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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派遣条例
第一条 本中心派遣出国人员以切实提高被派遣人员的学术水平、有效扩大中心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影响为宗旨。 第二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的条件: (一) 政治审查合格; (二) 业务水平突出,工作表现优秀; (三) 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不再考虑公费派遣出国进修。由对方特别邀请、并且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负担者除外。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三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外事纪律规定,出国期满后按时回校报到。逾期未归者,除有正当理由外,将按照奖惩条例有关内容处理。 第四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回国后须向中心递交有关出国期间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与汇报,具体说明完成中心派遣任务的情况。中心将责成有关的研究室主任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综合考核的形式可采用论文、专著形式,也可用答辩、授课等形式,考核结果由中心主任委员会通过后,向中心所有人员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指标。 第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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