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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TO/WTO 协定/减让承诺表/解释原则/补充解释 |
内容提要: WTO 的减让承诺表,虽然产生于相关成员的单方承诺,但它也是WTO 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应当按照解释WTO 一般规则的原则和方法予以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应客观地根据减让承诺的内容而非任何某一方单方面的意思或预期来确定减让谈判双方的共同意图。单方承诺的特点决定了减让承诺的解释更多地需要诉诸补充解释方法,这种做法也更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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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 的法律文件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是有关减让承诺的规定。这些减让承诺构成了WTO 各成员承担的具体义务。WTO 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诞生的原因,正是为了保证1947年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会议期间相关国家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的实施。随着GA TT 谈判的深入和范围的扩大,相关成员的减让承诺已不再单纯限于关税减让承诺,还包括非关税措施的减让承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除了货物贸易方面的传统减让承诺外,谈判方还就农业补贴、服务贸易等做出了承诺。每一成员的减让承诺,都构成了该成员的减让承诺表(或称减让表) 。减让承诺是在讨价还价的减让谈判过程中由相关成员做出的单方承诺,它不同于由WTO 所有成员参与谈判所达成的相关协议。WTO 相关协议的制定除经过讨价还价外还是各方字斟句酌的结果,明显反映了谈判各方的共同意志,完全可以理解为是谈判各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相关成员是否违反了其承担的减让义务,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对其减让承诺的解释。因而,如何解释减让承诺,就成为解决贸易争端、保障WTO 机制平稳运行的重要方面。
一、WTO 减让承诺表
我们通常所说的减让承诺表是指关税减让承诺表。它不仅是GA TT1947 中最核心的部分, [i]也是GA TT1994 的基本制度——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的体现。此外,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政府采购协定》、 [ii]《信息技术协定》项下的减让承诺,亦属于WTO 减让承诺表的范围。
(一) 减让承诺表的法律地位
减让承诺表与WTO 一般规则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 协定》) 规定了WTO 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的资格。GA TT1947 的缔约方,除接受《WTO 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外,还需将关税减让承诺表附在GA TT1994 之后,将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附在GATs 之后,始可成为WTO 的创始成员。加入成员只能按照他与WTO 议定的条件加入。由于加入是加入现有的已经成立的WTO ,因而议定条件不涉及对《WTO 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的议定或谈判,而主要是减让承诺表的议定。一旦加入成员与WTO 就减让承诺表达成议定书,则该减让承诺表就成为WTO 协定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减让承诺表是WTO 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税减让承诺表和农业减让承诺表是GA TT1994 的组成部分, [iii]服务贸易减让承诺表是GATs 的组成部分。因而,减让承诺表与WTO 一般规则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WTO 上诉机构也确认“减让承诺表规定中的减让承诺是条约条款的一部分”。 [iv]
(二) 减让承诺表的特点
1. 与WTO 一般规则相比,减让承诺表的产生过程更加复杂。减让谈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的产品和部门繁多、程序复杂、方式多样。以关税减让谈判为例,“关税谈判是一个互惠的求与让的过程,是一个互惠的给与取的过程。” [v] “谈判应当提供充分的机会,考虑具体国家和具体产业的需要,对选定的产品逐项进行谈判。参加谈判的政府对特定产品都享有不做出减让的自由;在做出减让时,可以降低关税将其约束在现有水平上,或者承诺不高于某一具体规定的更高水平。参加谈判的政府在没有收到充分的回报减让时,无需对其他政府做出单方的减让或做出减让。” [vi]因而,减让承诺的做出,在客观上和实质上都是相互讨价还价的结果,在主观上和形式上则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反映了减让方可以接受的或可以承受的减让程度,也反映了接受方的利益满足。“进口成员以满足其需要的条件界定其报价(及由此引起的义务) ,是非常正常的……出口成员必须确保其相应的权利具体规定在进口成员的减让承诺表中,谈判中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口利益得到保证。” [vii]为了保证减让承诺表记载的内容确实反映了谈判双方的谈判成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步结束后、正式协定正式签署前,谈判组织方特别安排了一个减让承诺表的核对期,时间从1994 年2 月15 日到3 月25 日,允许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各方通过磋商检查和控制关税减让的范围及其界定。此外,有关减让的谈判,不仅包括不同回合的谈判、修改减让承诺表的谈判、新成员加入的谈判,还包括因成立关税同盟引起的谈判。
2. 与WTO 一般规则相比,减让承诺表只约束作出承诺的一方,而不约束其他成员。“关税减让引起了减让成员的义务,并对其有约束力,这非常不同于约束所有成员的其他WTO 义务。” [viii]争端方的这种认识得到了上诉机构的肯定:“每一WTO 成员都有自己的减让承诺表,而且减让承诺表中对具体产品有约束力的关税承诺,在不同的WTO 成员之间是不同的。” [ix]每一次谈判达成的减让承诺,都是减让承诺表的有效组成部分,新的减让承诺并不导致旧的减让承诺失去效力。 [x]由于这些减让承诺表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为了透明和统一,有必要合并不同时期、不同方面、不同成员(缔约方) 间的减让承诺,形成一个合并的减让承诺表。为了解决合并的减让承诺表的形式与法律效力问题, GA TT 花了几十年的时间。WTO 成立后,WTO 总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合并活页减让承诺表,并就合并的减让承诺表应包括的信息及其效力进行了规定。
3. 减让承诺水平测算的复杂性,增加了理解减让承诺表的难度。例如,货物贸易方面的减让承诺水平的测算需要与关税税目联系在一起。在GA TT 早期的谈判中,谈判方并没有采用海关合作组织(后来的世界海关组织) 制定的《商品名称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 ,而采用了联合国的《标准国际贸易分类》。只是到了1983 年,GA TT 缔约方全体才决定向《协调制度》转变。 [xi] 而《协调制度》本身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又如,在服务贸易谈判中,乃至现在,都不存在类似《协调制度》这样的服务贸易的统一分类。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减让承诺水平测算的复杂性及其理解的难度。
由于减让承诺表具有与WTO 一般规则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减让承诺表的产生及其效力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再加之减让承诺水平测算的复杂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对减让承诺表作出不同的主观评价。而且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某一成员给予第三方成员的相关利益,在同样条件下应给予其他成员,这就使得双边谈判的结果得以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多边基础上实施。某一成员与另一成员谈判做出的特定减让也不再限于适用于谈判双方,而成为所有成员关注的对象。这使减让承诺表的解释变得更加重要。
二、WTO 减让承诺表的解释原则
做出减让承诺是成为WTO 成员的前提条件,同时减让承诺表又是判定相关成员是否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性标准。是否做出了减让、是否做出了申诉方指控的减让,直接影响争端的解决结果。在所有指控违反减让承诺的案件中,确定被诉方的减让承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WTO 协定》将对WTO 有关协定的解释专有权授予了WTO 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 [xii]这种解释实质上是WTO 制定的新规则, [xiii]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法解释的范围。该解释需要遵循规定的程序(如成员提议和理事会的建议) ,需要一定比例成员的批准(如成员的3/ 4 多数) 。从某种意义上讲,条约的解释与修改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条约的修改可能直接改变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xiv]
然而,上述所谓的立法解释,用于解释减让承诺表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无论是部长级会议还是总理事会,都不可能、也无必要针对某一成员的某种产品的关税减让做出立法性解释。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第3 条第2 款规定了WTO 争端解决体制框架中的条款解释原则,即“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澄清适用协定的现有规定”。这一解释的作用在于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xv]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条款解释,在性质上不同于前述的立法性解释。我们不妨称其为司法解释。负责执行DSU 的争端解决机构(DSB) ,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仲裁员来对相关规则进行解释。具体到减让承诺表来说,这种司法解释才是我们所讨论的减让承诺表解释。
(一) WTO 减让承诺表的解释原则——“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
DSU 明确规定,对WTO 现有规定解释的原则是“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DSB 的上诉机构在其受理的第一个上诉案件中就指出,1969 年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 第31 条所规定的“一般解释原则”“取得了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的地位,构成了DSU 第3 条第2 款指示上诉机构在澄清现有适用协定时应适用的‘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该指示反映出对GA TT 不能孤立于国际公法解释的承认”。 [xvi]上诉机构在另一案件中进一步指出《, 维也纳公约》第32 条规定的“补充解释方法……也取得了同样的地位”。 [xvii]
《维也纳公约》第31 条“一般解释原则”共有4 款,分别对通常含义的善意解释、上下文的构成、与上下文一起考虑的因素(如“嗣后做法”等) 以及特殊含义作了规定。第32 条“补充解释方法”规定,如果根据其第31 条作出了解释后,含义仍然意思不明或明显荒谬时,为确定其含义可以适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其中包括条约的准备材料和缔约情形。上述解释中,通常含义的善意解释是最基本、最为重要的。也就是说,条约应根据条约用语在上下文的通常含义,根据条约的目标和宗旨善意解释。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几乎每次在解释条约时都重申这一原则。
在第31 条规定的“一般解释原则”中,上诉机构没有正面说明什么是善意解释,而是注重其包含的诸项因素:条文、上下文、目标和宗旨。这三项因素构成了条约解释所应遵循的次序。“条约解释者必须首先从条约的特定条文出发,并集中于此。条约的目标和宗旨,必须首先从构成条约的、与上下文一起理解的用语中寻求。当条文本身赋予的含义不清或模糊时,或者希望确认条文本身理解的正确性时,从整个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中寻求启示是有用的。” [xviii] 因而,在重要性上,这三项因素依次降低。 [xix] 诉诸上下文、目标和宗旨所得出的结果不是替代条约解释的结果,而是确认或澄清条约解释的后果。“这些条约解释原则不要求也不宽恕赋予条约根本不存在的用语,或者赋予条约根本没有想表达的概念”的做法。 [xx] “条约解释者必须理解和解释受审查条约实际使用的用语,而不是解释者自己觉得应该使用的用语。” [xxi]
尽管《维也纳公约》第32 条规定的“补充解释方法”也属于“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但与第31 条相比,在对WTO 一般规则的解释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除非有必要,一般较少诉诸第32 条规定的“补充解释方法”。在解释方法上,欧盟法院与WTO 上诉机构唯一相似的地方在于它们都对条约的准备材料赋予了较小的重要性, [xxii]因为它毕竟是一种“补充解释方法”。如果说《维也纳公约》第31 条规定的三种解释方法具有不同的层次,那么第32 条规定的解释方法,对于一般规则的解释来说,则处于更低的层次,被采用的可能性更小。
如前所述,减让承诺表是条约条款的一部分。因此,有关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无疑应适用于减让承诺表的解释。“解释减让承诺表含义的唯一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 [xxiii]此处的“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应理解为不仅仅包括《维也纳公约》第31 条的“一般解释原则”,还包括第32条确定的解释方法。
(二)DSB 上诉机构对“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的发展
在适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的过程中,DSB 的上诉机构发展出一种具体解释原则,即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上诉机构认为,条约的有效解释是适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的必然结果,条约的解释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用语以含义和效力。 [xxiv]最能说明这方面问题的规定是GA TT1947 第19 条第1 款中“未预见的发展”这一用语的含义和效力。WTO《保障措施协定》第2 条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其中包括进口增长、国内产业受损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内容几乎是GA TT1947 第19 条第1 款所述实施保障措施条件的完全照搬,但唯独少了第19 条第1 款中所规定的“未预见的发展”这一条件。对于这一条件是否仍然是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存在明显的分歧。在“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和“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两个不同的专家组都得出同一结论:“未预见的发展”这一条件已经不再存在,满足了《保障措施协定》第2 条的条件就满足了GA TT1947 第19 条第1 款的条件。然而,上诉机构把专家组的结论都推翻了,认为专家组的结论违反了“有效解释原则”“, 未预见的发展”应作为一个事实条件加以证明。 [xxv]此后,上诉机构多次强调了这一解释原则。
避免冲突推定是国际公法上的一项规则,专家组认为这一规则与WTO 的协定特别相关,因为所有WTO 的协定都是由各成员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通过谈判而获得的。 [xxvi] 上诉机构对此虽然没有表示出明确、正面的意见,但从上诉机构的观点中可以看出,避免冲突推定实质上可以视为有效解释的另外一面:“根据有效解释原则,条约解释者有义务‘以给予条约的所有规定以含义的方法,协调性理解’。这一解释的重要结果是条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并且,特别是,其不同节和部分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xxvii]
三、WTO 减让承诺表解释原则的具体应用
减让承诺表所包含的减让承诺是谈判过程中减让方单方做出的承诺。单方面承诺这一事实,可能会引出解释WTO 一般规则较少产生的许多问题。例如,该承诺是否真实反映了减让方的意志,是否满足了谈判相对方的预期期望,如何客观评价减让承诺表的实际表示,等等。
(一)“一般解释原则”的适用
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定条约缔约各方的共同意图,这是学者们的普遍共识,上诉机构对此也予以肯定。 [xxviii] 但对于缔约各方的共同意图是什么,学者们却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指出,缔约各方的共同意图至少可以有以下四种含义:第一,共同意图纯粹是条约条文表达的意图;第二,共同意图不仅是在条约条文中,也在其他地方,如准备材料中,表现出的意图;第三,共同意图是基于条约明示或默示地对目标和宗旨理解的意图;第四,共同意图是合理理解的意图。 [xxix]这几种意图实质上是《维也纳公约》第31 条所涉及的不同因素。但可以看出,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可能得出的意图也不同。英国国际法学者Bin Cheng 亦认为,条约解释在于确定缔约各方的共同意图,但是他也强调“真正的意图”即是条约的精神。“条约义务应根据缔约各方在缔结条约时的共同的真正的意图,即根据条约的精神,而不仅是其文字来履行。这是善意原则最重要的方面之一,与条约是缔约双方意志的一致的概念是统一的。” [xxx] WTO 规则的“一般解释原则”没有遵循依条约精神解释的方法,但Bin Cheng 所关注的“真正意图”是不是减让承诺表的减让承诺方或受诺方的主观判断呢? 这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欧盟计算机设备海关分类案”是DSB 审理的第一个涉及减让承诺表解释的案件。欧盟减让承诺表中通讯设备的约束税率高于自动数据处理机的约束税率。在该案中,欧盟对局域网设备按通讯设备征收关税,申诉方美国认为应按自动数据处理机征收关税。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应如何确定欧盟减让承诺表中涉及局域网设备的关税减让。这一问题明显涉及减让承诺表的解释问题。专家组支持了美国提出的根据出口方的“合法预期”来解释减让承诺表的主张。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一解释方法。一方面,上诉机构指出“, 合法预期”是非违反性申诉程序中的概念,不适用于违反性申诉;另一方面,上诉机构强调“: 共同意图不能基于条约一方主观的、单方确定的‘预期’来确定”。 [xxxi] “虽然每一成员的减让承诺表代表的是一个成员做出的关税承诺,但它们代表的是所有成员间的共同协定……谈判中关税减让范围的澄清,是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任务”,而非仅仅是进口方的任务。 [xxxii]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结论感到困惑的是,专家组在解释减让承诺表时为何没有考虑《协调制度》及其注释和“嗣后做法”的因素。
“韩国牛肉案”中涉及的是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解释。该减让承诺表中年度及最终约束承诺水平一栏包括了两组数字,且左侧一组没有括号,右侧一组数字在括号内,括号旁边有一“注释1”,左侧一栏数字低于右侧一栏括号内的数字。究竟哪一组数字构成了韩国真正的有效的减让承诺呢? 专家组依据左侧一栏的数字对韩国的减让承诺作出了解释,但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一解释,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右侧一栏括号旁边的注释:“对条约用语通常含义的审查,必须考虑其所有用语……专家组对韩国减让承诺表通常用语的审查没有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化的一般国际法的解释规则进行。” [xxxiii]笔者一时无法反驳上诉机构作出的解释,但韩国为什么做出了两栏不同的承诺呢? 数额更低、义务更重的那一栏到底有什么用呢? 从该案件提供的信息中,笔者没有找到答案。
(二)“补充解释方法”的适用
在“美国博彩案”中,被诉方美国认为自己没有对博彩做出减让承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定其做出了减让承诺。该案涉及对GATs 项下减让承诺表的解释。其解释方法与WTO 其他减让承诺表、其他规则是一样的:“GATs 减让承诺表的含义,必须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规定的规则,以及在适当范围内,按照第32 条规定的规则来确定。” [xxxiv]美国在“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部门与分部门的承诺中,共列出了四类:A 类为“娱乐服务(包括剧院、现场乐队和马戏团服务) ”,B 类为“新闻服务”,C 类为“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D 类为“其他娱乐服务(体育除外) ”。在该案中“, 博彩服务”一词并没有出现在美国的减让承诺表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减让承诺表部门或分部门一栏中,分部门D“其他娱乐服务(体育除外) ”是否包括了“博彩服务”,更具体地说,被排除于减让承诺表之外的体育部门是否包括了“博彩服务”。上诉机构在对美国的减让承诺表进行了用语、上下文、目标和宗旨以及“嗣后做法”的分析仍然得不出最终结论后,采纳了“补充解释方法”,利用了条约的准备材料和缔约情形,根据谈判时用作减让承诺框架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UN/ CPC) 中“体育”与“博彩”并列的情况,最后得出了确认“其他娱乐服务”包括“博彩服务”的结论。 [xxxv]
(三)“有效解释原则”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与加拿大之间有关奶制品关税减让的谈判没有达成协议。加拿大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在其减让承诺表中列出了其对鲜奶及奶制品的减让,包括关税配额。加拿大和美国都认为该减让是加拿大现有做法的继续。但在对关税配额的解释上,双方产生了争议。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解释,认为专家组没有对“关税配额”一栏注释中的所有词语赋予含义,“条约解释者的任务是确定条约用语,并赋予其法律上有效的含义……条约解释者不能随便采纳使条约的某些部分多余或无用的含义”。 [xxxvi]上诉机构同时也认为,由于注释用语表面上不清楚、有歧义,因此诉诸“补充解释方法”的做法是适当和必要的。 [xxxvii]
四、减让承诺表解释面临的困境及其展望
以上案例说明,减让承诺表确实不同于WTO 一般规则。从承诺方来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的结论,确实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形,其内含与外延也未必是明确的。这也意味着,减让承诺表的解释可能需要更为灵活的解释方法,可能需要更多地诉诸其他补充方法。也正是在对减让承诺表的解释过程中,上诉机构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条约化的习惯规则,解释最终是一个整体的掌握,不应机械地分成几个僵硬的部分。” [xxxviii]
在“欧盟鸡块分类案”中,盐渍鸡块的约束税率低于冷冻鸡块的约束税率。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欧盟减让承诺表中“盐渍”一词的解释上,即加盐的鸡块是否都是盐渍( salted) 鸡块,盐渍鸡块是否必须具有“长时间保存”的效果。 [xxxix]在本案中,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几乎用尽了《维也纳公约》第31 条和第32条规定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上诉机构花了大量篇幅来分析“嗣后做法”和“补充解释方法”。在使用“补充解释方法”时,上诉机构甚至指出:“第32 条只包括了条约的准备材料和缔约情形。在特定案件中,在考虑相关的补充方法时,解释者享有某种灵活性,以便帮助确定当事方的共同意图。” [xl] 这种灵活性,在解释WTO 一般规则时是少见的。这种灵活性实质上也是减让承诺表解释陷入困境的一个反映。
在前述对减让承诺表解释的案件中,几乎所有案件都以承诺方违反承诺而告终。而这样的结果又都是建立在承诺方的实际减让行为与承诺方声称的最初意愿相违背的结果之上的。相较于其他案件,如“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案件涉及的是被诉方的事后行为,承诺减让表解释的案件不仅涉及事后行为,更涉及承诺行为本身(或称之为缔约行为) 。因而,承诺减让表解释的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或其最后的结果是,承诺方自己不知自己承诺的是什么。
承诺,或是对谈判对方要求的反应,或是己方主动的意思表示。前文的分析表明,承诺既不能按受诺方的预期期望来确定,也不能按承诺方的主观理解来确定,而应按照双方的共同意图来确定。对这一共同意图的确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采取了客观标准或第三方标准,即在所谓的“精神”和“条文”这两极上,采取了“条文”标准。当然此处的“条文”是上下文中的条文,是基于目标和宗旨的条文。这一解释方法与WTO 一般规则的解释方法是一样的。应该说,这是一种正确的标准。
但成员单方面做出的承诺,与WTO 一般规则毕竟是不一样的。因而在对承诺减让表解释的过程中,尽管适用的是同一解释原则,但在具体因素的裁量上,减让承诺表的解释却表现出了更大的灵活性。例如,使所有用语都有意义的“有效解释原则”的使用减少,而更多地采用“补充解释方法”。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让承诺表用语本身的作用降低了,减让承诺表内容的不确定性增加了。
造成减让承诺表词不达意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经验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像GATs、《农业协定》项下的承诺,无论是承诺方本身还是所有谈判对方,都缺乏经验。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减让承诺表不可能像WTO 一般规则一样,要经过不同谈判方、不同机构包括法律部门严格的审查,要考虑到像上诉机构或专家组那样广泛考虑的因素。减让承诺表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减让承诺是承诺方单方、主观的承诺,而其解释方法则是多边、客观的。因此,在减让承诺表及其解释之间存在的内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既然如此,那么承诺方如何才能避免或减少这种冲突呢? 考虑到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取向,争端双方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仍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一成员对某种产品或服务承诺的价值或重要性对于不同的成员是不同的,有些成员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该种产品或服务的出口。双方都能接受的争端解决方法,也是DSU 大力倡导的, [xli] 就是双方相互让步,磋商解决。
对于减让承诺表的解释来说,承诺方加强对缔约情形的搜集和研究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救方法,这种努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承诺方的抗辩力度。同时,承诺方应加强与其他成员的沟通,争取达成共识,就其减让承诺表进行一定的解释,并按照自己的理解采取措施,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嗣后做法”。例如,在“欧盟鸡块分类案”中,如果欧盟成员国的海关都按照其理解来执行,案件的结果或许就会有所不同。如果自己实际做的与自己主张的不相符,就很难让其他人接受自己的主张。
当然,对“一般解释原则”的理解和应用,仍然是减让承诺表解释中最基本的工作。相信随着有关减让承诺表争议的增多,随着DSB 和WTO 成员经验的更加丰富,在今后的贸易谈判中做出的承诺、形成的减让承诺表会更加明确。但那时仍然需要对减让承诺表进行解释,毕竟减让承诺表是条约条款的一部分,而“条约的通常含义必须根据个案来确定”。 [x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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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 GATT1947 第2 条第7 款规定:“本协定所附减让承诺表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有机组成部分。” [ii] 作为诸边贸易协定之一的《政府采购协定》,其适用范围限于协定“附录1”所列明的实体。对于每一参加方,“附录1”分为5 个附件:“附件1”包括中央政府实体;“附件2”包括地方政府实体;“附件3”包括依该协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附件4”列明该协定所包括的服务;“附件5”列明所包括的建筑服务。有关最低限额的规定列在每一参加方的附件中。从主动列出相关实体和限额从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角度看,该附件颇像我们前述的减让表。处理有关《政府采购协定》案件的WTO 专家组认为,《政府采购协定》附件就是减让表。See Ko2rea - Measures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WT/ DS163/ R. para. 7. 以此类推,《信息技术协定》项下的承诺,亦属于减让表的范围。 [iii] 《农业协定》第3 条第1 款规定:“每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中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承诺构成限制补贴的承诺, 特此成为GATT1994 的组成部分。” [iv]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 , WT/ DS62/ AB/ R , WT/ DS67/ AB/ R , WT/ DS62/AB/ R , para. 84 , para. 109 , para. 109 , para. 84 , para. 84 , para. 84 , paras. 109 - 110. [v]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 , WT/ DS62/ AB/ R , WT/ DS67/ AB/ R , WT/ DS62/AB/ R , para. 84 , para. 109 , para. 109 , para. 84 , para. 84 , para. 84 , paras. 109 - 110. [vi] Tariff Negotiations Procedures , Basic Instrument s and Selected Document s , V. 1 , GATT , Geneva , April 1955 , pp . 104 - 105. [vi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 , WT/ DS62/ AB/ R , WT/ DS67/ AB/ R , WT/ DS62/AB/ R , para. 84 , para. 109 , para. 109 , para. 84 , para. 84 , para. 84 , paras. 109 - 110. [vii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 s , WT/ DS269/ AB/ R , WT/ DS286/ AB/ R , para. 261 ,paras. 261 - 262 , para. 176 , para. 208 , para. 283 , para. 175. [ix]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 s , WT/ DS269/ AB/ R , WT/ DS286/ AB/ R , para. 261 ,paras. 261 - 262 , para. 176 , para. 208 , para. 283 , para. 175. [x] GATT1994 构成部分的说明1 (b) 规定:“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b)《WTO 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1947 项下已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 (i) 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ii) 加入议定书……”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17 页。 [xi]See GATT , Basic Instruments and Selected Documents , 13t h Supplement , pp . 17 - 21. [xii] 参见《WTO 协定》第9 条第2 款。 [xiii]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有关GATT 的6 项解释谅解,都是以新协定的方式出现的。 [xiv] 《WTO 协定》第9 条第2 款在规定解释的同时,还规定该款不得以损害第10 条有关修改的方式使用。这说明了解释和修改之间的联系。第10 条规定的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一些,除提案程序外,WTO 部长级会议首先要决定(通过协商一致或2/ 3 多数方式) 是否交由成员接受,不同的条款要求不同比例数额的成员接受,且接受的效力也是不同的。从第10 条规定看,修改仅可通过部长级会议来进行。 [xv] 参见DSU 第1 条第1 款、第3 条第4 款、第3 条第7 款。 [xvi] See US - Gasoline , WT/ DS2/ AB/ R , p. 17 , p. 23. [xvii] Japan - Alcoholic Beverages , WT/ DS8/ AB/ R , WT/ DS10/ AB/ R , WT/ DS11/ AB/ R , p . 10. [xviii] US - Shrimp , WT/ DS/ 58AB/ R para. 114. [xix] See Claus - Dieter Ehlermann , Six Years on t he Bench of t he“World Trade Court”: Some Personal Experiences as Member of the Appellate Body of t 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36 Journal of World Trade 4 , 605 - 629 , 2002 , pp . 615 - 616 , p . 616. [xx] See India - Patent s (US) , WT/ DS50/ AB/ R , para. 45. [xxi] EC - Hormones , WT/ DS48/ AB/ R WT/ DS26/ AB/ R , para. 181. [xxii] See Claus - Dieter Ehlermann , Six Years on t he Bench of t he“World Trade Court”: Some Personal Experiences as Member of the Appellate Body of t 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36 Journal of World Trade 4 , 605 - 629 , 2002 , pp . 615 - 616 , p . 616. [xxii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 , WT/ DS62/ AB/ R , WT/ DS67/ AB/ R , WT/ DS62/AB/ R , para. 84 , para. 109 , para. 109 , para. 84 , para. 84 , para. 84 , paras. 109 - 110. [xxiv] See US - Gasoline , WT/ DS2/ AB/ R , p. 17 , p. 23. [xxv]See Argentina - Footwear , WT/ DS121/ AB/ R , para. 91 ; Korea - Dairy Safeguards , WT/ DS87/ AB/ R , WT/ DS110/ AB/ R , para.84. [xxvi] See Indonesia - Autos , WT/ DS54/ R , WT/ DS55/ R , WT/ DS59/ R , WT/ DS64/ R , para. 12. [xxvii] Korea - Dairy Safeguards , WT/ DS87/ AB/ R , WT/ DS110/ AB/ R , para. 81. [xxvii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 , WT/ DS62/ AB/ R , WT/ DS67/ AB/ R , WT/ DS62/AB/ R , para. 84 , para. 109 , para. 109 , para. 84 , para. 84 , para. 84 , paras. 109 - 110. [xxix] See Maarten Bos , A Met hodology of International Law , Nort h - Holland , Amsterdam , 1984 , p . 149. [xxx] Bin Cheng ,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 s and Tribunals , Stevens & Sons Limited , London , 1953 ,p . 104. [xxx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 , WT/ DS62/ AB/ R , WT/ DS67/ AB/ R , WT/ DS62/AB/ R , para. 84 , para. 109 , para. 109 , para. 84 , para. 84 , para. 84 , paras. 109 - 110. [xxxi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 , WT/ DS62/ AB/ R , WT/ DS67/ AB/ R , WT/ DS62/AB/ R , para. 84 , para. 109 , para. 109 , para. 84 , para. 84 , para. 84 , paras. 109 - 110. [xxxiii] Korean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 s of Beef , WT/ DS161/ AB/ R , WT/ DS169/ AB/ R , para. 97. [xxxiv] See United States - Measures Affecting t he Cross - 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 , WT/ DS285/ AB/ R , para. 160 ,para. 208. [xxxv] See United States - Measures Affecting t he Cross - 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 , WT/ DS285/ AB/ R , para. 160 ,para. 208. [xxxvi] See 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 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 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 s , WT/ DS103/ AB/ R , WT/ DS113/AB/ R , para. 133 , para. 138. [xxxvii] See 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 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 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 s , WT/ DS103/ AB/ R , WT/ DS113/AB/ R , para. 133 , para. 138. [xxxvii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s , WT/ DS269/ AB/ R , WT/ DS286/ AB/ R , para. 261 ,paras. 261 - 262 , para. 176 , para. 208 , para. 283 , para. 175. [xxxix]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 s , WT/ DS269/ AB/ R , WT/ DS286/ AB/ R , para. 261 ,paras. 261 - 262 , para. 176 , para. 208 , para. 283 , para. 175. [xl]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 s , WT/ DS269/ AB/ R , WT/ DS286/ AB/ R , para. 261 ,paras. 261 - 262 , para. 176 , para. 208 , para. 283 , para. 175. [xli] 参见DSU 第3 条第7 款。 [xlii] See EC -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 s , WT/ DS269/ AB/ R , WT/ DS286/ AB/ R , para. 261 ,paras. 261 - 262 , para. 176 , para. 208 , para. 283 , para.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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