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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道
“中欧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研讨会”会议综述
上传时间: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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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兴盛,媒体侵权法律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权益、平衡媒体的合法传播行为和公众的知情权,2011年9月26日上午9点,中欧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研讨会在北京燕山大酒店召开。本次研讨会为“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英中协会共同主办,牛津大学媒体法律政策研究中心协办,并得到了欧盟、英国驻华大使管的资助。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牛津大学媒体法律政策研究中心、英国伦敦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单位的三十多名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的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北京大学中国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英中协会副主任江冰女士分别发表了开幕致辞。开幕式结束后,研讨会共分了七个单元对媒体侵权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探讨。
      一、媒体侵权法律适用司法手册讨论
      会议的第一单元首先对“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阶段的重要成果“媒体侵权法律适用司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进行讨论,手册起草人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颖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俞里江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朱巍讲师。主要起草人杨立新教授对手册的内容和起草背景做了简要的介绍。杨立新教授指出,手册是项目第一阶段要完成的首要任务,在手册完成后,会选取两个试点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然后在相关审判中积累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侵权责任案件司法解释建议稿。
      手册共有91个条文,分为序言和七章内容,序言中强调了媒体侵权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思想平衡媒体和公众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媒体的概念,并界分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第二章规定了媒体侵权责任的客体,并对每一种权利在媒体侵权案件中所表现的基本情况都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分别从过错、违法性、损害和因果关系等方面规定了媒体侵权责任的构成。第四章介绍了媒体侵权行为的类型。第五章用大量的篇幅归纳整理了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杨立新教授总结为三个方面,分别是1、公共利益方面的抗辩,2、新闻性方面的抗辩,3、由受害人一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第六章对网络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最后一章对媒体侵权案件的责任方式进行了细化,特别规定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具体操作方式。
      手册的起草人之一——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李颖法官首先强调了媒体侵权案件审理的疑难性和复杂性。同时指出手册起草的重点在于从具体的案件中抽象出相关的规则,并将其逻辑地确定下来,以增强手册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李颖法官还提出了行为类型和具体词句的改进意见。
      手册的另一起草人——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俞里江法官同样肯定了手册的实用性的司法实践意义。俞里江法官指出手册的第五章规定的抗辩事由应当着重考虑其效果层面,第六章涉及的网络侵权责任在现实问题的驱动下应当得到更多的扩展。第七章责任承担方式需要继续细化。俞里江法官指出手册条文应当结合案例和说明予以完善,以期能尽快应用到司法解释实践之中。
      二、媒体侵权法之比较研究
      在北京大学白彦副教授的主持下,研讨会展开了第二单元关于媒体侵权相关法律比较法研究的探讨。汕头大学魏永征教授,伦敦大学国王学院Perry Keller 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四新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Jacque De Lisle 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汕头大学魏永征教授从新闻侵权和媒体侵权的概念谈起,认为从新闻侵权到媒体侵权、媒介侵权的概念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魏永征教授指出,媒介侵权只能是一个学术概念而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媒体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媒体侵权诉讼的增多,给媒体侵权法律的制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中国的媒体侵权法存在的立法滞后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手册能够带来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十分巨大。
      宾夕法尼亚大学Jacque De Lisle教授从美国媒体侵权的案例出发介绍了美国的媒体侵权法的相关经验。Jacque De Lisle教授认为美国的情况和中国有很大的差别,美国的媒体法主要是以普通法和宪法为基础,包括少量的成文法和大量的判例法。美国对于媒体侵权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隐私权的保护,诽谤法和宪法中的相关规范解决的。Jacque De Lisle教授也指出,由于美国媒体的强势地位和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使得法官在平衡媒体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时优先保障信息或观点的交流。
      中国传媒大学的王四新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英两国的诽谤法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认为,由于两者在文化传统、政治传统、法律传统和媒介法发展所借助的媒介环境等方面的相同变量较少,所以纵然英国的诽谤法体系庞大,理论完备,但是其对中国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不同的时域和地域在趋同的社会发展下总会面临相似的问题。因此,在如今的互联网浪潮下,两国可资互鉴的经验还是不少的。王四新教授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和人权尤其是表达自由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普及导致了媒体力量的扩张和资本流动的加强,而且将会引起诽谤法作用降低,对客体保护弱化的趋向。
      伦敦大学国王学院Perry Keller教授指出,在美国或欧洲,媒体法领域所做的事情很大程度上由宪法提供基本的框架,英国的媒体法改革也是由宪法促成或是由宪法推进的。所以说在这方面中国的自由度更大。差异性是比较中英两国媒体法制度的前提。Perry Keller教授指出,英国政府推出新的法案,已经进行到草案的完善阶段。在新的法案中应当考虑增加公共利益的抗辩和诚实观点的抗辩,从而取代现在的公平言论抗辩。Perry Keller教授在谈到公众人物时认为,公众人物的概念在欧洲非常狭窄,公众人物只是作为公众利益的关键指标存在。
      三、中国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的实践
      在中国人民大学姚欢庆副教授的主持下,研讨会展开了第三单元关于中国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的实践的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徐迅教授和海淀区人民法院李颖法官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徐迅教授认为,表达内容的各种制度安排中,法律的规制并不占主要地位,而起主要作用的是政策以及某些专业规范。而且媒体所“代表”的民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判决,这无疑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同时,徐迅教授指出,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被剥夺自由的人等等的人格权受到了媒体不同程度的侵犯。因此,徐迅教授得出结论:中国法治的进步和落后是并存的,这个过程是渐进和动态的而非固化和不变的。而制定人格权法是细化言论自由领域重要的标准。但是仅仅依赖立法是不够的,传统媒体的自律标准和自律机制也亟待制定。同时,职业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公民的媒介素养的养成也非常重要。
      海淀区人民法院李颖法官在金山公司告360公司周鸿祎案件的基础上,认为涉及到微博的案件要考虑微博媒体的特点,即写作方式的随意性和侵权的特殊性。同时,由于言论对于公众有巨大的影响力,微博上的公众人物应当负担高于常人的注意义务,以降低侵害民事权利的可能性。此外,李颖法官指出,当微博被新浪加“V”认证后,微博博主所发表的微博文章代表的是博主所在公司的利益,因此,当言论侵害到其他公司权益时肯能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四、媒体法律保护的疑难问题
      在中国传媒大学李丹林教授的主持下,研讨会展开了第四单元关于媒体法律保护疑难问题的探讨。《检察日报》王松苗副总编辑,朝阳区人民法院俞里江法官和百度公司法律顾问刘敏先生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检察日报》王松苗副总编辑指出,任何时候都要依法行使言论自由,依法展开媒体监督,不能因为行使新闻自由而侵害民事权益。在媒体监督和公平审判之间应当坚持一个认清,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四个坚持。即一个认清:认清媒体的角色;两个尊重:尊重司法权威,尊重当事人;三个区分:区分程序事实和实质事实,区分报道和评论,区分真实的民意和非理性的评论;四个坚持:坚持依法正确报道的四个原则,真实、合法、平衡、严肃。
      朝阳区人民法院俞里江法官认为,媒体在降低审核成本的同时要承担自动转载技术所产生的技术风险。此外,公众人物所应当容忍的报道范围应当限制在真实报道。
      百度公司法律顾问刘敏先生主要从技术的角度谈及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他认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媒体侵权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管辖,证据保存等等。搜索引擎的技术特性决定着整个法律界对新技术发展的容忍度。刘敏先生对相关立法和司法做出展望:媒体侵权保护的不利会导致侵权案件数量的增长,反过来又会限制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并阻碍网络服务行业的发展。因此,审理媒体侵权案件要平衡各方利益。
      五、新形式媒体侵权的现状和前景
      在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的主持下,研讨会展开了第五、六单元关于新形式媒体侵权的现状和前景的探讨。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刑法部副主席Willem Korthals Altes法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新京报法律顾问刘家辉女士,中国政法大学朱巍讲师和58同城网法务总监陈怡女士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刑法部副主席Willem Korthals Altes法官在讨论到网络时代对于欧盟诽谤法的新挑战时认为,由于互联网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相应的表达,传输和由此产生的诽谤都是可以跨境的,因此主要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欧盟诽谤法也有了新发展的必要。在管辖权问题上,由于诽谤法很强的国内法性质,欧盟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十分困难,因此只能进行大范围的国际合作对管辖权的问题进行协调。Willem Korthals Altes法官指出,随着承载新媒体的互联网秩序逐步被建立起来,要重视自我监管的行业组织的作用。
      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认为,新形式媒体的侵权案件和传统媒体相比有两个特点:1、管辖权的无限扩大,2、传统媒体的网站转载新形式媒体的文章更容易产生问题。
      新京报法律顾问刘家辉女士指出,虽然相比于采编程序严谨、传播方式单一的传统媒体,新媒体的信息量更大、影响面更广,但是两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未变化,依然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等。只是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计算标准需要依据新媒体的特性重新量化。此外,由于新媒体所涉受众的广泛性,相关侵权案件的主体的确定不能仅仅只考虑信息发布者和被侵权人双方。
      中国政法大学朱巍讲师认为,中国新形式媒体的特色之一是:行为能力不够,权利能力过多。表现在新形式媒体所受到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限制太多,而媒体由此而进行的规避又会带来诸多的法律问题。新形式媒体的混乱还表现在:1、滥用表达自由,2、滥用规则,3、法官审判所依据的规则差异性大。因此,朱巍讲师认为,自律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混乱带来的问题,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实名制等技术手段的规制才能在新形式媒体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58同城网法务总监陈怡女士认为,微博等新形式媒体强大的自净能力能够纠正非实名制带来的言语过度,平衡各方的声音,最终导致言论的中性化。但是网络媒体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承担违法信息监管的义务。
      七、观点综述
      在《检察日报》王松苗副总编的主持下,研讨会展开了第七单元的观点综述。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和伦敦大学国王学院Perry Keller 教授分别对以上发言进行了总结。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指出,在媒体权利保护的问题上,强调表达自由和人格权保护并不冲突,由宪法保障的表达自由行使时也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权利。媒体的他律应该更多强调对媒体权利的保护,在他律的规则下面,可以自律的手段进一步地去推动媒体更多地发挥自己的权利和影响力。此外,新形式媒体的发展应该得到更多的鼓励而不是限制,更为宽松的政策对整个传媒领域和司法领域的进步都是受益良多的。
      伦敦大学国王学院Perry Keller 教授总结到,由于表达自由和个人隐私都涉及到宪法的权利,因此掌握两者之间的平衡必须要纳入立法和司法的考量。Perry Keller 教授在谈到手册时指出,制度性的措施会成为媒体发展和表达自由的负担,因此平衡相关法规和表达自由之间的矛盾,以及规划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都是手册再次修改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由于政治人物和文体明星涉及到特殊的公共利益,需要作为特殊的公共人物进行对待,涉及到他们的侵权要使用特别的标准。
      最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的主持下,杨立新教授和牛津大学媒体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的Nicole Stremlau女士分别发表了闭幕致辞,对与会专家的热情和辛苦表示了感谢,也对会议的下一次召开和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刘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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