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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合与分
刘召成  首都师范大学  讲师
上传时间:2014/4/18
浏览次数: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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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拟制; 权利能力相对化; 合与分
内容提要: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从其产生、流变、形成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经历了复杂的过程。在权利能力的原初阶段,权利能力概念本身内含理性的因素,理性的具备是享有权利能力的前提,在这种构造中,现代意义上的行为能力的内容是被包含在权利能力之中的,因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体的。而后,为了使得未成年人和因疾病而理性不健全的人也能够享有权利能力,学说上对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缩限,将其限定为拥有权利的能力,仅仅对于权利的拥有并不需要理性,因而理性不完满的人也可以具有权利能力。而最初权利能力所包含的获取权利的能力被从权利能力中分离出去构造为独立的行为能力制度,这种构造得到《德国民法典》的确认成为现在的普遍做法。但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分离只是一种表象,权利能力仍然间接依赖于行为能力,其具体内容需要借助于行为能力予以判定,学界的理论发展趋势呈现出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融合。

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合一

( 一) 原初的权利能力概念内在地包含理性要素

( 二) 权利能力概念是对于人格概念的转译和法律技术处理

( 三) 原初的权利能力概念与行为能力是一体而不加区分的

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分离

( 一) 蒂堡权利能力概念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 二) 理性因素从权利能力中排除与行为能力的单独确立

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联与适度融合

( 一) 权利能力的享有在一定程度上以行为能力为基础

( 二) 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依赖行为能力予以确定

( 三) 权利能力需要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配合才能完成主体能力的完整构造

四、结论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合与分.pdf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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