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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
欧洲伊斯达克(EASDAQ)的运作及其法律构架
唐应茂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上传时间:2008/5/27
浏览次数: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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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伊斯达克的全称是“欧洲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它是以美国纳斯达克(NASDAQ,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即美国“全国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为范本,根据欧盟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有关法律建立起来的,以信息技术为其交易的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的泛欧洲的一个证券交易市场。
一、运作
        伊斯达克市场的成员主要来自欧洲各国和美国,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经纪商。经纪商的任务是代表私人客户或者机构客户交易在市场上报价的公司的股票;第二,做市商(market maker)。做市商根据规则,通过交易有关公司的股票为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第三,发起人。发起人的任务是帮助有关公司在伊斯达克市场上市,并对其进行持续的监督。因此,整个伊斯达克市场就主要是由这些成员从事交易,市场的运作同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基本类似。每一个上市公司至少要指定两个做市商。每一个做市商在从事某一只股票交易的时候,将买入价和卖出价显示在伊斯达克报价管理系统上,这些报价将立刻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由于所有的成员之间通过电脑网络连成一体,其他的交易商看到这些报价后,就通过电话同做市商达成交易,并将交易的情况在三分钟之内报告,而这些已经达成并报告的交易就立刻显示在电脑屏幕上。之后,系统进行交易的确认和清算。值得一提的是,伊斯达克系统使用瑞士国际证券清算公司作为其清算代理人,经过确认后的交易资料自动从伊斯达克系统进入瑞士国际证券清算公司进行清算,因为采用电脑技术,清算可以立刻完成,但目前的清算采用T+3的规则,即所有交易的清算在双方成交确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达成。
二、 法律构架
伊斯达克市场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及其有关的法规。由于欧盟法律的特殊性,整个伊斯达克市场的法律构架分成三个层次:欧盟法律,比利时国内法和伊斯达克市场自身的有关规则。
        1.欧盟法律。伊斯达克市场是一个泛欧洲的的市场,它的最基本的法律基础是欧盟的“投资服务指令”(ISD)这个指令的核心内容在于欧盟成员国的银行或者证券投资机构只要符合其母国的有关法律,那么就可以在欧盟的任何其他成员国营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了母国的有关规定,任何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伊斯达克市场的成员,而无须满足其他任何的条件。以前的欧洲各个金融中心,比如伦敦、苏黎世、慕尼黑等都是互相分离的,欧盟法律的规定解除了金融机构跨越国界进行交易的法律限制,同时,电脑网络的连接使伊斯达克的各个成员机构无须实际进入一个有形的交易市场,而只须通过电脑和电话在自己的公司所在地就可以交易,这就极大地促进了欧洲金融市场的统一化进程。
        2.比利时国内法。虽然伊斯达克市场的交易和清算都是通过电脑网络进行,但整个市场的总部(整个系统的核心部分和有关的组织机构)仍然需要一个有形的场所。之所以选中比利时作为其总部理由在于:比利时的金融法规非常严密,比利时政府实施欧盟的“投资服务指令”非常迅速;同时,比利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和金融委员会”对于使用英语作为交易的语言态度比较灵活,不像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存在语言上的障碍;此外,相对于其他金融中心而言,比利时的态度比较中立。因此,由于作为伊斯达克市场的总部位于比利时境内,因此,必须遵守比利时的国内法。比利时有关伊斯达克市场的国内法主要以“皇家法令”的形式颁布,有关的“皇家法令”主要有两个:第一,1996年6月10日颁布的“皇家法令”,这个法令主要对伊斯达克市场的有关特性作出了规定,比如它必须具有泛欧洲和国际化的性质,主要从事高速成长公司证券的交易,交易通过电脑屏幕报价进行等等;第二,1996年6月30日颁布的“皇家法令”,主要规定了伊斯达克市场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3.伊斯达克市场的有关规则。伊斯达克市场的规则既有对欧盟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也有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证券业监管联合会等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第一,一般准则,它规定了伊斯达克市场的成员从事交易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则以及内幕交易等规定;第二,上市规则,它规定了申请上市的程序、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义务如信息披露等;第三,市场稳定规则,在证券上市过程中如果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发起人和做市商可以采取有关措施进行补救,稳定市场。因此该规则就主要规定了采取稳定市场措施时的有关注意事项;第四,成员资格规则,它对成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第五,交易规则,主要规定在伊斯达克市场交易证券时的报价、记录和清算等的要求和有关的处罚。这些规则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规则非常相似,这也反映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
三、 特点
        1.欧洲伊斯达克市场是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基本模式建立起来的,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欧洲伊斯达克市场的交易完全是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其模型的,同时有关的上市和交易的规则大部分都借鉴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规则和美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甚至双方在人事方面也有密切的联系──纳斯达克的一名董事是伊斯达克的董事,这种相似性使得两者可以达成协议,构建一个双重交易制度,也就是说公司证券可以同时在两个市场进行上市和交易,已经在美国上市的证券,只需要遵守额外的几个条件就可以在欧洲上市,反之亦然。这样,实际上不仅延长了交易的时间(一个市场关闭,另一个市场还可以继续交易),而且使公司的股东构成全球化,可以从更广泛的领域吸收资金,全球证券市场将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这对于证券的监管将提出更大的挑战。
2.伊斯达克市场是泛欧洲的市场,它将整个欧洲真正地联系在一起。伊斯达克市场实际上是欧洲下一个世纪的统一证券市场,欧洲经济的增长将主要来源于一些新兴领域的发展,主要是高科技、通讯和生物医学技术领域,伊斯达克市场的重点就是交易这些领域公司的股票。同时由于欧盟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上述提到的“投资服务指令”和其他有关证券招募说明书审查和发行的规定,金融机构交易证券的国界限制被取消,公司发行股票虽然仍然需要各成员国的审查,但欧盟法律也对此作出了协调,因此,可以说伊斯达克市场为欧洲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一个统一完整的市场,由于纳斯达克市场在美国的巨大成功(交易量已经超过了其他几个有形的市场如纽约交易所等),可以预见,欧洲伊斯达克市场也将逐渐超过甚至取代其他几个有形的交易市场,这就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一个金融的基础。2600
出处:http://www.pkufli.net/Finance_Abroad_View.asp?ID=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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