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8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多伦多大学法学博士、法律博士、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郁光华教授,为广大师生作“法律与发展”的主题讲座。论坛同时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副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担任评议人。论坛由我院经济法教研室姚海放老师主持。
郁光华教授首先对国外研究中国法律与经济发展问题的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了一个较笼统的综述。他主要阐述了韦伯、诺斯、格力夫等学者的观点。国外学者专家们的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是,都否认或者弱化中国法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对此他们并没有提出进一步的数据支持或证明。而郁光华教授却不赞同他们的观点,他认为中国近三十多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是对法律的积极作用的一个很好的检验。正规的法律实施使得经济成本更低,促使人们更愿意从事交易,从而促进了投资。接下来郁光华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法律对经济的三种功能。
第一,法律的保护功能。这也是现有文献有关法律对经济的作用集中的主要方面。他列举了一个例子来解释法律的保护功能。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的合同,当货物的市场价格上升时,出卖人就不太愿意把货物卖给原来的买受人,他可以寻找出价更高的买家,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当货物的市场价格下降时,买受人则也更有违背第一次合同的倾向性。但是正是由于有法律的保护功能,赋予这个合同一定的确定性,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或者是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保护了交易的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能为经济的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是法律的信号功能。郁光华教授也是用很生动的例子来阐述法律的这方面的功能的。比如企业,通过慈善事业捐赠大量的款物来获取社会的高知名度;再比如婚姻,也有信号功能。同年龄层次的人,结婚的,人们会认为其想要一种稳定的生活,而没有结婚的,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其想要一种更自由的生活。中国的法律在实施运作中,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来保护具体的公民的权益,这是中国体制比较特别的一点。但是宪法仍有很强的信号功能,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倾向。
第三个是法律的自我承诺功能。通过自我承诺功能来加强法律的可信赖性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信号功能。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政府往往是非常强有力的,进而能保障合同的实施,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利。但是消极的一面是在剥夺民众的财产方面政府也同样是强有力的,这就是矛盾的一面,怎样来消除这种消极的方面?这就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在结尾,郁光华教授谈到整个人类的发展以及人的尊严问题。经济的发展不能仅仅以速度和总量为衡量标准,而应当更关注经济发展的质量,要以人为最基本的出发点。郁光华教授另外提到,对于法律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因果关系,所有的理论解释和论证得都不是很充分,希望有更多的人、更多的学者能打破学科界限,来共同关注法律与发展的关系,来研究和探讨法律经济学方面的问题。
之后邓峰教授主要从法律的保护功能和信号功能提出他不同的观点,对郁光华教授的演讲作了详尽的评议。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很多问题,郁教授进行了一一解答。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文/陈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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