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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条例
第一条 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每半年向中心全体专职研究人员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半年来中心工作运行状况、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与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本人工作中的不足以及相应的改正措施,并听取中心研究人员的的反映、批评,最后由全体专职研究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等级考核。 第二条 具体考核分优、合格、不合格三等,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所取等级为准。若三个等级的票数均不足二分之一,则择取其总票数之和超过二分之一的两个等级中的偏低一个,若任何两个等级之和均超过二分之一,则择取两个较高等级中偏低的一个。 如三分之一的票数为不合格,三分之一的票数合格,三分之一的票数为优,则合格以上的票数已占三分之二,即以"合格"作为其考核等级。 第三条 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组长的工作情况由中心正副主任每半年对其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别向中心全体专职研究人员通报,并须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研究人员的同意。考核等级参照第二条。 第四条 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定 青年讲师、助教的考核除中心主任委员会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外,还应综合其导师的评定意见。担负教学与培养青年研究人员任务者的考核,应参考其在教学与培养工作方面的情况。考核等级参照第二条。 第五条 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中心执行主任负责,考核结果通报中心全体专职人员,并征求其意见,由全体专职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实其考核等级,具体方法和等级参照第二条。考核内容包括本人是否严格遵守考勤及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等。 第六条 中心全体研究人员(含兼职)除必须完成课题组所承担的任务外,正副教授每半年须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讲师每年发表一篇,助教两年发表一篇。一部学术专著可抵四篇学术论文。所完成的课题组成果及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学术质量合格与否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考核或审定,重点课题的成果是否合格并需经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者的经济收入和其他利益挂钩;连续三次取得考核优等的专职研究人员,在出国、升职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如不按时述职或进行考核,或对执行主任、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组长考核所作出的结论遭半数以上的否定的,将被视为失职。执行主任对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所作结论如均不通过或连续三次均有一个结论不通过,也将被视为失职。 第九条 中心派遣出国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由中心在期满后30 天内催告一次,经催告仍不归者,取消其中心成员资格。追回研究经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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