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民商法网刊
关于许霆案的几点程序性思考
高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8/3/9
浏览次数:6235
字体大小:
一、广东高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是否妥当?
 
1、从法律上来看,按照《刑诉法》187、188条规定发回重审是有条件的,一个是程序上违法要发回重审;第二如果对当时的一些事实认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和遗漏情节,属查明事实案件,本人认为关键是案件的法律定性问题。二审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规定发回重审。如果是定性不准,应当直接改判,而不能发回重审。现在许霆案如果以定性不准为由发回重审,明显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违反法律规定。
 
2、许多人对许霆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感到欢欣鼓舞,以为是法院知错就改,以为许霆会判无罪。其实不然,本人认为二审法院是将棘手的案件回给原审法院,是转嫁自己的责任。是以牺牲下级法院来保全自己的权威。省检察院检察长和省高级法院院长在案件未审结之前向媒体作答,可见该案影响有多大。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是一种自保,而不是认真履行作为二审法院应尽的职责。原审法院再审此案,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中,在最高法院未有解释之前,很难更改原判。
 
3、许霆是否应当获得减轻判罚,作为二审法院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须再交由市中院向省高院报,再由省高院向最高院报,多环节多层次审批。作为二审法院既然没有什么理由要将此案发回重审,那这样做是在担心什么或是要等待什么?如果近期最高院没有新精神,中院也不知如何判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原判根本没错。怎么办?只能让被告人无休无止地等待,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也是可能的事。
 
二、中国现行的量刑程序是否需要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否缺乏必要的诉讼参与?
 
1、陈瑞华教授在谈到本案时说,中国司法体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司法的面目也出现了很多变化。但是,与公众对司法日益提高的期待相比,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仍嫌过于迟缓。其结果就是司法制度潜藏的一些深层问题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个案中就会爆发出来,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对象。许霆案就是一个典型样本。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没有保持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缺乏必要的诉讼参与。量刑问题通常很难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讨论,也就是诉讼法上的辩论原则。而往往成为法官通过 “办公室作业”来自行加以决定的事项。根据相关报道,鉴于许霆案在事实认定上不存在明显的争议,原审法院只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法官们不可能对本案的全部法定和酌定情节展开充分的调查,控辩双方也无法对量刑基准、从轻情节、从重情节、人格状况、再犯可能、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全面的辩论。一句话,法官们在没有进行任何量刑听证、调查评估和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就断然选择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2、刑事司法还存在着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司法决策采取行政审批的制度模式,法官在裁判中的个性受到压抑。无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还是裁判结果中,法官们似乎不得不充当法律条文的“奴隶”。遇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官们一般是不敢“越雷池半步”。不仅如此,目前的司法管理方式也明显限制了法官们的创造性。上级法院动辄以“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上诉率”、“结案率”、“调解率”等量化指标对下级法官进行绩效考核,对于未达标的法官可以采取轻则扣除奖金重则取消评优资格的惩罚措施。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持续增加,法官的办案负荷也有增无减。据调查,广东某中级法院刑庭的一名法官,一年受理的全部案件竟然达到300件!这意味着法官平均一天要审结一件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办案几乎成为一种“流水作业”的流程,法官也成为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机器。在许霆案中,法官遵照“盗窃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的,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作出这份引起争议的判决,其实就是机械司法下“流水作业”的产物。
 
三、舆论监督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司法权力担负着制约权力、保护民众的使命。为此,国家为司法权设置了特殊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允许与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权力干预,依法独立审判。
 
传媒不是一种权力,不能直接干预司法。它如果对待判决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就会对法官产生压力,或者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偏见,使公正审判难以实现,最终仍然可能或多或少地影响司法独立。所以必须在司法独立的保护下,使司法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让司法活动尽可能少地被传媒所干扰。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是法官不会再对民事、刑事案子的细节进行重新调查,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而做出判决。现在广东省高院提出请舆论监督,这种说法不利于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另一方面,媒体对于诉讼案的报道,追求眼球效应,这会给司法带来压力,会给当事人造成误解,记者不是法律专家,在理解一些法律问题的时候不够清晰,写出来的时候也会有误解的地方,错误引导了市民,如有的报道将贪污罪的数额与之进行对比,认为贪污十几万可能只判几年,而盗窃金融机构十几万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样是法律的不公平。本人认为,这种报道要越少越好。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高升 关于许霆案的几点程序性思考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2008年第1期总第25期
 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
 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
 2008年第4期总第28期
 2008年第5期总第29期
 2012年第1期总第55期
 2008年第6期总第30期
 2008年第7期总第31期
 2008年第8期总第32期
 2008年第9期总第33期
更多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