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这个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被大家称为知识经济时代,这一点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同。生活中无数的例子告诉我们知识就意味着财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加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各国立法的重中之重。在国外,“哈利·波特”系列丛书的作者J·K·罗琳凭借著作权带来的巨大财富而跃居英国女首富之位,这便是著作权财富效应最有力的证明和体现。罗琳的“神话”是在美国实现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她的情况来分析美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以及当今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状况和著作权财富效应在中国的体现。
一、“罗琳神话”
某日,在浏览杂志的时候看到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英国作家J·K·罗琳因其“哈利·波特”系列小说获得数亿英镑的版税,她的个人财富也因此超过英国女王而使其荣登英国富婆排行榜榜首。用该杂志的话说就是“哈利·波特”让寂寂无闻的罗琳瞬间崛起。这个消息让我很吃惊,也很兴奋,于是我专门了解了相关情况,这一深究才发现这个消息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网上的评论也早已“浩如烟海”,看来是自己落伍了。落伍归落伍,然而我的兴奋是真实的,因为一个文人、一个作家的财富居然能超越英国女王,这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这个事实引起了我对著作权财富效应的思考,也使我对著作权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要知道,“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作者J·K·罗琳,在“哈利·波特”诞生之前,只是一个一文不名、每星期靠70英镑救济金维持生活的单身母亲。然而,短短几年,由于其作品的不断出版,她的个人财富也不断飙升。根据英国《星期天邮报》当时公布的英国收入最高的富婆排行榜,罗琳以2050万英镑的年收入排行第一。该报称,罗琳平均每天有5.6万英镑的进账,按中国老百姓的说法可谓名副其实的日进万金。因此我们将之称为“罗琳神话”丝毫不显夸张。那么,罗琳是如何缔造这个神话的呢,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其作品本身的吸引力、罗琳的刻苦勤奋以及其杰出的生意头脑之外,最重要的应该还是她的作品的著作权为其带来的收益,这也说明了“罗琳神话”是社会、法制进步的结果,是著作权财富效应的最佳体现。
二、美国的著作权保护
权利必有其价值体现,著作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它给权利人带来的财富契机是显而易见的。“哈利·波特”虽然“出生”在英国,但是却“成长”在美国,要分析著作权的财富效应我们可以“哈利·波特”为例,从美国谈起。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在著作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最突出的特点是高水平的制度建设和强劲的执法力度,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早在1789年,美国《宪法》就在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联邦版权法》1790年至2000年期间,先后经历了50次的修订,历次修订都将著作权保护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赋予著作人广泛的权利。此后,美国又制订了《专利法》、《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等,将先前提出的种种权利加以确定。 [①]美国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如何得到落实呢?这首先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美国有完善的著作权管理体系,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著作权的事务性工作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和 转让。这些机构按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这些庞大的机构能够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除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之外,多层次的司法保护也是美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手段。
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毋庸置疑。这些凝聚着作者思想和智慧的作品不是由流水线上的机器生产出来的,每个作品都有其独创性,都有自己的特点,这也就形成了该作品的不可替代性。这种不可替代性是作者最主要的收益来源,也是著作权财富效应的根本所在。“哈利·波特”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正是它的独一无二让罗琳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和荣誉,从而也决定了罗琳的人生轨迹必将改变。
另外,衍生性很强是智力产品(当然包括作家的著作)的另一个特点,也就是说,从这些作品当中会衍生出其他种类的附属产品。美国法律对作品及其衍生产品都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仍然以“哈利·波特”为例,由于在内容上具有新颖性与独特性,使其比其他的作品更具吸引力,开发商也更加愿意投资相关产品的开发。所以在该小说出版以后的短短几年内,与“哈利·波特”相关的电影、电子游戏软件、服装、玩具、漫画等衍生产品便相继出现,使得“哈风”越吹越火,越炒越热。毫无疑问,这些衍生产品都无一例外的成为罗琳的摇钱树,她的财富也因此而实现了质的飞跃。“哈利·波特”系列产品的出现也推动了多个产业的发展,甚至有人将这称为“哈利·波特现象”而专门加以研究,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对著作权加以保护是多么重要。
三、著作权的财富效应在中国
美国著作权保护的沃土使寂寂无闻的罗琳成了靠创作起家的亿万富翁,“哈利·波特”在为她带来巨大财富和荣誉的同时,还带动了若干产业的发展,这种变化实在令人惊叹。通过“哈利·波特”我们不难看到,在美国,著作权的财富效应是多么明显,那么在中国,著作权的财富效应又是怎样体现的呢?
(一)著作权为作者带来直接收益
我们认为,在中国,著作权的财富效应首先体现在著作权为所有者带来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我们都知道著作权就是作者基于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财富效应主要是针对财产权而言的。而著作权保护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也有明文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以一定形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这些形式主要有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八项具体规定以及第九项的囊括式的规定为著作权的保护打下了基础,只要是因这些表现形式的作品而取得的权利都受国家法律保护。透过《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只看到了著作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其财产效应不是很明显,但继续关注相关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财富效应就会显现出来。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赋予了著作权人十七项权能,它们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允许他人行使前款第五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约定或本法相关规定获得报酬。上述规定明确的指出了著作权的范围,同时也将著作权的收益权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认。作者一旦创作了作品享有了著作权,那么他就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以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转让、赠与。在这个处分的过程当中,著作权的享有者将取得一定的收益。著作权的收益性是激励人们踊跃创作的动力,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的有效形式。著作权人应当获得报酬这一思想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也得到了充分体现。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能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五条也有相关规定。上述规定虽然明确表明了国家保护作者基于著作权取得收益的立场,但是由于具体标准不明确,实行过程中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为该收益的实现也带来了一些困难。为解决这样的矛盾,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该《规定》第三条指出,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条规定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版税、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此外,《规定》第四至十八条还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标准。到这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各种各样的方式都呈现在我们面前了。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版税,因为在当今社会,版税几乎已经成为作家们主要的收入来源了。版税和众多法律名词一样是一个舶来品,它是一种名为“税”而实非“税”的东西。随着1990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和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越来越多的出版商选择用抽取版税的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
与罗琳相似,中国也有一大批因版税而取得巨大收益的作家,如余秋雨、易中天、郑渊洁、二月河、苏童、郭敬明、唐浩明、姜戎、王蒙、安妮宝贝、海岩、贾平凹、铁凝、莫言、刘心武、王朔等。按《规定》第四条,我国版税的计算方法是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版税之所以成为众多作家的首选是因为作者有不断收益的可能。当然这也是因人而异的,若是初出茅庐、名气还不够大的作者,作品出版数少且再版的可能性也很小,那么著作权人作其他的考虑更为适宜。总之,无论以何种方式,只要著作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著作权人的收益是不可小看的。比如上文提到的作家中,二月河的小说《雍正皇帝》曾经红遍两岸三地,他的这套书三本定价总共是70元,总发行量为50万套,二月河仅凭这一套书就获得了150万元的收益;韩寒的长篇小说《一座城池》也曾以200万的版税令人眼红;王朔仅以《看上去很美》一书就为自己带来超过100万元的收入;而海岩的作品从《一场风花雪月的事》、《玉观音》、《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直到《平淡人生》,几乎出一本火一本,他的版税收入也已经不下千万;在“2005福布斯中国名人榜”上,余秋雨以年收入340万元综合排名第79,郭敬明则以年收入250万元综合排名第92;中华书局和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的《于丹<论语>心得》典藏本、袖珍本使得于丹获益1060万元。上文我们提到作品具有极大的衍生性,撇开“哈利·波特”的众多衍生产品,我们可以看看这一新名词——“搭车影视”。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产业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作家们不再满足于版税所带来的收益,于是“搭车影视”成了作家们的又一选择。以海岩为例,其小说因被改编成影视剧获得了巨大成功。其中,《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以及《玉观音》使他获得了“中华文学人物”评选的“最有影视缘的作家”。此外,海岩还于2003年6月将自己的7部作品制作成了有声小说,他的海岩影视工作室也已经开始运作。这样将作品的价值最大限度的开发出来,其作者收益的增长无疑是迅速的。
(二)著作权财富效应的间接体现
著作权的财富效应不仅体现在作者自身的直接经济收入上,它还体现为著作权人间接财富的获得、人生价值的实现与情感需要的满足等。我们知道,在获得巨大财富的同时,“哈利·波特”也给罗琳带来了无数的荣誉,比如她曾获英国国家图书奖、儿童小说奖及斯马蒂图书金奖章奖等。这些奖项让罗琳身价大增,也让她有了新的地位和生活空间。在中国,作品所带来的荣誉的积淀使著作权人声名远扬,他们也因此而更具影响力。比如海岩,现在他的名字简直就是“收视率”和“畅销书”的代名词。最起码,要是我的话,一定会不惜“血本”的去购买他的作品。
像海岩一样,著作权使这些作家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并进入更多行业,比如成为其他产品的代言人或是做各种活动的顾问、嘉宾等,这些活动又给他们带来了可观的收入。著作权基本经济效应的这种辐射使著作权人赚得盆满钵满。人是社会中的人,人们都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同,而这些荣誉和奖项恰恰体现出社会大众对个人的高度认同,这无疑是作者一笔宝贵的人生财富。同时基于这种认同,作者的个人价值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出来。
(三)著作权对邻接权人财富增长的促进
著作权的财富效应还体现在其可以促进邻接权人财富的增长。这一点主要表现为邻接权人也能获得相应的收益。邻接权又名作品传播权,是一种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以后,只要著作权人同意,它就可以在社会公众中广泛传播,而在传播过程中往往会有其他人的创造性的劳动融入到作品中,这些人便是邻接权人,他们的劳动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财富效应之于邻接权,在《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均有体现。基于这些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制作者等均可基于邻接权获得相关收益,这也构成了著作权财富效应的另一方面。
(四)著作权对社会财富增长的促进
著作权的财富效应还体现在对社会财富增长的促进,这是著作权财富效应的宏观体现。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由于作品范围的广泛,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又很丰富,所以著作权的财富效应就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基于创作,大量的作品涌向社会,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物质文化。我们可以校办企业的传奇——方正集团为例来说明。IT行业的竞争异常激烈,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非常快,所以方正集团一创立就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要想立足于不败之地,自主创新是必由之路。于是方正创立后,王选教授深入研究,终于凭借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突破了众多理论瓶颈,开创性的研制出了当时国内外尚无商品的第四代激光照排系统,针对汉字印刷的难点和特点发明了高分辨率字形的高倍率信息压缩技术和高速复原方法,实现了我国印刷出版业从铅与火到光与电的过渡,堪称我国第二次印刷革命。方正集团也因这项技术而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1996年,其年产值就突破了40亿元,如今方正集团已经拥有五家上市公司、20多家独资及合资企业,员工达两万余人。方正集团积极创新,努力寻求跨越式、多元化的发展,为推动我国IT产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也充分的表明了著作权对社会财富增长所起的促进作用。
其次,由于著作权的直接行使和转让,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不断发展,随着作品的不断传播,越来越多的邻接权产生,越来越多的产业被带动起来。基于社会生活各方面千丝万缕的联系,各种产业的发展势必会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从这一角度看,著作权也使得社会受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在中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5年后,胡锦涛主席在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有意义。从某个角度来讲,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事关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著作权的财富效应体现在方方面面,正因著作权有如此深刻而丰富的财富内涵和社会经济价值,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近几年来,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已基本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比较系统、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体制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各种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其中尤以盗版流毒最广。著作权保护是一项国际性很强的工作,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在全民中进行法制教育,进一步强化著作权保护措施,严惩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著作权保护的“世界大同”是很有希望的,作为法律人,我们对此充满信心,也会为此而努力奋斗!
1、徐土松、周晨、任丹娅等:《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借鉴》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著作权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年版
4、《著作权法》,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年版
5、蔡志华:《在多元世界里王选精神带给人的三点启发》,2007年
6、李凌俊:《福布斯上版作家财源调查》,载《文学报》2004年
7、姚旭:《著作财产权》,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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