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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研究人员、研究生培养条例
为加强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队伍建设,造就和培养具有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心安排正副教授指导青年研究人员。导师应根据被指导者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短、长期的进修计划(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三年),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结论将作为对该肯年研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除严格遵行学校各种有关的规定外,还应根据研究生不同的学习阶段与接受能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每半年对研究生进行一次除课程考试外的综合性的学业检查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第三条 导师的工作效果,将作为对该导师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于指导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者,将给予鼓励或一定的奖励。指导工作严重失职,又无实际有效改正措施的,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进修生(含国外进修生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与批准、导师的确定、培养计划的制订、相关的考核以及期满后对进修生学业与导师工作的评估,参照接受国外进修人员条例执行。 第五条 中心鼓励青年研究人员在中心从事科研期间,面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开展咨询服务,积极从事社会实践。在条件许可时,由中心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 第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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