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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地
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条例
上传时间:200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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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心研究人员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中心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论文。中心研究人员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条 中心研究人员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三条 中心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四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部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第六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第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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