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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的对话 |
在物权法不断发展,物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大背景下,杨立新教授近年来提出的对物进行类型化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即“民法法律物格制度”。考虑到部分特殊物具有的生命伦理价值和部分特殊物的特殊存在、支配和保护,我们考虑在物制度内部建立一般物与特殊物的理论框架,以便对不同类型的物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提出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物分为不同的法律物格,明确对不同物格的物确定不同的支配规则,明确民事主体对它们的不同支配力,对它们进行不同的保护。按照我们的设想,把物分为三个法律物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伦理价值的物的法律物格,主要包括人体变异物、分离物,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任何人对生命物格的物行使支配权时,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第二格是特殊物格,像虚拟财产、货币、有价证券、空间等,都是特殊的物,由特别的规则进行规范。第三个格是一般物格,即对原有体物体系进行的扩充和重新梳理。提出物格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区分不同的物的类型,确定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中的不同地位,明确人的不同支配力,以及进行支配的具体规则。 与民法学界动向相应的,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学者举行了数次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沙龙和讲座,主要包括: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举行的“民法与环境法对话”沙龙。2005年4月21日吕忠梅教授、崔建远教授在“清华环境法论坛”上进行的“准物权与资源权:民法与环境法学者的对话”。2005年12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资源法研究所环境法沙龙: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2006年12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所作题为《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的讲座等。 在这期间,也发生了一场为人关注的环境法与民法的论战。杨立新教授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发表《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一文,引起了学界关注和争议。此后,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在《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上发表了《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一文,对杨立新教授2005年3月22日在清华环境法论坛所作《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的内容进行了对话性评论,笔者有幸拜读。三读全文,发现文中有许多重大失实和谬误之处,因此撰写了《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曲解抑或对话?》一文,发表在《判解研究》2006年第5期以示回应,希望能够通过该文澄清事实,并就若干问题求教于蔡守秋教授。 或许这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论战,因为交锋的次数并不多,但却牵动着两个学科的神经。其根本原因在于,这其中涉及到了环境法与民法研究的交叉内容,因此,更多的说明文字也是多余的。这,是一篇平淡而沉重的专题手记,笔者也身列论战之中,因此更不便于过多评论,特献拙文一篇于特别奉献栏目,题目了然。编入几篇文章,供学界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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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共有 12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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