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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为保证旨在推进学术交流、扩大中心影响的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正常、有序地举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术会议 第一条 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均应举办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与国际学术会议应交替举办。 第二条 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本中心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在学术上显现出相当的前瞻性。 第三条 本中心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会议提案,应交主任委员会充分讨论。经主任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同意举办者,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举办,并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再向学校申报。 第四条 学校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由中心主任指定本中心专人负责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下,合理地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周到地安排参加会议人员的接待,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术会议是否定期有效地举办,列为考核本中心主任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学术研讨班 第六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研讨班。学术研讨班旨在为社会各界人事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研讨班提案,应交主任委员会充分讨论。经主任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同意举办者,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学校批准举办的学术研讨班,由中心主任委托本中心研究人员一至二人担任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在确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术研讨班的讨论主题、举办目标、具体进度设想、经费预算细目等提出详细的的书面计划。 第八条 学术研讨班筹备及举办期间,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委员会中分管研讨班工作的负责人汇报进展情况,该负责人应对研讨班的各方面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举办学术研讨班的效果,列为有关负责人及分管研讨班的中心主任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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