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图书资料议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图书资料,包括中心购置、订阅及以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以及中心成员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本条例所称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电脑、复印机、中外文打字机、扫描仪以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等。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中心各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上报中心主任委员会所指定的负责审核该项工作的两位委员审核,最后经主任委员会中分管该项工作的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的编制,由中心主任委托有关课题组负责。 第三条 中心资料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人员应在中心执行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五条 本中心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 第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