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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了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精神,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要点》提出的加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而成立的。为保证本中心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现高效运行,并发挥其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中的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研究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第一条 中心的宗旨是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中心将努力建成为一个重要的科学研究基地、对外服务基地、学术交流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于显著的领先地位,并在国际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公认的国家级民商事法律科学重点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任务具体包括: 1、 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承担重要的立法项目; 2、 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献计献策; 3、 完成所承担的各项课题,努力推动学术发展; 4、 造就和培养高层次的民商事法律人才; 5、 努力拓展对外学术交流的空间; 6、 建设一个全国一流的民商法网站,办好中心的专业杂志; 第二章 研究中心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 第三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总体负责中心工作。 中心下设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经济法四个研究室,各设研究室主任一名,分别负责各个研究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成立中心主任委员会,由中心正、副主任及各研究室主任组成,主要负责中心内部日常重要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在教育部有关研究基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下,确定中心的组织结构; 2、 讨论、批准、上报有关中心的管理制度; 3、 在教育部有关研究基地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下,讨论决定研究中心财务预算和审议决算; 4、 批准研究中心的重大活动。 第五条 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以指导和推动整个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十五人组成。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参见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六条 中心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中心实行聘任人员流动制,打破终身制,研究人员带课题、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研究中心,同时实行根据研究需要和研究成效及时续聘、解任人员的流动机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受聘时均应与中心主任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海外专家应遵守《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和聘请海外专家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中心鼓励、促进学术创新与探索,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中心《考核及奖惩条例》。
第三章 中心科研管 第八条 中心将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建立并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作机制。 第九条 中心对科研活动实行合同制。从事中心科研工作的人员,无论自带项目或者以中心名义申报、承担项目研究,均由该项目负责人与中心签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和研究人员的良性流动。中心主任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签订聘任合同书,由中心主任向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签发项目立项通知书,以明确该课题已进入研究中心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中心每年应按计划召开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以达到互通信息、共同切磋、促进研究的目的,扩大中心的影响。具体规定另见中心《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第十一条 中心设有自办学术性刊物《判解研究》、《法学前沿》,为研究人员及相关领域学者提供交流的园地。上述刊物均实行匿名评审。 第十二条 中心要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形成一只老中青相结合、业务素质强的梯形专业队伍,保持中心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中心将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外联络。积极参加国家的立法起草、修改工作,参与司法决策的咨询、调研工作,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章 中心财务制度和物品管理制 第十四条 中心严格实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使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加强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全面开放制,国内外研究者均可到中心查询图书资料,使用电脑等设施。 第十七条 中心加强信息管理,逐步建立本学科点的资料信息系统、情报信息网络中心,为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基础。建立健全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术会议、培训人员、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等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心全体研究人员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中心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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