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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道
我院召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问题研讨会
上传时间: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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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由我校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举办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理论、实践与立法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815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我校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张新宝教授、姚辉教授、王轶教授、朱岩副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法官,民二庭高平庭长及徐庆斌、张弓、张晓霞等副庭长,研究室薛强主任和一中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课题”调研组全体法官。

    会议开幕式由我院王轶教授主持。王利明副书记兼副校长在致辞中对一中院吴在存副院长一行来我校参加会议表示热烈欢迎。他说,我国侵权责任立法正在紧密锣鼓的进行,本次会议结合一中院的调研课题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他还表示,希望能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校法学学科同北京市一中院的交流与合作。

     吴在存副院长在发言中代表北京市一中院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我院的盛情招待和周到安排表示感谢。他高度评价了我院多年来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治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回顾了自己十几年前在人大求学时的愉快经历。他希望本次研讨会能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些理论问题提出建议和参考,并希望今后进一步深化一中院同人大法学院的合作,积极参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

    会上,来自北京市一中院“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相关问题研究”课题组的各位法官首先对课题的立项背景和研究方法、成果作了详细介绍。随后,课题组成员先后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各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报告,并就“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体系构建”作了深入分析。

    各位学者对一中院课题组的报告纷纷作了评议,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近动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损害的界定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该损害应界定为小损害,即实际损害。他指出,这样的定义可以把损害赔偿局限在侵权法中,以便区分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和其他的绝对权请求权,给其他类型的请求权留下适用的空间。他还强调,要区分在使用侵权法的民事责任方式时,以及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更多的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利。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姚辉教授认为,现在的侵权法草案仍是沿袭民法通则的侧重法院审判的民事责任模式,而不是采取侧重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模式,这种沿袭所谓传统特色的立法模式是否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一步讨论。另外,有个别责任承担的方式,比如赔礼道歉,是否合理,也还是需要探讨。关于侵权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体系,张新宝教授认为,大民事责任制度完全抛弃了民法通则以来建立的体系,将侵权请求权与物权等绝对权请求权混在一起,有可能在实践中产生很大问题。另外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由不同的构成要件,笼统规定不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再者,民事责任的方式要与损害的性质相适应,不能简单以当事人的意思主导还是法官的意思主导为判断,因为侵权法不是任意法。会上,王轶教授、石佳友副教授、朱岩副教授、周友军教授则分别就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侵权法立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自由讨论阶段,法官们从司法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了自己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会学者纷纷据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在会议闭幕式上,高平法官、杨立新教授先后致辞,对本次会议在深入交流和讨论中取得的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认为,本次会议的成果一定能为推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促进司法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王永龙)

出处:人大法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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