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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组织制度条例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与研究课题挂钩的聘任制。凡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机构资助的科研项目、愿意进入本中心从事研究,并经中心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者,由中心主任聘任为其为本中心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 第四条 本中心采取人员流动制。所有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均须带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进入中心,课题完成后,中心对其的聘任自动取消;有新的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并经过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可继续予以聘任。 第五条 本中心共设立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四个研究室,每一个研究室设主任一名。研究室主任的任命,由中心主任提名,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任命并备案。 研究室主任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为: (一)协助中心主任确定课题负责人,帮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请工作;课题结束后,协助课题负责人结项。 (二)负责该研究室所属研究生、国外进修生与国内访问学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个研究室的一般科研项目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或负责管理,重大研究课题则必须成立课题组并聘任课题组长,由课题组长主持及负责管理。课题组组长的聘任,由研究室主任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由中心主任任命。 课题组组长的任务为:协助中心主任从事课题组成员的组织、课题的实施与前后课题的交接、协调工作(包括所进行课题有关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交接、检验等工作),并对课题组成员的成果进行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考核。课题组成员的聘任,由课题组组长提出,中心主任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七条 中心设执行主任一名,其任务是协助中心正副主任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办公室,资料室的领导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室主任及课题组组长,均由研究人员兼任。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资料室设工作人员各一名(在中心与其他机构联合成立办公室、资料室时,其工作人员由该机构的专职人员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办公室所应承担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联系工作。仪器设备的采购,由中心执行主任与有关研究室主任决定。资料室工作人员负责本中心图书资料的具体服务与管理工作。图书资料的采购,由各研究室主任负责制订选购清单,并由中心主任签字。 第十条 对中心全体成员的考核及奖惩,均严格按照考核与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干部的任免、机构的废除和增设,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中心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不能按期完成所承担课题的,中心有权解除聘任。有特殊理由、并经中心主任委员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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