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肇始于十九世纪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在民法中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解除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行为自由的束缚,公司特许主义对法人营业自由的束缚,维护个体人格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的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自主选择,自主负责。意思自治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从民法总则的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表示制度,到民法分则的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到侵权行为法的侵权责任,意思自治贯穿民法始终。前者体现了民事主体的自主选择,后者体现了民事主体的自主负责。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私权神圣、人格平等、意思自治是市民社会的三大理念。意思自治是私权神圣理念的内在要求,私权神圣分为人格平等,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与人格平等相互作用。人格平等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手段,意思自治是人格平等的追求目标,即自由是终极目的。所有权神圣则要求权利主体能够自由处分财产,即支配自己的财产时能够做到意思自治,不受其他人的控制。如所有权人能够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自主签约等。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市场主体自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特征,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脉相承。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意思自治原则确认了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指导着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即罗马市民法所崇尚的“非依意思不负担义务”的理念 。契约自由,指的是契约的当事人依其意思的合意,缔结契约取得权利与义务。契约自由的内容包括缔结自由,即缔结契约与否,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对人自由,即与谁缔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内容自由,即缔结契约的何种内容,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形式自由,缔结契约的外在形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书面抑或口头形式。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契约自由,保障了市场主体对财产的自由处分,促进了人力、资本等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意思自治表达了人格平等,意思自治优化了资源配置,从这个意义来说,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践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把内心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意思表示由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两部分构成。表示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表达内心意思的行为,效果意思指的是民事主体使自己的行为发生自己追求的效果的意思。意思表示包括客观与主观这两方面。由此,民事主体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即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权利和义务。如签订契约,只要民事主体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权不应干涉。“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在民法中,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来源于民事主体自身的约定,即意思自治。这种约定设定的权利义务,不但对于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使法院,也需依此约定裁判。
然而,绝对的意思自治即不自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缺陷也不断暴露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家集团往往利用垄断优势,制定不平等的格式契约,损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普通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已无“意思自治”,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别无选择,对工业经济对环境的污染给生活带来的损害,因企业的无过失,也无可奈何。于是,社会中出现了一股反对意思自治的思潮。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了一些社会法以期修正意思自治的缺陷。一是制定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二是制定消费者权益法、反垄断法等经济法,对契约格式条款的解释从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规定产品损害、工业灾害损害等的严格责任;上述立法的共同特征是对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限制,突破“无过失即无责任”原则,限制市场强势主体,保护市场弱势主体。
意思自治虽然在当代受到诸多限制,但意思自治与私权神圣、身份平等理念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并没有改变。无意思自治的民法,就不是崇尚人人平等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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