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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组织名称]
组织的全称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简称“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第二条 [组织性质]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拥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活动细则,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下属专设青年学术组织。
第三条 [目的与宗旨]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成立的目的是为引发学术思考,活跃学术气氛,拓宽学术视野,促进民商法学理论的学术与实践互动,提高学术水平。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的宗旨是:本着公平、正义、自由、诚实信用的精神,整合民商法学领域丰富的学术资源,为有志于民商法研究和对民商法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一个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 [组织目标]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将通过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力争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法学界具有相当影响力的青年学术组织,并作出一定的国际化尝试。
第五条 [活动领域]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的活动领域以民商法学为主,同时涉及法哲学、民事诉讼法、民法史及其他与民商法相关的学术领域。
第六条 [活动形式]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将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不定期举行其他学术活动,以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作为信息交流和发布平台,并将通过各种载体发表社员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 [活动规划]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每年年初进行年度活动规划,年中、年底各总结一次,检查活动进展情况,调整活动计划。
第八条 [社员制]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实行社员制,凡是对民商法学术活动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均可申请入社参加活动。
社员申请条件和审批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九条 [顾问委员会]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邀请国内外知名民商法学者担任顾问委员会顾问,提供学术支持,指导研习会、《民商法网刊》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条 [指导]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设指导,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指定,负责指导研习社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社长]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设社长一名,副社长1-2名,负责研习社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常设机构]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的常设机构包括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外联部、《民商法网刊》编辑部和论坛专题小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设学术委员6-10名,委员同时兼任各论坛专题小组负责人。
第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1-2名,工作人员数名。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习社的基本运行,作好各种文字记录与资料整理,按季度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汇报工作情况;
(二)督促各专题小组征集并选定研习会议题;
(三)做好研习社各项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外联部]
外联部负责研习社对外联络事宜,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2名,工作人员数名。
第十六条 [《民商法网刊》编辑部]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与中国民商法律网联合组建编辑部,发行《民商法网刊》。编辑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编辑数名。
第十七条 [论坛专题小组]
按照民商法学领域的专业设置,设六个专题小组,负责研习社相关议题的学术活动和邀请嘉宾:
第一小组:民法总则与民法哲学;
第二小组:人格权法、侵权法、婚姻亲属法、继承法;
第三小组:物权法与债权法;
第四小组:商事法;
第五小组:知识产权法;
第六小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各论坛专题小组由委员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负责选定议题和活动记录、拍照及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根据活动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临时论坛专题小组,指定1-2名委员负责。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
社员应尽职尽责、互相协助、互相监督。研习社每年将对活动中表现积极的社员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社员进行警告,严重影响研习活动顺利进行的,应劝其退出研习社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20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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