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源法研究所环境法沙龙: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1) |
侯佳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
|
上传时间:2006/7/31 |
浏览次数:9802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
|
|
|
时间:2005年12月26日下午在
地点;法大 324教室
摘要: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推进,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新兴环境法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同时,环境问题依然严峻,为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学需要积极在传统法学中汲取营养。两方的诉求共同推动着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实质上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来自人大和法大环境法和民法领域的研究生们就此展开了激烈的对话,砥砺学术、辩研精要,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
主讲人:侯佳儒(人大环境法博士研究生)
主持人:李丹(法大环境法博士研究生)
尹中安(法大民法博士研究生)
主持人:李丹(法大环境法博士研究生,简称李)
很高兴,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人大环境法专业侯佳儒博士和我校民法专业尹中安博士,他们分别在环境法和民法领域有所研究,因此,针对本期沙龙的主题——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邀请他们参加是再合适不过的了。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侯佳儒(人大环境法博士研究生,简称侯):
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参加这个环境法学术沙龙活动。也要特别感谢马老师、王老师对我的信任,能让我在这里做主题发言,学生非常感动。刚才主持人对我已经做了介绍,我还要介绍几位随我一同前来的几位同学和师弟师妹,他们是人大民法学的博士研究生和人大环境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此次前来,都是本着求知问学的精神,本着“取经”的态度,期盼听到我们法大诸位老师和同学的真知灼见,期盼通过这种沙龙的形式展开的对话,能使我增长学识,也希望和我们的交流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启示。谢谢各位老师,谢谢大家。
李丹:
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侯博士以及人大的几位环境法研究生!下面,我再为大家介绍一下参加这次沙龙的我校环境法专业的老师。王灿发教授,杨素娟副教授,还有负责筹办此次活动的马燕副教授。掌声欢迎!
今天想通过这个沙龙让侯博士作一个主题发言,大家可以围绕这个主题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与侯博士或者与在座的各位共同讨论,共同交流。那么,下面我就把宝贵的时间交给侯博士。
侯佳儒:
原本以为此次沙龙不会来很多人,所以我还特意带了几位人大的师弟、同学过来,以免冷场。由于初次以这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害怕自己临阵过于紧张,所以进教室之前又喝了一瓶红牛,给自己提神、壮胆。但是,现在我安安稳稳的坐在这里,发现自己多虑了。看到有这么多的同学抱着很大的热情来参加此次活动,大家济济一堂;又看见王老师、马老师就坐在我旁边,心里一下子就踏实了许多。这种融洽的气氛使我感觉如在家中。既然是在家里,那么便可以畅所欲言了。说句自己胆怯的话:即使自己讲的不好,总算是丢脸丢在家里,这里没有外人。因此我坐在这里“说”,就可以大胆说些后学晚进不知深浅的话,反正都是家里话。
为什么选择这个主题?我想先做一点说明。有三个理由:
首先,这个话题非常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最近几年环境法学的一个热点性问题,以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为主题的沙龙和讲座,近几年就有好几场。而且我们很多环境法问题如果稍做深究,很多的争议性问题和焦点性问题,在法理层次稍做思考,都会划到这个问题上来。也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的导师人民大学的周珂老师经常对我说,在学业上要严格要求自己,我不但应该加强环境法的学习,更应该重视民法学基本功的训练。由于我的学业背景也比较复杂,我的本科是经济管理专业,我的硕士和博士学习的是法学;我的具体专业方向是经济法,我随导师做了一些环境法的课题,而我的学术兴趣又在民法。这种拼盘的学业关注背景让我认为,由我来引出这个话题是蛮合适的。
第二个理由,就是研究这个话题本身很适合作为沙龙讨论这种形式的讨论内容。为什么这样说?首先,这个话题与学术沙龙的基本精神一致。学术沙龙本着交流一种共享共谋的目的,大家坐在一共同分享学术信息,针对一个共同关心的话题、或者一个共同的目的,各抒己见,相互交流,其实这种“学术沙龙”的本身就是一种“思想的对话”;再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这个话题涵盖内容丰富,它能囊括目前环境法学许多讨论中的热门话题,因此适合开放性的漫谈,它能为我们的对话、漫谈留出了许多讨论的空间,不至于担心话题冷场,在“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这个话题下,我实际上谈到和介绍了很多子问题,每一问题都可能成为一个“对话”的对象,然后顺着这个问题又把话题发散开去;最后,“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这个话题特别适合由我来做沙龙的主题发言人,由于在环境法学上我是一个入门不久的小学员,因此对很多问题我都知道的很浅,期待我能说出点什么真知灼见大家一定会很失望,但庆幸的是“沙龙”和“对话”这种学术研究形式,真正的价值不在于它能传经布道,它的价值在于为所有的思考者提供了一个平台,针对我们共同关心的话题,畅所欲言,如果能提出几个真正有价值的问题,也就达到了沙龙学术交流的目的。沙龙这一轻松活泼的讨论气氛很容易激发学术的火花,我也希望今天的讨论会有一些成果,能够绽开一两朵思维的火花。
最后,我想说,今天我主要是来听意见的,我的主题发言不过是抛砖引玉,所谓“砖”有两个含义:在今天的沙龙上我愿意作为一个砖头,抛出去,能“引”出在座的金玉良言;在与民法学对话这个话题上,但愿我和在座的诸位也能做个砖头,做块“敲门砖”,敲开真理的大门,在我们找寻的路上砸出一两个东西来,虽然至今我们还不知道那个东西将是什么。马老师说的好:“沙龙就是漫谈,走到哪说到哪,说到哪算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归根究底,在于我们的学术沙龙本质上是为追求真理展开的一种对话、切磋、商谈,我们的学术沙龙是一种群体性的对某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海德格尔说过:“思考本身就是一条路。”我们是探路者,因为我们在致力于寻找一个没有简便答案的问题,我们都是在路上,我们在思考的过程中也不知道会将走向何方,也不知道下一个岔路口我们将做何选择。为什么会这样?再借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因为思考的本质是发问。我们之所以发问,就是因为我们对有些东西不知道。对这种我们不知道的东西的思考,我们只能按照自己预期的想象不断向前摸索,只能边走边唱,只能走到哪说到哪,说到哪算哪。需要说一点,这种边走边唱,走到哪说到哪,说到哪算哪的研究态度,不是不严肃、不严谨的研究态度,恰恰相反,它是最严肃、最严谨的研究态度。它不是命题作文,也不是先有观点后有论证,它不是为了证明一个观点正确而去证明这个观点正确,它符合思考的本性。
我希望今天我能做一个好砖头。
李丹:
感谢侯博士的开场发言,他的发言为我们的沙龙定了个基调,那就是“畅所欲言”。所以,我们大家都可以轻松面对,可以当把它当成一个家庭聚会。那么接下来,就请侯博士简要地介绍一下他的论文——《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作为一块砖头抛给大家,看看能砸中谁的脑袋。
侯佳儒:
我们所讨论的这篇文章,实际上导师对我的一篇命题作文,后来发表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上发表的一篇论文。
我想用九个问题来概括我的基本观点。
介绍内容之初,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对话?尽管我们天天在对话,我们也常说理论“对话”,围绕“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已经展开好几次主题沙龙、主题讲座,但是对于“对话”这个关键词,我们却都语焉不详,把它当成不言而喻。但是我们首先有必要认清这一概念。因为在这个概念里,包含我们这一论题展开必须具备的逻辑架构。简单的说,所谓对话是由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主体为一定目的在一起而进行的交流。对话,首先是要有不同的主体;其次要有讨论的平台;再次就是要有不同的观点,这样才有讨论的必要和可能。如果观点没有不同,而是完全重合、一致,那就不叫对话,那叫回音;如果没有任何共同的目的,没有共同的讨论平台,那么也不可能对话,只有持续的分歧、斗争,对话旨在促进合作;对话必须多主体,否则那叫自言自语、自说自话,实质上也没什么意义。
第二个问题,这种对话目前进行的状况和程度。主要是在文章的第三部分谈到,内容的概括可以从民法的总论内容、民法的物权法内容、合同法内容、侵权法内容等等角度来做归纳。
第三个问题,什么又是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我认为,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实质上就是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有不同的理论范式,他们的矛盾也可以归结为范式矛盾,他们的对话也就是两种范式的对话。范式是指涉一个学术共同体所共有的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以及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不同的问题意识,有不同的历史视域、世界图景、价值规范、思维方式——归根结底,二者体现了两种不同理论范式的差异: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整体主义理论范式的差异。
马燕(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业副教授):
我插一句,我代表现就读于马里兰大学的胡静博士向您提几个问题,作为海外联线。胡博士问:在您的这篇论文中,环境法与民法的内涵和外延如何?民法是指传统民法还是指现代民法?环境法与民法是否有重合?如果有交集的话,环境权是否是二者交集的因素之一?这种对话是在重合点处的对话还是在重合点之外的对话?
侯佳儒:
非常感谢胡老师的问题,感谢马老师。我觉得胡老师为我提了一个很重要、但又很不好回答的一个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要谈论环境法和民法的内涵和外延,这实际上是要对环境法和民法这两个部门法做定义,而做定义这件事情在我看来至少涉及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和定义标准两个问题。对这个问题我有一些个人想法。这问题让我想起在前不久我在“清华环境法论坛”上听到的一个讲座,是北大汪劲老师以《环境法将向何处去》做的主题讲座。当时我提了一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当时在会场上,汪劲老师和清华大学王明远老师也注意到并且在会议上几次提出来的问题。就是关于环境法学科的定位。当时因为一个考硕士的学生提问关于考研问题,所以汪老师提到说招生的时候倾向于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生,并由此引出环境法学学者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王明远老师打个比方,说环境法是“化合物”,环境法就是把所有以前的东西放到一起,用一个统一的逻辑和范畴重新梳理出一套来,这就是环境法学科;王明远老师打的另一个比方,就是传统法学学科是大树枝干,环境法是叶、是花,环境法向传统法学研究汲取营养并使自身得到发展。当时汪老师还提到一句引用别人的话我特别有印象,就是“环境法是一个方法论的学问”。后来我提了一个关于环境法学科的定位的问题表述我的想法。我当时说,如果从传统的学科划分的角度来看,我们事实上就找不到环境法的位置,也不可能找到环境法的位置,原因在于我们目前关于部门法划分的标准有问题。无论怎么说,法律部门划分都是一种分类,分类首要的前提是对象确定,其次要有分类标准。我们传统法律部门化分在经济法、环境法这些法律产生之前,应该没有问题,它是针对经济法、环境法这些法律产生之前的法律体系所做的划分。但是经济法、环境法这些法律产生了,原有的分类对象整个变大了,再谈及分类,原有分类标准继续适用,合理么?不合理。因为新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不是对传统法律规范体系数量上的累加,而是引起了质量上的变化,这种质量上的变化要求传统法律部门与新兴法律要进行重新整合,而不是对新兴法律规范体系简单的分分、拆拆所能解决的。我有一种想法,倾向于把环境法当成是一个问题性的学科,传统法学是一个方法库,是一个工具箱、储备箱。我觉得目前框架下环境法与民法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两个层次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平面上的。我当时说,设想中的中国法律体系应该是双重结构,第一层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这些传统法学学科,他们构成法学专业的基础学科,其次是环境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这些问题性法律部门即着眼于社会现实需要、着眼于某一方面突出问题而产生的部门法学科。这两类部门法在宪法框架下统一。作为第二层次的部门法,更多意义上是问题性法律部门,是综合利用各个独立、分裂的基础部门法的规制手段以求最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部门。当然了,这是个人的粗浅设想并没有合理论证。
回到环境法与民法的内涵、外延上,我觉得除了传统的定义方式,还有多种。通过这个部门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来定义,符合定义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定义方式。简单说,环境法就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至于什么是环境问题,这个“筐”可以装些什么东西,决定着环境法的外延问题,关键要取决于具体解决环境问题的社会需要以及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范围。法律部门划分不应绝对,各个部门法研究领域不应严格划分,我觉得这是非常正确的观点。难度比较大的是民法,什么是民法?民法解决什么问题?我个人在写一篇文章,就是关于民法的概念,我觉得民法最基本的功能在于确认和保障个体自由,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以至于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都与此相关。
在这里想插一句话,就是我刚才提了很多观点可能和大家的认识都有不同,不过我绝非可以求新立异。我说一句话,不是危言耸听,我觉得我们确实深处于一种法学研究的范式危机之中。问题有多严重?很严重。我知道这句话说出来让人感觉后生不知深浅,竞说不符合个人身份、不知轻重的话,但我有言在先,我是当着家里人说家里话,说“掏心窝子的话”,绝对是我认真思考后说的话。仅举一例,是我一篇论文的引言部分的内容,就是我们错误的定义了“法学”这个概念。大家不要笑,我问一句,什么是法学?我们刚刚学法学专业的时候,我们听到的第一个定义就是:“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是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但是这个概念是错误的。我的理由是:这个概念不具备科学的概念必须具备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这个特征,它违反定义规则。我问一句,制度经济学这门学问经常把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作为它的研究对象予以讨论,那么它是经济学还是法学?依照我们的法学概念,它显然是法学啊,你看看,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又是法律现象,制度经济学又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它不是法学是什么?错!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因为制度经济学在用经济学家的话语、思维、脑子考虑法律问题,所以它是经济学。
回过来说一句,我们法学研究范式危机是现实。它存在是一回事,你承认不承认它是另一回事。从这个角度我再说,所有的新兴问题性法律部门是冲在诸法律部门中最前线的,也正是由于这种急速奔跑的状态,它们往往少了安静的规划自身,所以存在问题也较多,它们没有民法的严谨和厚重,根本原因在于民法相对保守,而新兴问题法律部门直接面向活生生的现实社会、面对活生生的当下生存状态,开放的面向社会现实生活。这种处境正说明了它们的生命力。
关于环境权问题,我觉得先要探讨权利这个概念。我觉得权利本身包含了利益、自由、资格等含义,它本身已深深打下了民法的烙印。传统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体为本位,它的基本价值追求与环境法有很大差异,这个在论文范式冲突一部分我论述了很多,环境法以整体主义为理论研究范式,它更多强调围绕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国家、企业、社会个体诸方面因而承担的义务。所以我自己怀疑那种要把环境权作为整个环境法理论建构和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的做法是否合适。而且,环境法的发生、发展是与环境问题的出现密不可分的,如果说非要为环境法基础理论建构确立一个基本范畴,我觉得也不应该是环境权,相比较而言我觉得环境损害更合适。当然这是只对污染防治法这部分而言。
至于环境法与民法是否有重合,我觉得二者肯定存在模糊地带、灰色区域。要确定环境权是否属于二者交汇处,关键取决于我们建构什么样的环境权理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一般来说自然科学面对事实,而社会科学面对价值,面对选择。究竟什么是“环境权”,既与它曾经是什么有关,更与它将“去是什么”有关。我赞同这样的观点,就是环境权具有多层次的内容,既有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也有部门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但是所有环境权内容的设置,都应改面向审判,为环境诉讼便利实施提供支持。
最后我需要说明,我论文中的民法指的就是传统民法,是有意为之。因为我觉得,民法的真意只有在传统民法中才能感受它的原汁原味,才能让我们更容易把握民法之为民法的哪些东西。通过对传统民法的疏理,我觉得民法的源头与“个人自由”密不可分,民法典型地体现了个人主义思想的特点。通过仔细研究传统民法,这样才能更容易看出环境法的整体范式和民法的个体范式之间的冲突。
对于“对话是在重合点和重合点之外的双重对话”这个问题,简单说两句话:第一句话,对话在重合点处和重合点处之外都有对话,不过做点修正,就是“重合点”三字改成灰色地带更合适;第二句,灰色区域的对话集中在“公序良俗原则”上,灰色区域之外的对话重在对环境法与民法两种不同范式的分析。
法大环境法研究生:
你认为环境权不是环境法的基石,但权利是法律建构中的骨架,抽去了权利还有什么呢?抽去权利是否合适呢?
侯佳儒:
抽去权利还有义务啊!我认为环境权不是环境法的基石,我是想说环境权不具备有些学者所申明的那样,环境权在环境法学中是最基本的范畴,它的地位极为重要,应该通过环境权来建构中国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恰恰相反,我认为环境法应强调的是义务。如果非要加一个标签,我觉得与其说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本范畴,还不如说“环境义务”更适合成为环境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当然了,我只是在强调环境权被我们过高赋予期望。事实上,我们目前环境法学还是相当重视环境法律义务的,教材中我们不是一直在说,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以义务为本位吗?不知道主张环境权可以作为环境法基本范畴的理论,怎么样来解释环境法是社会法这个命题。事实上,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已经不是具有个人主义色彩的“权利”理论所能解决的,所以环境法还有行政法属性的一面。需要声明的是:我不是否定环境权,不是认为环境权理论没有意义,我是想说,想用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基本范畴的理论不会有结果。而且我比较接受这样的观点,即把环境权的定义与实际生活层面的环境诉讼相联系,为便利环境诉讼来建构环境权理论。
法大环境法研究生:
环境法与民法不同,环境法强调预防为主,不能等到问题出现了再找解决方法,而不事先予以考虑。这一点与您说的环境法是以司法为中心的,是等到出了问题以后以诉讼为中心的“问题法律”有一些不和谐呢。请您解释一下。
侯佳儒:
我的观点和您的不冲突,而且您的例子为我提供了佐证。关于您提到的“环境法强调预防为主”,其实民法也具有此种功效。我们学习法理学,讲了很多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具有教育功能、指引功能等等,实际上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和价值在于能为社会个体行为提供可预期性。由于现实社会纷纭复杂,个体知识、信息有限,我们常常处于一种茫然四顾,无所适从的状态;而法律基本作用在于通过明确的规定,使我们能预期我们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提高我们掌控自己生活的能力。从这个角度看,民法与环境法相同,都在增加我们自身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都有对特定行为的预防功能。区别仅仅在于:环境法突出强调预防为主,但是民法却在“隐而不宣”的起作用!而且做一点解释,我说“环境法是问题性法律”,是说环境法以环境问题为中心,不是以环境诉讼为中心。
高校教师:
环境损害如何界定?传统的损害是对人身财产的损害,环境损害是否为新型损害,是否包括人身财产之外的其他损害,例如针对环境本身的损害?
侯佳儒:
关于环境损害的界定,我对此关注不多,不敢随便说话。想表明的一点想法是,环境问题属性复杂,环境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衡量,环境损害界定的立法政策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考虑,要兼顾经济效率要求、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因此相应的界定方式,不仅是书面上的法理问题,更多是社会生活的现实问题、国家立法政策问题。
|
|
|
|
出处:无 |
|
|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