

   (三)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凯恩斯主义与“看得见的手”

20世纪30年代西方经济极度危机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脱颖而出。

自1825年英国首次经济危机爆发,它就在西方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地、周而复始地出现,但都短暂而温和;可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空前严重、持久、广泛,使西方资本主义经济面临“全面毁灭”的危险境地。美国胡佛政府因为仍信奉自由放任的经济信条,采取坚信市场的自动调节、放任自流、消极等待的经济政策,因而面对危机柔弱无能;而继任的罗斯福政府采取“罗斯福新政”,使政府干预论应时而起。尽管凯恩斯仍然绝对地承认“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总体上仍认为自由市场制度的有效性,可以保障个人自由、自主,并释放其创造性。但是他还认为,市场机制有缺陷,需要“看不见的手”来纠正其缺点。他的“经济危机”理论认为,失业产生的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水平不足是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造成,而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不足根源于人本性固有的三个基本心理规律,因此“有效需求”不足是经常性现象。基于这种理论,他提出的政策主张是:政府必须干预经济,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自由市场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这种政府干预的思想体系从宏观角度证明“市场缺陷”的存在,从而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核心。经济学和经济政策从此步入凯恩斯主义时代,也标志着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

需要说明的是,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都是针对经济危机提出的。其理论依赖于市场缺陷而展开;其后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伴随着市场经济实践的深化和发展,并在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论战中,理论逐步得到补充和完善。其中,以萨谬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影响最大,尤其是对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等西方国家。同时,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以适应各国国情,成为各国制定经济战略与政策的主要依据。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为混合经济服务的、主流的、官方经济学”;并声称其理论致力于解决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两种调节手段如何并用的现实经济问题;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理论;是政府经济政策制定的依据,或者说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服务。因此,通过对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考察,可以发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关于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许多宝贵的经验。

如前文所讲,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在“市场缺陷”理论上展开的。尽管各种有关“市场缺陷的清单”具体内容的归纳不尽相同,但大体取得共识。如加尔布雷斯的理论,“充分承认市场的成就的同时,认为市场的成熟伴随着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微观经济的无效率以及社会的不公平”;萨谬尔森认为经济政策的目标有6个,其中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是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微观经济目标是实现收入均等化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使资源有效配置;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的常态是信息不完善性和市场的不完全性,所以大量的“市场失灵”现象为政府干预市场以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提供了空间;在他的“市场缺陷清单”上,列举了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他还认为,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即在于其代表全社会的成员,具有强制力,因此具有足够能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并因而具有有效性;而且可以根据“市场失灵”的领域,来确认政府干预的范围,政府如何干预;同时他还强调了政府失灵问题的存在及其意义

(四)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的经济危机不仅宣告了战后经济飞快增长时代的结束,也造成了“经济滞涨”的现象。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此无能为力:如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刺激需求,会给通货膨胀火上浇油;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会进一步加大经济危机。新古典综合派的地位开始动摇,“回到亚当·斯密和萨伊”的自由主义呼声日高,以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供给学派等为代表并被冠名为“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又一次勃兴,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尽管他们理论上仍存有分歧,但是都相信要充分发挥自由市场的作用,反对凯恩斯主义的过度政府干预;认为“目前的危机不是资本主义的危机,而是国家主义的危机,我们的问题不是市场太多,而是市场不足”;认为“必须实行私有化政策,取消官僚垄断,排除束缚市场机制运转的一切障碍,揭穿保护人——国家的骗局,重新创立所有权”

在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成为英国和美国的官方经济学,如英国撒切尔政府的私有化政策,里根政府的经济政策,并且也影响到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引导下,西方国家走出“滞涨”的泥沼,但是并没有走上低通货膨胀、充分就业快速增长之路;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各国陷入严重的、长时间的经济萧条。历史在辨证的自我否定中,又证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实际上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到了克林顿政府,其经济政策又相当程度的接受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观点;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又因为各国需要政府来对付国际巨额投机资本,因而得到再次重申。
   (五)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对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研究中绝对不可以忽略、而且事实上确实被我们的经济法学研究所忽视的,就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这能给予我们诸多极其具有价值的观点。政府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来干预市场,其相关思想最早可以溯源到重商主义国家观。如果以二战为时间划分界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弗里得里希·李斯特,其主要观点是赞同国家在征收关税、建设基础设施并为私人企业提供资金方面承担积极的作用;二战以后,理论界针对工业化较晚的西欧国家和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政府能动的取代私人企业家的部分作用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经验,认为政府在交通、通讯、能源和研究与开发领域应该扩大支出,来促进私人投资,加速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而不仅仅是弥补“市场失灵”问题。

小结

任何一国政府经济政策的选择,不是某种单一理论的产物,但任何一个政府在某一特定时期总是要受到当时社会主流经济理论的影响。因此对政府据以决策的经济理论依据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发现经济法规的规律和属性。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政府作用的范围和特征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取决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之实践要求;在西方社会制度下,自由市场的地位始终是主导的,政府作用始终是适应性的,其作用的发挥、职能界定、干预范围、干预手段完全要取决于市场的需要。而且相应的经济学理论对经济现象的解释,都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实践密切相关,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不断完成自我的辨证否定得以逐步发展并走向成熟。因此我们获得方法论的启示是: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探讨而言,在西方经济学原理的借鉴、适用上,绝对不能以对一般的观念性、思想性结论的掌握为满足,必须看到其在经济实践中的演变,看到理论与实践、经济政策和法律与社会经济之间存在的互动关系并探究其内在的真谛。

而且,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先决性的问题:

第一、上述有关经济学理论与政策都是在西方“语境”下展开的理论探讨,即以个人主义为意识形态、私人产权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崇信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条件下,针对在这种社会“情境”的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诸历时性现实问题展开的探讨。忽略这一点,无视“中国特色”、中国的具体国情,采取“拿来主义”作风对待中国经济生活中异常复杂的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我们的探讨就会走入误区,我们的经济法理论也会失其现实土壤。事实上,我国经济法理论诸多观点的确因此步入歧途。

第二、西方经济学作为抽象的理论体系,其每一个理论和每一个模型都是由一组前提假设及由这些假设下推导出的结论组成的,经济学家根据各种理论预测各种可能导致的后果。例如作为20世纪经济学的主导分析范式,新古典经济学就是以“完美市场假设”或者“完备信息假设”为基础,得出了“除了已经界定的市场失灵外,市场就有效”的结论。因此我们在讨论问题和运用经济学原理时,要注意这些原理背后的假设前提,不可以泛用,否则会导致错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仍鲜有人提及。

第三、对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借鉴,还要涉及有关经济学方法论问题的讨论。关于什么是经济学方法论,英国经济学家马克·布劳格认为,“为了避免误解”,“提醒人们干脆把经济学方法论理解为经济学所运用的科学哲学”;方法论学习的作用在于使人们能在总体上“既理解经济学其然,也了解其所以然”。学习方法论在哲学层面至少有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思考:经济学是否是科学?科学的标准是什么?——尽管经济学的结构、形式和方法给人以科学理论的形象,尤其数学方法的应用使人将其与自然科学做比较;但是经济学本质上是社会科学,因此对其科学性的讨论就不可避免了。过去我们在“经济学是科学”的“前见”下不加分析的套用所谓的“西学经典”,如今我们首要反思的是:经济学的这些结论能否被证为“科学”,因而能够作为科学原理得以像物理学的牛顿定律那样获得普遍适用性?其次,仅就经济学自身的研究方法而言,我们要学会识别两种运用最广泛的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对于经济法学研究尤其要重视这个问题。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引用经济学原理、理论,常常把不同分析方法和思路推理前提和得出的结论搅在一起,造成理论的立论基础不统一,甚至于存有内在的逻辑冲突。总之,经济学方法论启示我们:西方经济学有我们诸多要借鉴的内容,而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我们自身研究能力来解决中国的问题,“经济学科学性的判断必须与具体的国情相结合,那种离开具体实践、国情空谈经济学具有纯粹科学性的观点是肤浅的,甚至会造成我国经济改革的重大失误”

第四、西方有几百年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其目前的主流理论都是针对西方——这一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提出的观点。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它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国际环境、特殊的政治制度和现实国情,因此对诸多经济学问题的探讨必须注意这种阶段性、过程性。对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而言,对二者关系的研究不可能 “一锤子买卖”、一劳永逸地做出结论;这是一种复杂的、无止境的“试错过程”,要强调我国的经济实践“发生于历史性的时间里,出现在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中”,“而不是基于静态的后果或均衡”。因此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必然表现为历时性地不断演变,过程性地、互动地复杂结合,而且尤其要强调这种过程中实践主体对制度建构具有能动选择性。

总之,西方的经济政策、经验和理论,只能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中国的问题归根结底要靠中国人立足本国国情来办。这些因素对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而言,不是无关紧要的,恰恰相反,是我们对西方的理论和经验进行借鉴时必须首先应予以考虑的。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果从方法上看,症结就在这里,后文将展开论述。

二、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国、内外各种经济学理论观点

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一直是西方经济理论、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基本达成共识:西方社会现实的经济形态是“混合经济”,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需要政府和市场二者共同的作用,经济学家只是在“政府什么时候干预,为什么干预,干预多少和如何干预”的问题上存有分歧。西方学者提出两个假设:(1)国家和市场是两个独立的实体,二者各有自己的运作规则;(2)存在某一个类似于光谱的连续体。则以市场自我调控能力由高到低(即国家的管制能力由低到高)为标准,各种实际的或者假想的国家都可以像各种单色光一样在此连续体上找到位置。相应的,西方传统理论中国家作用在这一连续体上可以表示为:共用品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国家→社会权利国家→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市场重构国家

国内经济学理论界受到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依学者归纳,基本上持有四大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传统计划经济派的观点,核心思想在于:“国家仍是经济的主导力量,市场不过是国家实现其利益的工具”;第二种观点在相当程度上接受了共用品国家观念的理论假设,即基于“市场失灵”的理论和“市场能够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国家是一个利维坦”的古老理念,认为市场所不及,政府所介入。学者称之“市场失灵派”,其理论结论是西方福利经济学的老结论:政府只在“市场失灵”领域进行干预;第三种观点提出“市场失灵”和“国家失灵”两个假设,认为政府干预要尽可能的小,小到“夜警国家”的角色。其理论根据是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国家作用的观念相当于“公共物品观”;第四种观点是结构主义国家观,或者说是市场重构国家观。尤其要强调这种国家观念的思想、内容,实际上这是我国理论和政策上的国家观念。

上述前三种有关政府经济作用的理论,蕴涵有一个前提性理论预设观念,即都认为:国家是不可信的,政府是不可信的;与它们不同,结构主义国家观认为,经济活动是政府与市场的某种组合,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必不可少,需要政府组织经济;市场不可或缺,它是人们做出经济决策的根本依据:在方法上,它强调要借鉴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理论经验,来把握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政府的经济作用,来发现政府应当具有的功能,但是同时要注意我国特有的国情;在理论观点上,它强调现实的市场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性,否认所谓的完全统一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实体”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强调国家在向新的经济类型转轨中,国家对新的产权制度的形成和新的市场的形成,具有的绝对核心作用;强调对于市场与国家的组合方式,社会具有广泛的选择性,合理的经济运行组合很多,国家在转轨过程中,必须权衡经济效率与公平、民主和权利等问题。

市场重构国家观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而且笔者认为:只有这种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观念才是中国科学的经济法理论基础。具体而言,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经济职能划分,要取决于一国特有的国情和社会需要。对于我国,这种需要在官方的政策和文件中概括为:“有中国特色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种概括,是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面临的错综复杂的国际的、国内的、历史的、时代的各种理论或者现实因素的总结为基础,具有丰富内涵。而经济学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将我国的现实社会条件概括为:我国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的大国”,而且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体制改革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经济法理论在回答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关系问题上内在的理论约束,这些内容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三、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中国经济法诸理论的隐含理论预设

对学术研究而言,任何一种学说都具有其方法预设和理论预设。劳丹认为:“一个研究传统就是关于一个研究领域的实体和过程,以及在此领域中用于探讨问题和建构理论的适当方法的一组普遍性假定”。要言之,一个研究传统包括两个核心要素:本体论的预设和方法论的规则。因此对理论的研究,可以从方法预设和理论预设两个方向探讨该理论据以成立的根基,并通过检验其合理性来探讨该理论的合理性。

对中国经济法诸理论而言,其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理论探讨,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国内、外各种经济理论思潮的影响。因此,上述有关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经济学理论,既是一种视角也是一种理论工具,可以用来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并且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

(一)“国家干预说”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讲,经济法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界定,就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理论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探讨,是通过对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历史回顾,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历经“原始干预、积极干预、消极干预、全面干预、混合干预”五个阶段。根据《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关系》一文,其主要的理论依据即源自斯蒂格利茨的《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一书,作者称该书“一方面坚强了我对国家干预经济的理性认识,另一方面引发了我的一些新的思考”。在该文中,作者借用“有所为,有所不为”一语,表达了其看待国家干预,也就是国家的经济作用的三个观点和国家干预的依据:(1)政府自身的性质要求他必须有所作为。而作者认为影响政府经济作用的政府之性质,也源于斯蒂格利茨的两个观点,即“政府是一个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和“政府具有其他组织不具有的强制力”;(2)政府自身存在的“目的性”——维护其存在其上的经济基础——要求政府有所作为;(3)“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在此理论基础上,作者又提出了对政府作用领域的限制。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国家干预说”的有关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观念的基本要点在于:

第一、该说是在西方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后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展开地理论建构;

第二、有关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经济作用的理论探讨,依据在于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有关“市场失灵”的理论假设上展开;

第三、有关国家功能的核心观点是:政府干预经济是主要是因为市场失灵;但是它有关政府目的性的论述,又带有典型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痕迹,可以看出明显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观念的影响。

(二)“国家调节说”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国家调节说”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关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关系,该理论认为经济法产生根源是“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作者认为“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市场障碍的存在”、“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滞后性”这三大缺陷,并且是伴随生产的社会化进程而逐步展开,因此,“国家调节乃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而且基于上述三种“市场缺陷”产生的理由,而形成了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形式和做法,即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来排除市场障碍,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国家予以指导、促进和宏观调控;相应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构成即为市场障碍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这即是所谓的“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理论

“国家调节说”还谈到了“政府失灵”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失灵”问题与经济法的产生有极大关系,但遗憾的是,“国家调节论”看到了“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但是法律调节的方式,作者只是强调“政府要依法行政”,但是其方法上仍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以干预为目标谈“政府失灵”的纠正,而未能从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内在要求、规律上探讨其根源,看不到现代复杂的经济生活要求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结合是一种动态的、互动的、相互制约的、过程性的结合。因此,“国家调节论”尽管看到“政府失灵”,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以及“市场失灵”问题。“政府失灵”问题应该构成中国经济法理论赖以支撑的一个坚实理论基石,后文笔者将继续阐释这一观点。

总结“国家调节论”的有关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基本观点:

第一、政府干预经济的依据在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两种现象的存在;

第二、相应的经济法功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并且基于“政府失灵”,要强调对国家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制;

第三、国家的经济作用的理论论述仍是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假设上;

第四、“国家调节说”对国家干预说的发展在于看到“政府失灵”的存在。

(三)“国家协调说”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经济运行中国家协调的必要性,该说认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它不是万能的”,因为“经济运行中存在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因此从对国家基本职能该说所做的界定的角度看,这一国家作用观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关系的理念、思想与“国家干预说”无太大区别。
注释:
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云昌智:《“干预论”的缺陷与经济法的定位》,《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第61页。文中对此有精辟的论述。

需要说明的是:在西方的学术传统中,政府与国家并不等同。经济学家米赛斯就认为:“使用强制和暴力手段,迫使那些危害社会的人遵守共同的社会规则的社会机构,我们称之为国家;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法律的操纵机关,我们称之为国家”。参见:L·V·米塞思:《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潘琪昌、李百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6页;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公意即“社会意志”,主权意味着“执行公意”,政府是“一个执行公意的委员会”、“一种代理机构”。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第63页。现代经济学理论一般对二者的应用不作区分,是在作为选民代理机构意义上的应用,本文亦如此。

卡尔思·弗里曼:《两个世纪争论的结果》,载斯蒂格利茨著:《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张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A·E·韦灵克:《何时干预—为何干预—如何干预—干预多少:取决于各国的国情与文化传统的差异》,载前引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第207页。

主要参考:晏智杰主编:《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国家干预》,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第25页;晏智杰主编:《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1页~第103页。

前引晏智杰主编:《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国家干预》,第24页。

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看不见的手”词条。

Arthur A. Goldsmith :《政府、市场及经济发展——对亚当·斯密思想的再思考》,载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第63页。

前 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第57页。

傅殷才主编:《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第87页。

前引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第3页。

萨谬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麦克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第34页。

前引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第6页~第9页。

亨利·勒伯曰:《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26页。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认为:“(1)古典经济学“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仍然正确;(2)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能由市场进行,任何市场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而只会起破坏的作用; (3)市场本身存在缺陷,但是克服与纠正市场缺陷的唯一的办法在于通过明晰产权等措施来实现,绝对不能依赖市场以外的政府干预;(4)认为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而不是市场自身的原因;(5)提出“政府失灵”理论,明确指出,国家对经济的任何干预肯定都是坏事,而非好事”。参见前引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第5页。

前引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第19页。

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根据当代哲学语言学理论成果,语言是“生活世界的语言”,其意义和歧义只能在具体生活的情境里提出。“情境”是“游戏的历史,是游戏者当下的景况,又是游戏者对历史的阐释,是情感交融和视界融合的时刻”。汪丁丁:《回家的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页。

关于“完美市场”或者“完备信息”假设的具体内容,学者们归纳不一,参考:柯武刚、史漫飞著:《新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页;科斯、哈特等著:《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第10页。

参见陈璋:《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现代经济学认为,关于世界的表述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实证的,“实证描述是描述性的”,“他们做出关于世界是什么的描述”,第二种是规范的,“规范描述是命令性的”,“他们做出世界应该是什么的描述”。学习经济学要学会区分实证描述和规范描述,许多经济学在于解释世界的运行,但是经济学目标在于改变世界的运行。听到经济学家做出规范描述时要知道,“他已经跨过界线从科学家变成了决策者”。参见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8页。

前引陈璋:《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研究》,第8页。

前引[德]柯武刚、史漫飞著:《新制度经济学》,第43页。

前引萨谬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16版)》,第5页。

郭庆旺、赵志耘著:《财政理论与政策——当前若干重大问题探讨》,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3页~第66页。

前引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第1页~第8页。

前引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第21页~第50页。

李昌麒:《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关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第86页。

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载前引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第87页~第112页;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第24页。

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1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武汉)》,1999年第1期,第13页;李运华:《经济法学科成年的标志——漆多俊先生主编的〈经济法学〉读后》,载前引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506页。

杨紫烜:《国家协调论——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若干问题》,载前引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第1页~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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