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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14/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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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期货合约,远期合约,期货交易所 |
|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法对“期货”本身没有实质性的定义,“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过于侧重交易机制,忽略了参与者范围和标的物种类要素,未能准确体现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控制投机风险的意图,反而带来法律的不确定性。我国期货法律制度应当构建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实质性区别要件,明确“期货”的实质定义;改变以交易机制作为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唯一标准的认识,补充公众参与和标的物种类作为认定期货交易所的必备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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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货”的定义
二、“期货交易所”的认定
三、中国期货交易界定的完善建议
四、结论
期货交易的界定及其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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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证券法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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