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乎是不约而同,陈凯歌和黄健中最近两年里成为法律界关注的人物。
2003年12月,一个叫张钰的女孩儿爆出黄健中“性丑闻”,当时张钰在媒体上表示,她决定公开此事的原因,是黄健中在之后的一年多内没有按照“规矩”在其所导演的影视作品中,给她安排角色。从她事先就预设和保存各位影视圈男士的种种证据来看,张钰显然是有备而来。事后她被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三大导演评论为“坏女人”。她向法院提出了维护名誉权的诉讼,但是两审后最终败诉。法院认为三名导演对“性丑闻”事件发表的言论,是对相关指责的正面回应,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最终判决张钰败诉。前不久张钰又向记者透露,要公布铁证并退出演艺圈(见9月11日《法制晚报》)。有人说,这一次,张钰亮出了她最后的底牌,颇有些荆轲们的豪迈和悲壮。
记得当年在火车上,黄健中当着众人总是很自豪地提起自己的家庭,他有一个在海政文工团做演员的贤惠妻子,还有一个容貌俊秀的儿子。黄健中闹出绯闻,很多了解他的人还是难以置信。对于婚外情事,尽管社会已经日趋宽容,但中国社会并不表示赞赏。何况,他毕竟是个是一位敬业的导演、一位值得尊重的艺术前辈,如今正值事业如日中天。
最值得中国法学家们关注的,倒是陈凯歌遭遇到的法律问题。
2005年12月18日晚上,一个名叫胡戈的青年网络自由职业者,档不住电影《无级》眼花缭乱的广告诱惑,花了80元在上海一家电影院门前买了张票。两个多小时后,他表情失望地走出电影院。当时他就心里忿忿不平:这80块钱花得有点冤。这样的电影,看来需要自己亲自动手改一改。
在家里构思了几天后,胡戈大概一共花了近五十个小时的工作量,把《无极》的画面重新编排了一下。 他将自己的这个“作品”取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和往常一样,他把这个作品在网上陆续传给朋友们。就这样,陈凯歌的这部耗时3年、耗资3亿多人民币的大片,被这个毛头小伙子用一张盗版碟、花了9天时间轻松“恶搞”成一个在网络上供人嘲弄取乐的20分钟短片。此刻,“恶搞”这两个字里,“恶”是“恶作剧”的“恶”,“搞”是“搞笑”的“搞”。
视电影艺术为圣殿的陈凯歌完全无法忍受如此“恶搞”。陈凯歌在柏林电影节上接受新浪网采访时怒斥胡戈“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很快,媒体间传出陈凯歌要起诉胡戈的消息。事实上,自从出现互联网后,中国媒体的话语权已经不再像从前一样100%掌控在少数人手里了,网民成为最踊跃发言的群体。完全不同的是,当他们说话的时候,已经不再有官方的一本正经和学者的矜持客套。
此刻,相当多的人,是带着戏谑的心情在期待陈凯歌和胡戈能走进法庭,听听法官到底是怎么说的。
陈凯歌从柏林回来了。但并没有像他最初发誓的那样到法院去起诉胡戈。仿佛像是一场引人入胜的电视肥皂剧,刚开场就不再往下演了。这使那些事先准备好了口水和板儿砖的网民们不禁大失所望。最使陈凯歌自己始料不及的是,因为“馒头”, “无极”的票房高涨。不少人因为看了“馒头”才络绎不绝地涌进正在放映“无极”的电影院大门。
据说,2005年初的那段时间里,胡戈精神非常紧张,连电话都不敢接,生怕是法院或者派出所打来的。不过,他现在心里头踏实多了。
和陈凯歌这样的名人打官司,全国上下很多想成名的律师都不会放弃这样一个机会,他们纷纷主动在第一时间前来免费为胡戈做代理律师。胡戈也早就不再惶恐不安。据说,他如今已经可以将下面这段生硬的法律条文倒背如流: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名人被愚弄和“恶搞”,总能让庶民们笑到灿烂得不亦乐乎。不过,张钰的指控是否属实?陈凯歌会不会与胡戈对博公堂?作为旁观者,谁也无法揣度当事人的心理,这本属于他们个人生活中最隐密的部分,YES OR NO, 痛或者快乐,大致与他人无关。说实话,我对此类问题的最后答案没有兴趣。或许,我多少有些兴趣想知道,当黄健中和陈凯歌遭遇到法律问题的烦恼时,是否偶尔还会想起那个二十年前在火车上遇到的那个学法律的小伙子?
其实,我感兴趣的倒是另一个突发奇想的问题:如果时光倒流二十多年,也就是陈凯歌当年在火车上对中国法制发出凌厉而尖刻的拷问的那个年月,境况又会是怎样呢?
依照我平凡的判断力,如果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的命运可能会呈现出迥然不同的遭遇:
如果黄健中和张钰之间发生的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黄健中可能会大祸临头。
二十多年前,那个叫张钰的女子可能会控告黄建中强奸了她(或者她的女友),而不会指控他利用潜规则欺侮弱女子。因为,当时的社会远不像今天这样开放。对于那些为了获得电影角色而公开变卖色相以身相许的女子,社会难以容忍。张钰假如以所谓“潜规则”的理由告倒了黄建中,最多让黄健中失去公职、身败名裂。但张玉自己也会因此臭名远扬,说不定还会被公安局收容处理,送到劳教场关上几年。这样做显然极不划算。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张钰一定要把自己置于完全无辜的状态。在当年法律界动不动就“严打”和“从重从快”的季节里,黄健中随时将面临厄运。
据导演于敏回忆,他有一个当副导演的朋友,因没让张钰上戏,她就找到这位导演的妻子大吵大闹,说他强奸了她。朋友吓得差点跳楼,后来朋友用钱才摆平了此事。可见,这类假设并非空穴来风。
直到今天,强奸案依然是世界范围举证最困难的庭审案件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当年司法界的“严打”和“从重从快”过程中,强奸案是最容易引发冤假错案的案件之一。因为强奸案常常凭借被害人的口述,缺乏直接目击者。有些“受害人”往往在事过境迁后前来报案,加上半推半就与恶意强暴之间,往往难以辨别。直到1993年,美国才出现了第一个从死牢里用DNA鉴定技术为一起奸杀案讨还清白的案例。DNA鉴定技术的出现,使强奸案的认定才开始有了划时代的变化。
据有关统计,近十几年来,强奸案的发案率在各地已经有所降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在对强奸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已经日趋严谨。诬告强奸的胜诉可能已经越来越小。
如果陈凯歌和胡戈之间的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胡戈可能会凶多吉少。
二十多年前,胡戈大概可能被列入“坏分子”一类。什么是坏分子?在当年“地富反坏右”这五类阶级异己分子中,我国的专政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坏分子”的定性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所谓“坏分子”,可以是游手好闲到处寻衅滋事的人、也可以是偷鸡摸狗调戏妇女的人、也可以是吃喝嫖赌恶习不改的人,或者是挑动群众顶撞领导的人;自然,也可以包括那些一天到晚躲在阴暗角落里“恶搞”的人。此时,“恶搞”这两个字里,“恶”可以解释为“穷凶极恶”的“恶”,“搞”可以解释为“胡搞乱搞”的“搞”。
在媒体和大众的狂欢声中,发生过一个有趣的插曲。 国家版权局的一位新闻发言人也出来讲了几句话。一般而言,此类国家行政部门往往是该行业法律法规的起草和送审单位。过去,大凡遇到此类情形,这类行政部门的官员们多会站出来义正词严地阐述法律的要义,为大众指点迷津。不过,这一回,国家版权局的官员们显得格外聪慧和谨慎。这位官员只是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谈了所谓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畴。他最后特别指出,就《馒头》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的讲话,并没有给网民们留下断章取义和推波助澜的机会。
陈凯歌后来没有去法庭起诉胡戈,对他个人而言,这实在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样做,显然避免了媒体和网民节日庆典般的狂欢。对于中国法院的法官而言,则是避免了一个尴尬的难题。
平心而论,在我们的网络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胡戈的做法的确有侵权之嫌。无论他有意还是无意,直接还是间接,客观上他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畴。但广大网友几乎万众一心地在为胡戈加油喝彩。其中,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他们宁愿认为,胡戈的《馒头血案》视频是一种独特的正常合法的电影评论行为,应该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问题说到了这一步,显然就复杂多了。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受到更多的优先保障,即使这种讨论是以多么不受欢迎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公众人物名誉的玷污,则不得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容忍。如果为了一类名人的名誉而妨碍人们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不免有些得不偿失。难怪有人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胡戈之类是注定要受到惩罚的。陈凯歌的思维方式是中国式的。可是,陈胡之争恰恰用的是非中国式的思考。
这种观点最初可能是来自那个最不受中国网民们欢迎的国家—— 美国。 身在大洋彼岸的那些法官们的理念在于:限制(人们表达言论)的滥用其实和自由本身的滥用一样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要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在一个日趋开放的社会中,思想的力量无所不在。包括法官们在内的中国民众,已经开始试图用同一类的思维与外面的世界对话。
不难评估,如果在美国,陈凯歌打赢这个官司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在今天的中国,估计他赢的可能性也不会超过50%。
大概是受到胡戈成名的鼓舞,最近,网络上的“恶搞”成风。有人开始把恶搞的目标瞄准了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们。政府已经郑重发出警告。天知道今后的法律该如何收拾这码事儿和这伙人。依照中国的中庸之道,做任何事情最好都能把握分寸、见好就收,以便维持“和谐”。其实,中庸之道可能一直是我们历史传统中的一个童话,大家嘴上讲起来容易,实际上几乎很难操作。千百年来,总有人要把事情弄到“不失败就不告终”的地步。等到有一天,“恶搞”到大家都没得玩了,那时候可就太不好玩了。
上述假设多少属于虚构,因为二十年前并没有像胡戈这样的网络游戏高手,在北京城里也没有那么多像张钰这样的“京漂”。 这里,引人掩卷深思的,其实是中国法治的曲折复杂的历程。这里涉及的个别案例,已经从一个个侧面反映出这个国家从权威时代走向民主法治时代的过程中的若干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