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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14/3/15
浏览次数: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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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诚信当事人; 拟制的婚姻; 无过失当事人
内容提要: 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

一、研究缘起

二、保护无效婚姻中诚信当事人及其子女制度的罗马法起源

三、教会法关于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的规定及其经世俗法学家的发展

四、当代各国(地区)立法中保护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当事人的三种模式

    ( 一) 诚信方保护模式

    ( 二) 无过失方保护模式

    ( 三) 同时保护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模式

    ( 四) 小结

五、我国《婚姻法》对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态度

六、结论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pdf

出处:《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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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
许可  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与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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