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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0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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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公众和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断升温,特别是一些电视台对法庭审判的直播节目,更是搞得如火如荼。电视台提高了收视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高了知名度,观众也有了窥见审判程序的窗口。一石三鸟,何乐而不为?更重要的是审判公开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了,司法公正也就实现了。于是,法庭内阳光灿烂,法庭外掌声一片;东西南北争相效仿,上下左右皆大欢喜。
根据“黑箱导致腐败”和“阳光培育清廉”的“反腐倡廉定律”,审判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当然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大众传媒的“阳光”照亮审判活动的过程应该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然而我们还必须看到,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并不仅存在于法院进行调查听证的“庭审”过程之中,更存在于法院作出判决的“决策”过程之中。因此,当电视台的“太阳灯”把法庭照耀得一片“灿烂”时,人们有可能会忽视那“阳光”下还有别的“黑箱”。当人们坐在电视机前或法庭里旁听审判的时候,有可能忽视了法院裁决过程的“黑箱”仍然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
诚然,法院的判决过程应该与外界隔离或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以免受到干扰。法院的判决不同于联合国的讨论表决,我们不可能让法院合议庭成员像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代表那样在摄像机镜头前面发表意见并举手表决。但是,法院裁决过程的公开可以通过一个“窗口”来实现,而这个“窗口”就是法院的判决书。目前,大概由于我们的法官多偏爱“模糊认识”,所以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写得非常抽象甚至含糊,一句“经本院审理查明……”,便可“判决如下……”。通过这样的判决书,外人看不出法院是怎么得出判决结论的,也看不出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有些直接或间接了解该案庭审过程的人,甚至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大出所料”或“莫名其妙”的感觉。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书应该写得具体一些详细一些,特别是要写明判决的推理或推论过程,因为这正是人们观看法院决策过程的“窗口”,因为这才是保证审判公开和防止司法腐败的关键。
另外,当大众传媒的“阳光”照进法庭的时候,我们还应该注意另一个可能存在的“黑箱”,即传媒后面的“黑箱”。无庸讳言,当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抗干扰能力比较弱,而我国大众传媒的监督机制也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演化为介入,那么传媒就不仅会影响司法独立,而且会成为一些人手中左右司法机关的工具旷现在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不再走法院的“后门”,而是转向了新闻媒体的“后门”。这本身就是一种颇值得人们思考的社会现象。大众传媒是一种有效的舆论监督力量,但是它本身也需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了监督和制约,任何权力都有可能滋生腐败。大众传媒并没有天生的反腐败“抗体”。新闻记者未必就是比法官更公正廉明的社会群体。如果大众传媒可以介入审判过程并影响审判的结果,那就绝对有悖于人们呼唤传媒监督的初衷了。因此,当我们竭尽全力用“阳光”打开司法审判的“黑箱”时,切不可忽略那“阳光”下面的“黑箱”!
(原载《检察日报》,19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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