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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规划及要求,确保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整体学术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其中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为三人,占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三条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最高学术研究指导机构。本学术委员会自觉接受国家教育部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领导和帮助,致力于促进中国民商法研究的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1, 政治上严格要求自己,服务于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 2, 坚持学术自由以及客观、民主、公正的工作原则; 3, 积极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专业人才; 4, 加强各学科,各学术组织之间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以及中长期的研究发展规划; 3, 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性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4,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工作; 5,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 6, 协调本学科领域中的全国性以及国际性重大学术活动; 7, 配合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以及主管校长对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评价; 8, 配合中心行政领导小组对专兼职研究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 9, 组织或参与学术成果评奖。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出现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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