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4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老师,为广大师生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的民事立法”的主题讲座。论坛同时邀请到我院张新宝教授、王轶教授和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谢远扬同学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其意义,以及民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今天的主题。吴邦国委员长虽然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本土性、人民性、完整性、统一性、开放性等五个方面的特点。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也就是要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明确今后的任务。这对于加快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三十年以来民事立法实践给我们的经验和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而不断加强民商事立法;第二,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私权、规范公权;第三,民主立法是保障立法质量的关键;第四,在立法中要注重法律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
接下王利明教授重点谈到在法律体系的形成后民事立法最为重要的任务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以及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
王利明教授表示,制定民法典一方面是进一步增强民事立法的体系性的需要;法典化是实现私法体系化一个完美的方法。例如,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在颁布之后,都修改了原来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具体列出哪些规定被修改,造成在实务中适用的困难。如果有法典,则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增强民法内部价值统一的需要。在分散立法的格局下,不同法律之间的价值或者规范上的冲突难以避免;在制定一部统率全部民事立法的民法典,将有效避免这些单行法之间在价值或者规范上的冲突。第三是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便利。法典可以带来资讯集中、查阅方便、规则集中等特点。
同时王利明教授认为通过法典化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内容和体系,并规划出立法的主要思路:首先,要采用法律关系中心轴来构建整个法典的体系。从形式体系层面,具体要解决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修改、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问题,并着重指出了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的重要意义。
对于民法总则,王利明教授指出总则中需要解决民事权利体系、法人制度的完善、合伙、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而对于人格权法则进一步强调了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不仅仅作为权利宣言,同时也担负着明确和界定人格权利及其保护范围的作用。对于债法总则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虽然我国已经有了合同法,但是债法总则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有关债的产生、体系等内容都需要通过债法总则的规定加以完善。
在张新宝老师、王轶老师和朱岩老师的精彩评议后,讲座在与会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文/陈清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