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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
乔丹商标案胜负关键在于消费者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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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邀专栏作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世界级篮球明星乔丹目前向中国的人民法院就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诉讼。一旦法院立案,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将会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直接交锋。

  鉴于这是一场跨越太平洋的跨国民事诉讼,鉴于乔丹本人在中美球迷中的巨大影响,鉴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对姚明、林书豪等体育明星的姓名已经或者将要被无偿抢注为他人注册商标的众多商标设计模式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产生重大影响,这场民事诉讼注定会引起中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虽然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谁将赢得这场诉讼,但由于法院尚未立案、尚未开庭、尚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因此在此时简单预测谁胜谁负显然不负责任。但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共同面临一些基本的法律与事实问题。

  首先,姓名权与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孰高孰低?名人的姓名权与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依法应予保护的民事权利,二者并行不悖,并无高低贵贱之别。实际上,不仅是名人,非著名人士的姓名权也受法律保护。不仅中国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外国公民的姓名权也受法律保护。当然,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辩称:中国法律保护原告的英文姓名Michael Jordan,但不保护原告的中文姓名“乔丹”。

  其次,企业自由设计企业文字商标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否应受保护?依据我国法律,企业设计的文字商标原则上可以是自由选取的文字,甚至是企业老板自己的真名实姓。在欧美国家,企业创始人往往将自己的姓名命名为公司的名称,美国的福特、沃尔玛等公司都是这样。奇怪的是,我国企业家很少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公司的商号和文字商标。也许是由于缺乏自信和勇气,低调经商,也许是由于走捷径,搭便车。从理论上说,企业完全可以选取与其自己无关的第三人姓名作为商标,甚至是非著名人士姓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非著名人士的姓名权不重要,只是由于非著名人士很难证明自己身份的独特性给商标注册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 

  其三,企业可否借用名人姓名作为与名人职业或者身份相关的产业的文字商标?回答是肯定的。名牌和名人的眼球效应妇孺皆知。因此,企业愿意傍名人,希望通过名人效应吸引消费者眼球,有动力用名人的知名度提高自己及其企业和产品的竞争优势。名人也往往乐意通过形象代言委托合同、姓名权使用协议授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兑现自己的品牌价值。如果企业与名人基于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合作协议,法律亦不禁止。核心问题是,任何人不得未经车主同意,就强行免费搭车。不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的姓名权),不得误导普通广大消费者相信或者联想到该企业与名人的利益关联。

  其四,我国现行立法是否存在漏洞,无法规制无偿抢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的行为?无偿抢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机会主义、投机主义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要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商标活动当然也应恪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9条也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0条第1款第8项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第31条禁止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既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包括姓名权在内。

  其五,原告乔丹应当承担哪些举证责任?迈克尔乔丹要想赢得姓名权诉讼,一定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侵权过错与侵权后果。作为被告的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可以选择以守为攻的策略。因此,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在于普通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是否看到被告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就联想到该公司与原告迈克尔乔丹的利益关联。而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困难,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可以对被告公司的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做抽样调查。 

  其六,权利人要申请商标局撤销他人不当抢注的注册商标是否受制于5年限制?若商标注册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受害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还可依法申请国家商标局撤销侵权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具体说来,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10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没有权利行使的期限要求;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会引起中美两国的社会公众对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关注,但裁判工作难度并不大,属于小儿科审判业务。我相信受案人民法院定能在法定审限内公平高效地审结此案,并按照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裁判规则,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当然,笔者也衷心希望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能够在法院的主持下,本着妥协、双赢精神,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汇集点。

出处:《重庆晨报》第9版“名家专栏”,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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