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发布,我国民法学界侵权法领域三位最著名的学者均推出了自己主持的学者建议稿,包括王利明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和张新宝教授负责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后两份建议稿包括立法理由已经分别于2005年和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据悉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也将于近期出版。加上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12月23日提交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第八编“侵权责任法”和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之债”部分,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中已经提出了一份官方草案和四份学者草案,共计五份草案供学界点评。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声势,显然不如物权法宏大,但却不失为大陆法系国家一次有益的立法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体例上,不但获得了独立成编的地位,且不甘于与合同法平起平坐,已经成为了整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这样的体例设计,超越了传统大陆法系立法例,也超越了《荷兰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然,这样的体例也涉及到与未来债法总则、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协调问题。较为直接的问题是与《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适用关系问题。另外,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关系,也是未来的立法看点。
其二,在名称上,一概《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坚持了近20年的“侵权行为法”提法,在2006年前后,主流的学者逐渐改变认识和学说,较为一致的认为应该制定《侵权责任法》而非《侵权行为法》。这样的更改和体例上的独立不无关系,但其渗透的责任法内涵也不容忽视。回想两、三年前魏振瀛教授对请求权体系与民事责任的深入分析和学界后来的探讨,《侵权责任法》之名称并非因官方草案而跟风改名,而是经过论证的产物。
《物权法》立法进程的一波三折,使得《物权法》通过后的社会效应被过于放大,近期《侵权责任法》没有被学界和社会给予应有的理性关注,实为中国民法学界尚不够成熟之表现。而从我国民法典立法进程来看,《侵权责任法》乃是下一步立法进程的关键,对未来民法典的体例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本网编辑部特集中选取了已经发布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及相关说明,方便大家查找阅读,对比分析、探讨,以期吸引更多的关注和投入,促使《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能够尽快回到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