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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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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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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股东处罚的效力判定.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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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页。 {2}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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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人民司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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