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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
“十五”科研规划环境资源法学调查报告(上)
蔡守秋执笔
上传时间:200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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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第一批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制定“十五”科研规划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于2000年4月14日发出的《关于开展学科调查工作的通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承担了撰写《“十五”科研规划环境资源法学调查报告》的任务。我们按照教育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向全国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了关于开展“十五”科研规划环境资源法学调查的书面通知和电话告知。为了掌握“九五”期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情况,我们查阅了“九五”期间的一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成果;许莲英副教授等人与武汉大学图书馆共同建设了《环境资源法信息数据库》;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生王蓉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与“十五”社科规划环境资源法学调查结合起来,撰写了《“九五”期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述评》(已作为调查报告附件)。截至6月20日,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提供的情况外,收到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的马骧聪教授、文伯屏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吕忠梅教授,福建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陈泉生教授,东北林业大学法律系周玉华教授,北京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汪劲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系陈乃蔚教授、方方方讲师,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李爱年、常纪文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钱水苗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律系李挚萍,厦门大学法学院卢炯星等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和环境资源法专家的书面意见共十几份。另外还收到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别涛等不少电话和口头意见。现将这次调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九五”期间环境资源法学概况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内、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巨大的变化。在国内,我国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在国际上,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同时,也对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主要表现形式和调整手段的法律提出了变革的要求,现代环境资源法进入可持续发展环境法时期。

    (一)“九五”期间环境资源法学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就

    “九五”期间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进展较大、取得成就较多的五年,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广大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紧密联系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本学科发展的实际,同时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制建设实践两个方面开展了研究。所研究的问题和课题大多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大都理论联系实际,对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可行性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有些意见已经和正在被国家和地方政府采纳;有的成果填补了有关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领域的空白,起到了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服务作用;有的研究成果提出、探讨了具有基础性、前沿性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构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促进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概括起来,“九五”期间环境资源法学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就如下:

    1. 主要研究项目和研究问题

    环境资源法学界在“九五”期间的研究内容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到环境资源法学的所有方面,研究力量比较集中、研究成果比较突出的项目和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

    对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相互关系的理论;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环境权、自然资源权理论。

“九五”期间的许多论文和著作,对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道德、环境法治等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而有成效的研究和探讨。例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在其“面向21世纪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的研究”课题中,重点研究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为该研究课题的成果《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专门论述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两大基本权利(环境权和自然资源权)和5项基本原则等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该所在其1999年举办的环境资源法学高级研讨班中专门研讨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在该所教师发表的论文、教材和著作中,不少是有关环境伦理道德、环境权、环境民主等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蔡守秋的专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专门研究了作为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基础的环境道德伦理、环境政策科学、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和群众运动、环境安全和环境外交、环境权和自然权利、污染预防原则和源削减等基本理论问题。不少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工作者认为:可持续的思想观念客观上要求人类将自然生态作为整体来看待,以综合、系统、长远的观念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进而达到人类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自然环境的永续保护的和谐;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带来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法律不仅需要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协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整体关系[clapv1] 。随着西方现代生态伦理的新思想的传播,其所倡导的生态利益观和生态权利义务观已成为西方现代生态法、环境法重要的哲学依据之一,在中国环境法学理论界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争鸣。汪劲的专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初步探讨了环境立法目的这一基本问题,他认为:“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依靠制定环境法而欲实现的一种基本价值,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需求是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与自然固有的权利及其利益。它是人类社会以法的形式确定人类与环境及其与生态相互关系的基本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出发点”;“过去环境立法所运用的是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支配下的传统法理论和方法,因此导致环境立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现代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刘文燕、刘滨在《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发表了《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一文,主张:为了促进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完成人类在调控生态关系中所负的责任,必须对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社会调控机制进行一场根本的变革。这场变革表现在法律领域,有必要促进生态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结合,建立生态法学体系。并主张将“生态法”的法律关系从人类扩大到一切生命体。江山在《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上发表的论文《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对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理进行了探讨。

对环境权、自然资源权研究的深入,是“九五”期间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个显著进步,不少论文、教材和著作专门研究了这两大权利。其中肖国兴、肖乾刚编著的《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九五”期间自然资源法和自然资源权利的成就。该书从可持续出发,结合市场经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创新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对自然资源产权、自然资源行政权、自然资源环境权、自然资源权利救济等各种自然资源权利进行了研究探讨,有不少真知灼见。该书深刻分析了中国以往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问题,认为它们“在保证中国自然资源政府供给实现的同时,严重阻碍了中国自然资源市场的发育,成为中国自然资源浪费和破坏的制度根据”,“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长期以来是徒有虚名的”;提出了“排污许可证市场,环境产权交易是以污染权的需求与环境权和污染权的供给为特征的”等富于创新性的观点。环境权是伴随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概念,对它的讨论研究始于本世纪60年代,随后不断发展成为当代人权之一。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在各自的宪法中确认环境权,从而使环境权成为当代宪法的新的基本权利。有鉴于此,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工作人员为弥补这方面的空白,作了一些积极、有益地探索。如陈泉生教授在其所著《环境法原理》一书中认为:环境权就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又是一项自然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的权利;它既包括生态性权利,又包括经济性权利;它既是一个主体广泛、内容丰富,但又是在权利行使的方式上必须具有一定合理限度的权利。其具体化为;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7)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相互关系的理论研究。在“九五”期间,本学科对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初步成果。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中南政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等单位对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取得了不少对我国整个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具有长远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研究较为集中、系统而深入,该所承担“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 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规划法学重点项目,1996至2000年)的研究人员,除了已经写出其总体研究报告《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专著初稿)》外,还一连发表了十多篇专门研究可持续发展的论文。该项研究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含义、特征,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影响,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研究。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推广,蔡守秋教授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范畴作了进一步的深入和扩张,他指出:可持续发展法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可持续环境法具有基本相同的概念、体系、原则、法律制度和特征,人们很难将可持续发展法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可持续环境法分开;环境资源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发展空间和容纳能力,无论从本质上、长远上还是从历史发展角度看,环境资源法都具有可持续发展法的基本特点。因此,可持续发展法实际上就是可持续环境资源法。肖国兴、肖乾刚编著的《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对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新的探讨。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相互关系的理论研究。“九五”期间发表了大量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结合起来论述的论文、专著和教材,从环境资源一体化的角度研究环境资源法,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例如金瑞林、吕忠梅、文伯屏、汪劲等专家发表的《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1世纪环境科学专业全国统编核心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环境资源法》(司法部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专著、教材和论文,都已将环境与资源法结合起来。其中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研究成果发表较早,该所蔡守秋主持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及其法理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八五”法学重点项目,1991至1996年)组,于1996年出版了《环境资源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该书针对当时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土地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等相互交叉、相互重叠,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和管理部门存在“部门性立法”、管理职责交叉,法学教学中有关环境资源法内容重复等现象;通过研究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变化和发展过程,研究环境、自然资源、国土、土地等的自然社会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研究环境法、资源法、国土法等有关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特点和相互联系,论证了将上述各有关法律部门结合成“环境资源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意义,提出并阐明了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特点、原则和体系框架,对环境资源法的特征、体系框架、环境资源使用权和环境资源市场法等方面有所创新。肖国兴、肖乾刚编著的《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从自然资源法的角度对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综合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研究。上述研究成果为健全环境资源法理论和体系,为国家组织协调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建立统一协调的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综合管理,为改变环境资源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为法律教学中合理安排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课程,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咨询意见,对今后环境资源法学这一法学分支的进一步发展和理论研究具有推动作用。由于上述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学科范围和研究领域在“九五”期间不断扩充,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相关自然技术科学的联系越来越多,在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体化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

    第二,环境资源法学应用研究

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九五”期间,广大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人员将理论研究与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环境资源法学教学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环境资源立法起草调查研究工作和法律实施实践,开展了一系列应用性研究或应用性的理论研究,发表了大量有关环境立法、执法和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论文和著作,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例如,李启家、王灿发、肖国兴、吕忠梅等人结合防治污染(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立法、淮河治污达标、环保产业市场化、国家的刑法修改、能源立法、水资源保护立法、自然保护立法等实际问题,积极参与立法起草调研,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和咨询意见,并发表了一系列有关论文,收到了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良好效益。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从“环境资源法学作为环境科学、资源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需要以法学为重心、以自然科学为支撑”这一认识出发,将环境资源法学学科点与该校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植物学、生态学、森林保护、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专业的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结合起来,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制定、《种子法》的制定、《森林法》的修订等立法研究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

针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律责任不够健全的问题,环境法学研究工作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情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建议。在环境侵权责任的救济方面,陈泉生在其《论环境权的救济》一文中认为: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其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归纳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我国的私法救济应完善的地方是在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中,不应当仅局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非财产利益的损失。公法救济上,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逐步制定《环境纠纷处理法》和依法建立环境纠纷行政补偿制度,以确保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迅速得到合理赔偿。王明远在其《环境侵权损害责任的延变——社会化和个别化结合》中认为:环境损害填补应当实行责任个别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所谓责任个别化是指:加重环境侵权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确保其对环境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赔偿。所谓责任的社会化,是指将环境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性损害,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财务保证、责任保险、行为补偿、社会安全等制度密切衔接,通过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达到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环境侵权损害的目的,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而是社会化和个别化救济的结合。关于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法学研究工作者认为:目前新刑法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有效地起到了对环境进行刑事法律保护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须完善的地方:(1)有些法条之间互相冲突,缺乏协调;(2)罚金刑的设置太过笼统,缺乏操作性;(3)应借鉴国外经验,引进资格刑;(4)应设置“危险犯”和确立“混合过错”;(5)有些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6)急需完善一些应制定而未制定的犯罪。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开创20年来,环境法的实效是不令人满意的。环境法学研究工作者从宏观实效和微观实效两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王曦教授认为:有必要从建立部门合作与协商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入手,构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有些研究工作者还指出:环境法——企业相互作用模式的核心是利益分配的调节。环境法最终的实效取决于企业对环境调节信息的渗透性、灵敏度、同一反应性,有必要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研究。

    第三,比较环境资源法和国际环境资源法研究

    在比较环境资源法学方面,“九五”期间翻译出版了不少外国环境法规和资料,也发表了一些比较研究中外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论文。在国际环境资源法方面,“九五”期间的研究相当活跃,已经发表不少论文、教材和著作。其中以王曦著的《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当代国际环境法的最新成果。该书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对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重要案例以及国际大气保护、淡水资源、危险废物、生物安全等方面的国际条约进行了研究和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在“九五”期间,数十名环境资源法学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对环境资源法学的各个领域进行了相当广泛、全面、富于创新性的研究和探讨。有关环境责任、国家海洋跨界污染责任、“对一切”的义务、公众参与、环境民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与贸易、北美自由贸易区条约中的环境控制、欧盟环境法、生物安全立法、湿地保护法、长江流域保护立法、当代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资源产权、排污权、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的学位论文体现了许多新的环境法学理论观念和制度创新。例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硕士研究生高利红关于《环境法的伦理基础》(1999年)的论文,清华大学学生王功伟关于《论当代环境资源法和非人类主体权利》(2000年)的论文等,均已涉及到环境资源法学中最具有基础性、理论性而又最富于争论性的基础理论领域。这些学位论文虽然大部分还没有公开出版,但的确是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份宝贵财富。

    2. 环境资源法学教材品种增多

在“九五”期间,各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和环境资源法学教师纷纷出版不同品种或各种类型的教材,迎来了环境资源法学教材的繁荣和发展。据初步了解,“九五”期间(从1996年至2000年)公开出版的环境资源法学教材主要有:《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环境法学》(“九五”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1998年第5次印刷版);《中国环境保护法》(香港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环境法学》(高等法学教育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环境资源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1世纪环境科学专业全国统编核心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含自学考试大纲)》(全国统编自考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辅导书)》(方正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环境资源法》(司法部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面向21世纪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的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等。

    3. 环境资源法学学科发展机制逐步建立健全

    环境资源法学学科发展机制主要包括环境资源法学学科点、研究机构、学会组织和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

    “九五”期间,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或加强环境资源法研究、教学单位(包括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研究中心和教研室等),逐步加强了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据调查,目前已有: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清华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室,内蒙古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室,湖南师范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有教学科研人员7人)。

    在环境资源法学学科点建设方面,“九五”期间已经有不少大学设立环境资源法博士点、硕士点,招收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点,金瑞林教授、马骧聪教授、蔡守秋教授已先后招收环境资源法博士研究生;已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等单位设立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点,招收环境资源法硕士研究生。

    “九五”期间环境资源法学学会组织和研究机构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1999年11月,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武汉大学正式成立。1999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成为第一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为适应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交流的需要,还举办了《环境资源法研究资料(内部刊物)》(1998年开始)、《环境法信息》(内部不定期刊物)(1999年开始)等专门刊物。

环境资源法学的学术交流活动日益活跃,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与国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从1996年开始,中国江苏省环保局与美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CIEE)连续召开了3届中国环境问题国际研讨会,每次都有环境法的内容。1999年8月在重庆召开的“长江技术经济学会环境保护学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学术交流会”。1999年10月,在武汉晴川假日酒店召开了“大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会议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主办。中国法学会与欧盟有关组织于1998年联合召开了中欧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及各地方环境科学学会召开的年会和其他学术讨论会,大都有环境法学的内容。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在“九五”期间就召开了7次环境资源法学学术研讨会,例如:1996年11月在武汉召开的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环境法制研讨会;从1997年开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环境法中心连续3年召开了中澳可持续发展法研讨会;1998年8月在武汉大学召开了“全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及“迈向21世纪的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海峡两岸学者研讨会”;1999年11月举办了环境资源法学高级研讨班和“欧盟环境法讲习班”(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荷兰鹿特丹依雷斯墨大学法律系、全球化国际经济与争端解决研究所协办,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资助,参加会议的专家和学员约有100人)。1999年11月20——22日在武汉大学召开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这次大会的召开不仅加强了环境资源法领域国内学术的交流和合作,开拓了面向21世纪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教育、发展的新局面,更为重要的是到会的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从事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政府官员、管理人员对现阶段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了积极、有益、深入地探讨,为21世纪中国环境资源法治作好了理论准备。

    (二)“九五”期间环境资源法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五”期间对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总体状况是:“对实践问题的研究多于对理论问题的研究”,“对外国环境资源法的介绍性研究多于比较性研究”,“对国际环境资源条约的介绍多于对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的研究”;翻译介绍国外环境资源法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较多,翻译国外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原著或理论探讨文章较少;探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论文较少,有些论文的理论水平不高;环境资源法学教材数量多,但高质量的教材少,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

    一些从事环境资源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反映,在过去的几个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包括“九五”规划)中,有关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课题不仅数量少、而且资助经费也少,要想获得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课题很难,以至出现了环境资源法研究“国外和国际热,国内冷”、“法学界外热,法学界内冷”、“有关环境资源的政府部门重视,法学教育部门不够重视”的现象。例如,湖南师范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李爱年教授给本调查组来信认为:“过去的法学‘五年’规划中对环境资源法学不够重视,列入规划课题较少,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很难得到资助。”

    目前国外的环境资源法学刊物很多,仅美国就有近20种。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学刊物,这种状况难以满足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使得不少研究成果得不到及时反映。有些法学杂志缺乏掌握环境资源法学专门知识的编辑,有的刊物编辑对环境资源法学界的情况不够熟悉或者对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状况及学术问题很不了解,常常刊登一些过去研究过的环境资源法学文章,而将对本学科一些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新意的文章却拒之门外。在这次调查中,不少教师要求有关部门或法学刊物加强对环境资源法学的支持力度,有的单位提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应有定期会刊”。

    目前环境资源法学已经成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的法学类十大二级学科之一,但是在教育部指定的大学法律本科14门法学类核心课程中却没有列上环境资源法课程,这种作法不仅对法律本科生的知识结构造成缺口,而且不适应国家对环境资源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针对这种状况,在1999年11月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来自全国20多所大专院校法律院系的环境资源法教师联名向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出呼吁和请求,要求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将“环境资源学课”作为大学法律本科的必修核心课程。在这次调查中,不少专家、学者再次提到了这一问题。如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来信要求,“坚决争取将环境资源法学列入教育部规定的法学类核心课程,明确规定环境资源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在全国法律院、系实施”。    

    (三)“十五”期间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研究领域

    1. “九五”期间对当代环境资源法学发展趋势的研究

    在“九五”期间,一些环境资源法学专家对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重点研究,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当代环境资源法学发展趋势的论文。例如,蔡守秋、文伯屏、汪劲、王树义等发表的论文。将这些文章的意见概括起来,今后环境资源法学科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个方面:  

    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自本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环境资源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成为环境资源法中其他新的概念和原则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原则。环境资源法正在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具,环境资源法中的污染防治战略正在发生变化,它更加重视预防原则、全过程管理、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和总量控制,它正在向着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当代环境资源法的许多发展热点和动向,如综合化、经济化、民主化、科技化、全球化等,都与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将环境法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具有关。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冲击是引起环境法范围的扩大。在国内法方面,有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其21世纪议程或行动方案中已经提出建立健全以环境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任务,或将环境法扩大为可持续发展法。在国际社会已经提出将国际环境法发展成为可持续发展国际法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还要求环境法和贸易法的互补发展、环境法和人权法更紧密的联系,以及环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环境伦理成为环境资源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伦理、生态道德逐渐进入环境资源法的认识论和价值观,环境道德规范不断被法定化,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不断被道德化。这种趋势使得环境资源法规范有了环境道德规范和社会公众舆论的支持,环境资源法学的认识论有了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从而使环境资源法更易于实施、环境法学的理论更加成熟和更加富有说服力。当代国际社会和各国非常重视环境道德对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司法等整个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伦理指导和舆论推动作用,当代的环境资源立法和执法常常借助于环境道德来解决认识问题。

    第三,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为标志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日趋深化。目前环境资源法学正在形成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为标志的、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独特的环境法学基本理论。这种基本理论是区别于其他法律学科的、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基础,是环境科学与生态哲学、西方的自然法学理论与东方的天人合一观念、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的综合和提高。将生态伦理、环境道德运用到环境法学领域,将环境权扩大为保护和尊重自然的权利、保护环境的义务,提出并阐发生态人、生物安全、自然体的权利等问题,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理论的新动向。

    第四,环境资源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及其相关问题,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性、一体化进一步加强。这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部门性、行业性的环境资源基本法的出现,它标志着污染防治法体系、自然资源法体系、城乡规划建设法体系、能源法体系等部门、行业法律体系的形成;二是指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资源综合性法律或法典式法律的出现,它标志着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形成;三是指国家的环境资源法体系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及相关的跨领域问题,通过环境资源法这一框架体系正在实现环境、资源与人口、发展的一体化;四是指一个国家的环境法学正在将环境资源法综合化;五是指有关环境资源的国际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综合化、一体化。上述5个方面表明:环境资源法体系所容纳的法律法规的数量越来越多,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越来越丰富,所规范的环境资源问题及其相关问题越来越广泛,所调整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多样化、综合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结构越来越合理、健全、系统化。

    第五,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各国环境资源立法机关和环境资源法学界纷纷将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权和公众参与视为环境资源法的思想武器,作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促使环境资源法规范的监督管理日趋民主化、民主手段和公众参与日益法律制度化。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高举环境正义和公平的旗帜,将环境民主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权利,强调和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逐步实现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法律监督的民主化,以及在环境信仰、言论、结社方面的民主化;通过环境立法将公民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在环境法制建设中扩大和保障公民环境诉讼,使之成为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在环境法规中规定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有权依法成立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群众组织,有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政府应为环境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和提供援助,使之成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途径和保障。

    第六,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宪法、国家计划和执政党章程中的重大问题,环境资源法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全社会对环境保护认识的提高,国家政府和政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环境问题成了需要政党和政治家出来解决的政治问题,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成了需要国家通过其根本大法、国家计划和综合决策进行调整的国家大事,环境保护成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国策。这种环境法的政治化(politicized)是当代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地位的提高的象征,也是当代环境法发展的政治保障。其主要体现如下:各种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和各国政府纷纷将环境保护视为影响党、国前途命运的政治问题,将环境保护纳入党纲、宪法和国家建设发展计划;各政府部门(包括议会、法院和行政机关)和各政党越来越多地关心、参与和卷入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活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的执法)活动中的政治竞争日益增多和加剧;环境资源法正在成为国家调整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工具。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的宪法已将保护环境规定为国家及国家机关的职责或义务和权利。关心环境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政治的一个标志,不但传统的各政党纷纷打出环境保护的旗号,还新成立了许多以“绿色”为旗帜的环境党或绿党。据资料,到1996年年欧洲已有35个国家成立绿党,非洲已成立17个绿党,北美、南美、亚洲和大洋洲的一些国家也已成立绿党。许多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纷纷将环境保护纳入本党的党纲,使国家环境法有了政党的环境保护政策作基础。

    第七,环境资源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在可持续发展阶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立法都在试验、采用新的环境经济手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通过环境立法,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实行资源权、排污权转让和流动的政策,宣布把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目标明确纳入国民经济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使计划、经贸 、财政、金融、保险等有关经济部门从各方面对其给予支持和保证;把发展与环境政策建立在成本与效益相比较的基础上,建立在审慎的宏观经济分析之上;调整并取消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将经济控制手段与命令控制手段紧密地结合起来;直接采用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环境基金、贷款、减免关税、贸易控制、经济性惩罚和奖励以及环境资源能源方面的税收等措施。

    第八,环境资源法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标准化管理等科学技术方法已成为将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主要工具,各种环境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无害技术的技术性规范在环境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这种趋势的主要表现如下:在环境法规中环境科学技术的名词和术语越来越多,科技含量或科技贡献逐步提高;环境法规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措施和手段,并且在将这些科学技术手段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功和进展;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有关环境科学技术的法律制度逐步推广、越来越成熟;环境影响评价正在成为各国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清洁生产和源削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

    第九,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其主要表现是: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等等。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环境法极强的规范能力、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是当代环境法取得成功、获得社会承认和公众支持的标志。

    第十,各国环境资源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环境资源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其主要表现是:强调只有一个地球的观点,承认环境问题的公害性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性,重视地球一体化或人类环境综合性的思想,突出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环境法的公益性和国际环境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国内化或国际环境法对国内环境法的影响的增加;国内环境法的国际化或国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的增加;国内环境法、区域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之间相互联系的日益增加;环境法的区域化进程和国际化进程加快;强调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协调和接轨,促进国际环境条约之间、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之间、各国环境法之间的协调;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方法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各国环境法之间的共同点、相似性越来越多。这种趋势,指明了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方向,说明了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共同性特征和普遍性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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