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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习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习社财务决策、财务管理及其他资金使用行为。
第三条
研习社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
(三)坚持专款专用,每笔资金入账。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研习社各工作部门草拟本部门学年财务预算,汇总秘书处后制定学年财务预算和中期财务预算,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批准。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内容应包括本学年的预算收入、支出和上一学年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拘束力,必须按照预算批复的预算项目和数额执行。非经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七条
各工作部门在执行工作时,需要变更开支计划的,应报研习社学术委员会讨论,以过半数通过。变更后的财务实施计划应当由社长签字后交由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秘书处应认真编制研习社的财务决算,经研习社委员会审查后及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编制决算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是由研习社委员会安排的用于支持研习社发展,用于某个具体项目、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由工作部门负责人书面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明确说明其用途、数额、使用方式、负责人员,报委员会批准,经社长签字后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承担部门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
研习社工作人员为了执行工作所作的各项合理开支可以报销。
第十六条
研习社工作人员报销开支应当出具专用发票,经执行社长签字后报秘书处领取。秘书处应就每笔开支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研习社的各项开支由秘书处统一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申请报销。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研习社的财务收支受社员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社员均可申请查阅研习社的账簿,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社员对研习社的财务状况有疑问,可以申请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研习社学术委员会对财务收支有质询权,秘书处和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说明有关资金的使用状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术委员会给予警告、赔偿损失到开除的处分
(一)隐瞒预算收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作为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部门和负责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
(五)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的;
(七)财务部门拒绝社员查询账簿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研习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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