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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编辑条例
第一条 中心刊物定名为《人大法律评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为学术性刊物。所刊稿件,根据匿名评审原则,无论是否本中心人员,均可以投稿。所刊稿件为学术论文及少量书评、学术动态报道等。 第二条 刊物在开始时每年暂出二期,一年后改为季刊。在刊物未获得正式批准情况下,暂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 第三条 实行主编负责制,设立刊物编辑委员会。编委会人员为五名,应具备副教授以上的职称资格,由中心全体专职研究人员选举产生;主编则由编委中的本中心专职研究人员担任,须具备教授职称资格,由编委会推举产生。编委会并推举十位编委会外的较具权威性的专家(中心内外均可)作为审稿委员。编委会对审稿委员的名单向外保密;有编委向外泄露者,取消编委资格。 第四条 实行匿名评审制度。谢绝一切人情稿件。凡有来稿,主编均需请两位编委审阅,倘彼此意见不一,再请一位审阅,以多数的意见为准。若两位编委一致认为可以发表或三位编委中有两位认为可以发表,则另请一位审稿委员审阅,以定去取。主编对于审稿的编委和审稿委员的姓名均需绝对保密,请编委及审稿委员审稿时,应把稿件中写有作者姓名及其他情况之处遮盖后复印,把该页复印件交给审稿者审阅,绝对不准泄漏作者姓名。 第五条 编委会应对刊物的具体编辑提供建议,对已出版的刊物作定期评估,提出修正意见,并有权撤换主编。 第六条 编委会必须尊重本中心主任委员会对刊物所作的评估和提出的意见。 第七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附办一小型简易的内部刊物,供中心内部作学术信息动态交流之用。 第八条 刊物的经费由中心提供,也可向外募集。 第九条 中心研究人员投稿一经录用,可与其他刊物上发表的稿件有相同的效力。但本刊限制中心研究人员一稿多投。 第十条 刊物所刊稿件原则上为未经公开发表的论文,除审稿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外,不转载其他已发表的论文。 第十一条 刊物应附有中英文对照目录,每篇稿件前要求加中文简介。来稿要求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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