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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戏说知情权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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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8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了“通信傍受”法案。所谓“通信傍受”,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窃听”或“监听”。按照该法案规定,在涉及毒品和枪支走私等案件中,警察在事先获得法院颁发的“傍听令状”的情况下,可以窃听或监控嫌疑人的电话、手机、电传、电子邮件等通讯内容。对该举措,日本舆论界褒贬不一。

其实,这种法案并不是日本人的发明创造,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都允许警察窃听,以便打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例如,美国警察每年实施的窃听大约在200万件左右。事实上,日本国会正是基于日本警方的要求和欧美警界的压力才通过了上述法案。诚然,有人说这是对个人权利的明日张胆的侵犯,但是也有人认为这符合现代警察活动的发展趋势,因为它属于现代社会管理活动所需要的“知情权”。

人们生活在群体之中,自然就会有了解他人情况的需要和欲望。即使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在交往时也需要了解对方的性别、年龄、能力、有无食物等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需要了解的情况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例如,谈恋爱的人需要了解对方的品行和健康状况;父母需要了解子女有没有染上不良习惯或过早地结交异性朋友;单位领导需要了解员工的个人履历和工作态度;老百姓也需要了解公众人物的生活和行踪,等等……于是,有人就给它起了个很正经很高雅的名字,叫“知情权”。

据说,人类是最有好奇心的动物,而且越是隐秘就越有兴趣。一件事情或一个东西,如果一直就是公开的,人们可能对其莫不关心甚至视而不见;如果一直隐秘着或遮掩着,人们就会千方百计去探察去发现。由此可见,窥视他人隐私大概是人类天生的嗜好。这种嗜好一旦发展到变态的程度,就可能成为“窥阴癖”。然而,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每个人都希望尽可能多地知晓他人的情况;另一方面,每个人又都不想让他人知晓自己的全部情况。于是又有了“隐私权”之说。你有“知情权”,我有“隐私权”,冲突在所难免。

最初,“知情权”的实现大多表现为公平的交换。你想知道我的情况,就得让我也知道你的情况。后来,由于社会成员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分化,所以“知情权”便发生了倾斜,经常表现为“上”对“下”有“知情权”,而“下”对“上”则没有“知情权”。例如,在家庭中,父母有了解子女“隐私”的权利,但子女却没有了解父母“隐私”的权利;在单位中,领导有了解下属“隐私”的权利,但是下属却没有了解领导“隐私”的权利。有的单位甚至在职工的工作场所安装了监视器。当员工们看到那摄像镜头在无声地转动时,浑身上下都会感到很不舒服。然而,员工们却无法看到“头头儿们”在各自封闭的办公室里究竟干着什么。

有时候,这种“上”对“下”的“知情权”表现为群体对个人的“知情权”,如国家或单位有权了解其公民或雇员的情况,当然,国家和单位的“知情权”也都是通过一定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有时,这确实是一种必要。例如,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政府机关可以收集
人们的个人情况并建立档案;为了侦查破案,侦查人员可以调查某些人的行动,甚至窃听电话。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日益感到这很不公平,便开始追求“下”对“上”的“知情权”。于是,村民要求了解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民众要求了解“公仆们”坐着公家的车、花着纳税人的钱在为谁服务;公民要求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毫无疑问,国家和组织需要“知情权”,但是就现代法治社会而言,老百姓也必须有一定的“知情权”!

现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以不同方式满足着人们各种各样的“知情权”。特别是那些“公众人物”,他们几乎一天24小时都被各种照相机和摄像机追踪着、记录着,以便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如克林顿、戴安娜、杰克逊、马拉多纳……。公从人物生活在摄像机面前,必然要少一些隐私。如果你决定当明,当大官,你在作出这种选择的同进就放弃了一定的隐私机。事实上,有些人就是因为不愿意放弃自己的隐私机,才担任公共官员的。当然,老百姓了已经被记录下来。而且还有种种计算机化的档案,记录着你的历史。互联网可以帮助人们获得大量的信息但是也不知情权的问题。例如,网上不一名名言:“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第狗。那么,人们对于网上匿名的“朋友”有没有知情权呢?看来,知情权问题很小不简单。

(原载《北京晚报》,1997提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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