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融服务贸易协定 |
|
芮嗣文 , 唐应茂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
|
| 上传时间:2008/6/2 |
| 浏览次数:3650 |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
|
|
|
1997年12月12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100多个国家缔结了“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协定。该协议的目的在于促进各国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促进竞争,建立调整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框架。1995年,100多个国家曾经就金融服务贸易达成过一个协议,这个新的协议取代了旧的协议,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因此,如果某一成员国认为它国没有遵守有关的承诺,就可以借助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 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协定的谈判历时12年,之所以进程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不愿意对开放其金融服务领域作出过多承诺,因此,美国曾于1995年退出谈判,认为亚洲一些新兴国家向外国金融机构开放得还不够,但最近的一轮谈判,有关各方都作出了让步,最终使得协议能够达成。 协议的达成使得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容易进入东道国的金融市场,建立分支机构,开展有关业务,东道国政府不能再实行不平等的待遇。据估计,全球95%的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将被卷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总的来讲,有关各方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协议: 第一, 废除东道国对外国金融机构在其境内建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如根据外国金融机构的国籍决定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机构等)。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1) 泰国——废除外国银行只能建立一家分支机构的限制; (2) 埃及——第一次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其境内开设分支机构; (3) 澳大利亚——政府同意外国金融机构收购本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 (4) 印度——根据“理性和非歧视原则”,允许外国银行在印度开设12个分支机构; (5) 南韩、菲律宾和印尼——外国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条件和手续将更加简便; (6) 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开设分行,而不必先开设办事处。 第二, 提高外国公司对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例如: (1) 泰国——以前外国机构只能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现在可以达到100%; (2) 印尼——允许外国机构100%持有非银行机构的股份。 第三, 允许本国居民利用本国内外国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业务。 (1) 波兰——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更多地方推出更多的金融产品; (2) 日本——延长外国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每天的营业时间; (3) 巴西——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和其他服务。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委员会、欧洲保险委员会等各方的积极肯定,但世界保险经纪人联合会认为保险业的开放还远远不够。协议将在1999年1月30日之前得到各方批准,批准后30天起生效。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将对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目前金融监管能力还不强,而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又已经提上了日程,如何适应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同时,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如何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保护我国的民族金融利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
|
|
| 出处:http://www.pkufli.net/Finance_Abroad_View.asp?ID=325 |
| |
|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