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案四:湖南省D县
(一)调查点的基本情况和数据
我们对D县的调查于2006年秋季实施。D县位于湖南省北部,洞庭湖西岸,沅水、澧水流经县境。全县区域面积为2034平方公里,其中平原约占全县面积的1/2,水域约占1/4,其余为岗地和丘陵。全县有14个乡、15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共554个行政村(含居委会及渔场等)。总人口770944人,其中农业人口为655509人。据该县的官方统计,2005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为50.54亿元,财政收入为1.366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84元。该县属于洞庭湖区传统的“鱼米之乡”,由于水网发达,水产养殖是当地的特色经济产业。不过,据说在前几年养殖业一度火暴后,由于市场的变化,现在已经很不景气。这些年,农村外出打工的人员非常多,这也算农业和人口大县的一般情况了。
该县法院有95个编制,但是现在只有81个工作人员(缺编14人),其中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为48人。该院2000年以来民商事案件的收案数一直约为700多至800件,每年还有大约100件的执行案件。20世纪90年代初期,D县法院下属的派出法庭曾经多达17个。经过近些年不断地撤并,现在法院设有4个派出法庭:江家法庭、坡顶法庭、台庙法庭和刘家滩法庭。每个派出法庭大约管辖6到7个乡镇的民事案件。按照院里的规定,派出法庭原则上只能受理本辖区的案件,而在院机关的民一庭主要办理城区的案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规定执行得并不十分严格,民一庭也审理农村地区的案件,而派出法庭也时常会办理其他辖区甚至城区的案件。由于各个法庭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法庭受理的案件数也并不均衡。在派出法庭中,江家法庭的民事案件最多,每年约有120件;刘家滩法庭最少,每年只有约60件;坡顶法庭和台庙法庭都约为100件。而院机关里的民一庭每年受理的案件则会达到300多件,民二庭一般每年有20—30件经济案件。
在综合考虑了案件数量和案卷归档情况等因素后,我们选择江家法庭作为在当地的调查点,并对该法庭2002年和2005年两个时间段的案卷进行了调阅和统计。该法庭所派驻的江家镇位于县城的东面,距离城区约30多公里,辖区有三乡三镇,大约有100余个行政村,人口将近20万。法庭现有3名审判人员和1名书记员。法庭所在地是县里比较重要的工业镇,工厂和企业比较多,经济活动也较其他地方更活跃一些。
江家法庭2002年审结的案件为125件,我们对可以在法院档案室中找到的所有56份案卷进行了统计,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是35件,没有代理的为21件,诉讼代理率高达62.5%。
在有诉讼代理的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13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3件,双方均有代理的19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34件,卷宗显不纯粹为公民代理的仅有1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12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42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7人次。在公民代理中,代理人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朋友,这些关系在案卷中都能得到确认。
35件有代理的案件类型分布如下:离婚案件24件(在全部有代理样本中约占69%),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3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件(约占17%),合同纠纷仅1件。与此相对的是,在没有诉讼代理的21个案件中离婚案件为17件(约占81%),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3件。有代理的案件最高标的额为18万元,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有3件,1万至2万之间的有3件。在没有诉讼代理的案件中,最高标的额为19万元,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只有2件。在有代理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15件,占43%;调解20件,比例为57%。而在无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2件,比例为57%;调解9件,比例为43%。如果考虑到撤诉案件没有保留卷宗等情况,2002年江家法庭案件实际的调解撤诉率应该更高一些。
江家法庭2005年审结的民事案件总数为121件,我们调取了存放在档案室当中的112份卷宗进行统计。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是84件,没有代理的为28件,诉讼代理率高达75%。
在有诉讼代理的案件中,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42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6件,双方均有代理的36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84件,没有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案件。其中,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11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128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只有13人次。在公民代理中,绝大多数代理人与当事人属亲属或者朋友关系。
84件有代理的案件类型分布如下:离婚案件69件(占82%),收养和赡养纠纷2件,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5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件,合同纠纷2件。在没有诉讼代理的28个案件中,离婚案件多达23件(约占82%),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3件,收养关系纠纷和合同纠纷各l件。有代理的案件最大标的额约为8万元,1万元以上标的额案件为6件;而无代理的案件最大标的额为2万元,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案件只有1件。在有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43件,约占51%;调解29件,撤诉12件,二者加起来约占49%。而在无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1件,比例约为39%;调解8件,撤诉8件,二者加起来约占57%。
上文描述的情况列表如下: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大致看出,江家法庭辖区的民事案件诉讼代理情况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当地的民事诉讼代理率较高,而且呈现继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2005年达到了75%的民事诉讼代理率,远高于我们在其他调查地所获得的数据。第二,在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方面,当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占据了主流地位,外地来的代理人、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的数量都很小。具体来看,在调查点法庭2005年的案件样本中,由本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代理的案件有110件,其中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有101件(其业务量占有偿法律服务总数的90%),律师代理的案件为9件,纯粹的公民代理连一件都没有。律师和公民代理案件的数量与2002年相比都呈下滑趋势。根据案卷反映的信息还可以初步判断,当地几乎没有“黑律师”存在。第三,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调查点法庭的诉讼代理业务集中在几个“社会上”(即没有司法行政编制)的法律服务所里,或者说集中于有限的几名法律工作者手中。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其他有司法所背景又提供有偿代理服务的法律服务所,都存在着被边缘化的倾向。
(二)在县城里的调查
为了对D县法律服务市场的情况做一个总体的了解,我们访问了县司法局。司法局就在县城热闹街面上的一幢楼房里。这幢楼房似乎属于县政府的另一机关,司法局只是在这座楼里占了一两层的办公用房。主管法律服务的万副局长、法律援助中心的程主任、还有城关法律服务所的邓所长等人与我们进行了座谈。司法局有63个编制,目前超编2人,加上聘用的人员一共有72人。该县的乡镇司法助理员编制工资等已经全部收归县司法局,因此上述的司法局在编人员包括了乡镇的司法助理员。全县共有29个乡镇,按照省里的文件精神,已经全都设立了以司法助理员为中心的司法所。但是,省司法厅要求每个司法所应有3—5名工作人员,目前许多乡镇的所里却仍只有1名司法助理员,全县29个基层司法所的人员总数是34人。县城里的局机关下辖办公室兼法制股、宣教股、政工股(另加挂律师公证股的牌子)、基层工作股、公证处(有6个编制,实际上工作人员目前为5人)、行财股等机构,一共也有30多人。直属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03年5月挂牌,编制确定为7人,到我们访问时实有3人。法律援助由县财政拨款,每年3万元左右,办公经费也包括在内。几年来,全县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有140~150件左右,包括数十件刑事案件和100来件民事案件。除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之外,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系统认可的法律服务所也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这种案件有一定的补贴,有关文件规定刑事辩护每件不低于300元,民事代理500元以上。但是本县财政的拨款不足,县里降低了补助标准,每个案件平均补助200—300元,仍不能完全兑现。
该县现有两个律师事务所,分别是山阳所和辰上所,都在县城里。山阳所是最早成立的法律事务所,现在还没有改制,性质上仍然为国办。但该所只是挂靠在司法局,律师没有行政编制,完全自收自支,在日常管理上也同合伙所没有多少区别。辰上所则是2002年从前者分离出来的合伙所。两个所加起来共有11名律师。此外,辰上所还有几名“兼职律师”,即有律师资格并挂靠在这个事务所,却主要在单位上班或从事其他营生,只是附带性地做一点法律业务。
经司法行政部门承认并注册的法律服务所目前在全县共有七所,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约30名。其中,挂靠在司法所下面的法律服务所有三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个在县城(城关法律服务所),另两个在农村乡镇上。注册属于这三个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除本乡镇的司法助理员外,还有一些人来自于其他乡镇。这些人员平时各自在自己所属的乡镇作为司法助理员工作,只是从事有偿服务时使用这三个法律服务所发的证照。以城关法律服务所为例,据邓所长介绍,该所共有6人,全都是司法局的在编干部。城关司法所的人员包括邓所长和在司法局主管法律服务工作又兼任城关司法所长的万副局长等人,另有3人是在其他乡镇司法所工作的人员,却都在城关法律服务所注册并以本所名义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的法律业务。邓所长还介绍了他本人从事法律服务的情况:他在2005年代理民事案件近30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2件,提供法律咨询100余件,代书法律文书10多件,还担任了两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业务方面,最多的是离婚案件,其次是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最大的有80多万元,少的也有约1万元,去年的毛收入大约为3万元。
在直接挂靠于司法行政系统的服务所之外,还有四个“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所,分别称为“正通”、“中意”、“求实”和“奋斗”所。所谓“社会上”的服务所,是指由个人开办、达到一定条件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认可,所属的法律工作者全部不具有司法行政系统编制的法律服务机构。
经我们后来确认,法律服务所的这种格局大致是在近两三年才形成的。前些时候,本县的法律服务所基本都挂靠在各个乡镇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之下,既没有明确地要求必须经司法局正式承认或注册、也没有清楚地区别挂靠司法行政机构和“社会上”的这两类法律服务所。但是最近几年来,有关法律服务所设置的审批和法律工作者资格的认证等各方面的管理权限都被上收到市一级的司法局,县司法局只能代为办理一些注册、培训及其他管理工作。因此,主要的权力都集中于市司法局,县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律工作者的权限十分有限,除了组织每年一次的培训外,几乎起不了多少作用。看来,“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所及后文将介绍的其活跃状态,都与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这种介入大有关联。对于目前的状况,县司法局的万副局长很有意见。当我们造访司法局时,他曾表示现在对法律服务的管理层次太多,县司法局对本县的法律工作者无法监督,因此,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认定、注册等管理权力应该下放到县司法局。同时他还认为,不应该允许“社会上”的(私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所存在。县司法局应该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中心,所有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到中心注册,办理法律服务的每个案件都应登记报账、开具出庭通知函,否则不能从事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不过,他也说这是自己的设想,要说服上一级司法行政机构采纳这类建议并非易事。
我们还走访了县城里面的辰上律师事务所和正通法律服务所,对几位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进行了访谈。
辰上律师事务所坐落在一座大楼里的五间办公室都宽敞明亮。据出面接待我们的该所伍主任介绍,这是本地一个企业作为顾问单位以比较优惠的租金给他们事务所提供的办公场所。关于人员规模,伍主任说自己前些年从山阳所独立出来时带了3位同事,其中一个人后来去了工商局工作。现在所里已发展到有7名律师,其中4名合伙人,还有3位兼职律师。平常在所里办公的有5人,另外两个兼职律师只是挂靠在这里,本人并不到这里来上班。
2005年全所的工作量约为刑事辩护案件20件,代理民事案件近80件,另有代理经济案件约30件,代理行政案件约5件,此外还担任了15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由于兼职律师只是挂靠在所里,所以他们的办案量并没有统计进来。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要办几件,这是司法局要求的,但没有任何补助。去年全所的毛收入是25—26万元。所里每年的开销大致如下:五间办公室的租金每年是8000元(因为房子是属于法律顾问企业的,这个租金在当地算较低的了);所里聘用了1名内勤人员,每年要发6000元的工资;每年要向司法局交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2000元;其他诸如电话、水、电费大约有4000—5000元的开销。四个合伙人每个人的收入要提成20%上交到所里,然后由所里代缴各项税款以及支付各项开支,缴纳的各项税款总和占律师个人收入的8.7%。其他挂靠的律师采用包干的办法,只向所里交纳1000—3000元不等的管理费。除了向所里交纳提成外,律师还要自己负担其他一些费用,每个人每年缴纳注册费1800元(其中还包含律师协会的会费)、培训费和资料费400—500元,加上其他的零碎费用,每个人平均下来要交2500元左右。这样算下来,每个律师最后大约能拿到毛收入的60%。伍主任还指出,当地法律服务的收费普遍偏低,如果严格按照省里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恐怕就不会有什么当事人来找律师了。辰上所内部掌握的收费标准是:民事案件代理从1000元起收(每件一般都在1000元以上),刑事案件每件2000元起收,风险代理的情况比较少。他说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应该更低。
尽管从数字上看,辰上所律师的收入在当地还算比较可观,但是对于事务所发展的前景,伍主任似乎不很乐观。在D县,律师最大的竞争压力来自于当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两个群体在业务上有很多交叉,但是后者的收费十分低廉,对于分不清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老百姓而言,少花钱肯定是好事,因此法律工作者的服务更受农民的欢迎。过去这些人比较少,律师还感觉不到竞争的激烈,但是这几年他们比较活跃,律师的业务就开始有些“吃不饱”的感觉了。照伍主任的说法,本县的律师行业可能会进一步萎缩,也许会有一些律师离开这里去大中城市执业,而将农村的市场让给法律工作者。
在县法院外边的不远处有一处不起眼的平房,“社会上”性质的正通法律服务所就坐落于这里。到访时该所的尹主任和一位姓彭的法律工作者在场,向我们介绍了情况。正通所成立于2002年,开始的时候只有尹和彭二位,现在已经发展到5人。正通所的5位法律工作者原来都在县里各机关工作,后来才改行从事法律服务。尹主任原来在交通局工作,后来自愿分流做法律服务;老彭原来在法院工作,1990年从法院调至企业,后来因为企业不景气下岗,于是加入法律服务这个行当中;另外还有两名法律工作者,一位原来在国土局工作,另一位原在商业局工作,两个人也都是先调到企业,到2003年企业破产后加入正通所;还有2005年才加入的老张,是从司法局一定职位上退休之后,才到这里来帮助做些内勤工作的。正通所采取的是合伙制,除了给做内勤的老张发工资外,四位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等业务收费的30%要提交所里统一支配,其余收入多劳多得。
在法律服务业务方面,尹主任去年代理了约40件民事经济案件,其中经济案件10件,离婚案件10件,交通事故案件8件,人身损害赔偿4—5件,其他案件不足10件。老彭去年代理了30件左右,大致的构成比例差不多。至于法律咨询业务,几乎天天都有几件,但是基本上没有收费。全所一年代书的业务量大概是60—70件,法律顾问业务3—4家。几位合伙人之间在收入上应该是有相当差距的。所里代理的案件中2/3以上都属本县法院管辖,而且经常需要到乡镇上的法庭去开庭。涉及去外地办案的案件比较少,去年所里一共才有10件。尹主任和老彭去年只有各两次出差办案的经历。谈到服务收费问题,尹主任介绍本所的法律工作者为了争取案源,往往先受理案件,办理的差不多之后才收代理费。婚姻案件诉讼结案的一般收300—400元的代理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风险代理,就预先收一些差旅费;经济案件按照标的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这几年离婚、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和土地承包案件有所增加,单位间围绕合同等发生的纠纷却减少了。这个因素反映在本所的代理业务上就是收案总数上升,但每个案件的标的额下降,整体收人也有所减少。
谈到法律服务所的各项开支,尹主任给我们算了一笔账:房租和水电费每年大约是4000~5000元;法律工作者的收入还要缴税,去年所里为大家代缴了7000—8000元,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附加等,大约占总收入的13%(尹主任特意向我们出示了几张纳税的发票);每人每年需向司法局交纳600元的注册费,还有500元左右的培训费和资料费,这些钱也由所里统一代缴;此外还要交纳各种年检费用,例如法律服务所的执照1500元.组织机构代码证90元,税务登记证100元,还有服务价格登记证等。这样算下来,有5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正通所最低限度的经营成本大约为每年2万元。
(三)乡镇上的法庭和法律服务所
在县城里的访谈让我们对D县法律服务市场的情况有了一个全面而大致的了解。之后,我们乘车前往江家镇。离开县城不久,状况不错的道路就好像在水网地带延伸,大约40分钟,我们就到了濒临洞庭湖的镇上。先去位于镇边的法庭,这是一个有两排平房的小院,显得有些空落落的,有些房间好像都不再使用了。接待我们的是庭长和两位法官。庭长和其中一名法官近些年先后从县城或其他派出法庭调来本庭,但都住在庭里,周末才回家。参加接待的另一名法官则长期在该庭工作,家也住在本镇。据他们介绍,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本镇工业、养殖业等繁荣发展和法院自身的政策导向,法庭曾经有过一段“多收案、快办案”的时期。通过到企业等发掘经济案件的案源,有几年收案办案都有两三百件,诉讼费收入也比较高。当时庭里连聘用人员在内曾达到过10多人,还置备了办案用的汽车,法庭的每个工作日都显得很热闹。但最近这些年来,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案件大幅减少,收案量总体下降,法庭人员分流,车也处分掉了,小院冷清了许多。
看样子,这个乡镇上的法律服务在案件较多的那段时期应该也曾有长足的发展。相信同这一兴衰过程相关联的是,直到今天仍然有两家法律服务所坐落在江家镇上。这就是具有“社会上”性质的求实法律服务所和中意法律服务所。在江家法庭2005年的有诉讼代理的民事案件84个样本中,求实所的法律工作者代理了31件,而中意所则代理了44件。我们对这两个所负责人的访谈是在江家法庭的会议室进行的。法庭里的法官与求实所的负责人段贤政和中意所的主任程秋方是熟人,庭长拨了两个电话,10多分钟的光景两个人就先后来到了法庭。
求实所的负责人段贤政大约不到40岁,从1994年就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当时是挂靠在江家镇司法所名义下的法律工作者。2001年,段贤政离开司法所,自己牵头开办了这家求实法律服务所。求实所一开始就在法庭对面租房子,打出了鲜明的法律服务标志,显然有着招揽和便利当事人来访的目的。该所人员最多的时候曾有10人左右,大部分都比较年轻,后来有3个人到政府做了公务员。其中段贤政带的一名“徒弟”,通过司法考试后被招进了法院工作。我们到访时,该所的法律工作者是5人,除跟着段贤政办案兼见习的一位年轻人之外,都是从周边几个乡镇司法所出来的原聘用人员。据段贤政介绍,该所最近每年都有约100件诉讼代理业务,但是具体到个人的业务量却很不平衡。分配机制也是除了每人要向所里交纳一定公共费用外,全靠自己做业务来获得个人的收入。从我们检索案件样本的情况来看,段本人2002年在江家法庭代理了19件案件,2005年更上升至25件,两个年份都居所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数的首位(其中部分案件是和他的助手一起代理的)。该所其他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则都在5件以下。除了诉讼代理业务,该所人员平时也提供法律咨询,但是现在基本不收费。全所一共有10多家法律顾问企业,段贤政自己担任了3家企业的顾问。情况好的年景,企业法律顾问的收入能有几千元钱。合同鉴证每年约10件,每件可以收几百元钱。代书业务不算多,每年也只有几十件。此外,该所也有从司法局下达的法律援助任务,在没有补助的情况下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少数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关于业务收入,段贤政做了个保守的估计,全所每年的毛收入大约为8万元。但是他也坦言,不少案件的收入没有被统计进来。此外,求实所目前并不交税。段贤政强调说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服务所不应该交税,但该所成立初期有两年都被要求交了税,只是从2003年起,经过段本人与税务局的交涉甚至争吵才开始不交的。关于服务所的其他支出,段贤政列了这么几项:所里聘请了1个人帮着做会计,但这个人只是兼职的,给的钱很少;房租每年1000元;营业执照注册每年160元(这一项与县城里的正通所差别明显,不知尹主任提供的数字是否扩大了);每个人各种费用加起来大约有1000多元。2005年,所里有5人,一共上交司法行政机关5000多元。
中意法律服务所的程主任也给我们介绍了该所的情况。中意所的前身是镇上一家地方国营化肥厂下属的法律服务所,成立于1986年。当时在国有企业内开办法律服务所,成员都是厂里的职工,也有为厂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管理合同等功能,名义上在外面不能接婚姻等类案件,只能做有关解决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服务。老程从那个时候就开始在这家所里工作。2000年,随着化肥厂的彻底改制,法律服务所也完全脱离了工厂,并由已经接近退休年龄的老程个人“顶”了下来,变成了一家“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名称也从“某化肥厂法律服务所”改为现名。与其前身一样,中意所仍坐落在原来的老厂区内,离镇里的街面和法庭都有一段距离。现在作为办公地点的房间是程主任在该所改制时花了2700元从化肥厂买下来的,虽然对来寻求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可能不很方便,但已经不用交房租,节约成本的优点很明显。现在该所除程主任外,还有4名法律工作者,其中3人曾挂在临近几个乡镇司法所的名义下开展有偿法律服务,属当时“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司法所聘用人员,近几年加入该所,另有1名从化肥厂下岗的年轻人小邓,也跟着老程做法律工作者。
中意所每年也有100多件民事诉讼代理业务,但具体到所里每个人,则各自拥有的业务量同样差别很大。程主任承担的案件最多,2005年仅在江家这一个法庭他就代理了22个案子。由于他还有化肥厂的退休工资,因此收入在所里也是最高的了。另外一个黄姓的法律工作者也代理了10个案件。还有一个在临近的乡镇司法所工作过的法律工作者,他的案源主要在该乡镇法庭的辖区内,江家法庭的案子很少。代理案件最少的是小邓,2005年一共才有9个案件,收入不到1万元。小邓和她的丈夫两人都是化肥厂的下岗职工,现在家里做一些小本生意,法律服务只是兼职。中意所2005年的毛收入有5万元左右,最近一年也没有再交税。其他的情形与求实所大同小异。
在法庭座谈之后,我们访问了江家镇政府,主管综合治理的副镇长出面接待。据他介绍,江家是本县工业最发达的乡镇之一,有大小企业150家,成规模的企业有15家,最大的企业有工人2000多名。全镇1.2万户,常住人口约为4.8万,加上流动人口将近8万人。存在不少外来务工人员的同时,本地也有不少劳动力出外打工,本地工业可以安置1.3万人,在外打工的人常年维持于约5000人。本镇下辖19个行政村和5个居委会,每个单位都设有调解委员会,共24个。一般情况下,每个调委会每年调解的纠纷总有三、四件,村一级的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纠纷就可达到近100件。司法所调解的纠纷常年约为50件,通过乡镇领导或其他部门调解的纠纷还有70—80件。不过笔者不知这些数字的准确程度如何。乡镇干部的人数比起前些年来已经减少,他们的工资也基本上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如司法助理员等专职人员都收归县里有关部门。从案件样本检索和访谈中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该镇司法所除司法助理员在镇政府领导下从事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外,也打出了“江家镇法律服务所”的牌子,似乎还聘用有一两位法律工作者,专门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不过,在该镇法庭2005年的样本中,以这个服务所名义代理的案件仅4件,2002年则未发现有该所人员代理的案件。看样子,司法所系统的法律服务在当地没有多少竞争力。
(四)讨论和分析
本个案的特色如前所述,在于很高的诉讼代理率以及不是律师或公民而是当地的法律工作者获得了承担大多数诉讼代理的机会。无论从县域的产业结构及经济规模、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所得等一般的发展指标,还是从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及标的金额等情况来看,调查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其他个案相比应属一般甚至偏下的水平。但是在法律服务方面,本个案为什么能够达到最高或与经济最发达地区调查点持平的诉讼代理率呢?与这个问题紧密关联,本个案调查点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在类型上绝大部分是离婚案件。而且与笔者在其他地方经常看到的一般情况有别的是,这一类型的案件在有诉讼代理的样本中所占比率也是最高的。换言之,与我们觉得离婚纠纷往往不太会聘请专门的诉讼代理这一先入之见相反,离婚案件在当地似乎构成了提升诉讼代理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说明离婚案件和较高诉讼代理率之间的关系呢?在好几个地方进行访谈时,我们均听到了有关外出打工盛行以及由于打工在外而引起家庭纠纷及离婚现象明显增加的说法。与其他纠纷不一样,围绕要否离婚或财产子女的归属,只要当事人之间稍一发生争议,最终就不得不诉诸于法院。同时,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出门在外,往往做不到处理争议时自己一直在场,通过诉讼代理人提交给法院就成为最容易被选择的解决途径。看来,数量众多的青年男女外出打工很可能既使得不少离婚纠纷直接涌入法院,又构成了其中很大比例的案件被委托给法律服务从业者进行诉讼代理的一个基本原因。
当然,诉讼代理率偏高的原因不能仅从当事人方面来寻找,对提供这种法律服务的供给方也必须加以考虑。可能对提升诉讼代理率发挥了一定促进作用,又与当地有限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一个因素,就是上文反复提到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全都在该省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线以下收费的一般情况。这一点还可以用来说明本个案中为什么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远远多于律师。除了两个律师事务所都位于与调查点法庭有相当地理距离的县城外,律师代理无标的金额的离婚案件时,在低于规定标准的情况下收费仍为1000元以上,而法律工作者代理所需的同种费用则大致为300至400元。两者的成本差距对于当事人的效果是一目了然的。另外,对于诉讼代理率的提升,公民代理几乎未产生任何影响也算本个案的特点之一。调查点2002年有代理样本中纯粹由公民代理的只是一个案件,2005年这种诉讼代理的案件数量则成为零。至于其原因,由于缺乏深入的调研故这里只能大致猜测,除了接受有偿法律服务的成本相对不高之外,估计也与当地乡村中人们日常的交往关系松散或关系网络强度不够有关。
本个案所显现的高诉讼代理率,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是法律工作者开拓建构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产物。就调查点法庭的案件而言,所谓“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所比起挂靠司法所的服务所(即所里的法律工作者又是司法行政系统在编人员)来,还以压倒多数的诉讼代理表现出不凡的成绩。在2002年有代理案件样本的共54次案件代理机会中,与司法行政系统联系紧密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国办”的律师所)还分享了其中的21人次;但到了2005年,在合计115个代理“案件/人次”中,江家镇上的求实所和中意所、县城里的正通所这三个“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所承担的代理囊括了92个“案件/人次”,其比例达到代理“案件/人次”总数的80%。从具体数据看,中意所40多人次居首位,求实所30余人次居次位,正通所以17人次位于第三名,来自其他律师所、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诉讼代理则全都在5人次以下。
据通过访谈等获得的信息,挂靠在司法所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中的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情形相当复杂。上文已经涉及,本县29个乡镇司法所全部在编人数只有34名,所以多数司法所都属所谓的“一人所”。以前有段时间,几乎所有的司法所(或当时的司法助理员)同时都挂法律服务所的牌子,在编的司法助理员或者招聘的人员以此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反映到江家法庭2002年的样本中,就出现了以该法庭辖区内及辖区外的好几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名义代理的案件。到了我们访问时,大概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司法局已经把“挂靠”的法律服务所限定在三个乡镇的缘故,2005年的样本中以这种名义代理案件的情况明显少了。但同时,由三个认定为“挂靠”司法行政系统的服务所代理的案件与2002年相比,不仅绝对数量没有增加,在比率上还大幅度下降。当然这些法律服务所在县城里的法院和其他派出法庭应该还有代理业务。不过总的来看,依存于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服务机构与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所比起来,两者在调查点法庭的业务量的此消彼长却是不争的事实。司法行政系统的在编人员一方面有基本工资收入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还得承担一定的本职工作。一般而论在这种情况下,从事法律服务虽然有获得补充收入的激励,但总不如那些没有这种保障及制约的法律工作者在开拓法律服务市场上舍得花大力气。
本个案中被称为“社会上”的几个法律服务所,其人员的来源虽然复杂(如曾在原来与司法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法律服务所干却不在行政编制内、或者来自机关分流或因企业破产才人行,等等),但身份上都完全脱离了国家单位、必须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才能维持生计是他们的共同点。看来,本个案调查点法庭2005年来自于三个“社会上”法律服务所的诉讼代理达到了很高比率这一事实,似乎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这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具有开拓市场的强烈动机和在这方面实际付出的努力。不过,诉讼代理的担任在这几个法律服务所内部分布很不平衡,而且就每一个获得许多案源的法律工作者来说,其成功的路径也显得各有特点。例如,在调查点法庭和2005年这个时间段都同样表现出代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段贤政和程秋方之间,在从事法律服务的方式上似乎就存在着互为对照的区别。
段贤政给我们的印象首先在于其好几次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对拥有法律专门知识的重视,而掌握或精通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看来也是他吸引客户时宣传的一个着力点。例如,他很自豪地告诉我们,他本人正自费在某著名的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这些年来他在自己的所里带过好几位“徒弟”,其中一位他所培养的年轻人终于通过司法考试并考进了法院,等等。这些客观情况理所当然能够成为他展示自己专业水平的资源或外在象征。另一方面,段贤政的服务所特意在法庭的正对面租房办公接待当事人,并且打出了鲜明的标志等作为,也明显地反映了其吸引潜在客户的广告性策略。从他已经在当地法庭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数量上占据了首位的实际成绩来看,这些策略应该说是相当成功的。
与此相对,中意所老程的行事为人则显得比较低调。他的法律服务所地理位置既不在交通便利的街面上,距离法庭也不算近。已经年过半百的老陈给我们的印象似乎并未刻意强调自己在法律专门技术知识等方面有什么擅长,相反,他还好几次表明了“只要能够彻底解决纠纷就尽量说服当事人和解,不一定非得带他们上法院”。但是,作为在这个镇上唯一的一名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从事法律服务的从业者,他能够坚持到今天的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他必定有某种吸引客户的强项。从他用淡淡的语气对自己业务所作的介绍和其他人那里获得的片断信息看来,老程主要是靠做好一件件具体业务,尽可能让当事人满意,以及通过口碑相传的效果来吸引潜在的顾客。在一个相对狭小、人们常常彼此认识的生活圈子内,长期从事同样的业务这样的时间因素也能获得某种重要意义。就老程的个案来讲,有个为人忠厚的名声,服务态度比较好,或者有些案子做得出色,久而久之便自然能积累起相应的声誉,纠纷的当事人就会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服务。这些似乎就是他能够在当地拥有较多案件代理机会的主要原因。
归纳起来,D县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首先有一个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分业和竞合的关系。律师的案源主要在县城内,除民事代理外还有刑事辩护和更多法律顾问的机会;乡镇法庭的案件代理则多被法律工作者垄断,他们还在代书等领域有较大份额。不过,律师似乎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来自法律工作者的竞争,县城里的律师事务所从一个变为两个,执业人数却基本不变,还有部分律师转而向地级市等更大范围的空间谋求发展等动向,都说明了律师业务在拓展上的局限性。在法律工作者内部,又必须区分具有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工资的主体与不拥有这种身份、完全自收自支的从业人员。虽然也存在邓所长这样完全能够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持生计的例子,但在当地,前者一般而言都显得无法与后者抗衡。在我们的调查点法庭承担诉讼代理这个方面,相关数据显示“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所通过竞争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垄断地位。还应当注意到,即使在“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所内部,仍然存在着业务量等方面的明显分化。只有一部分从业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内取得了稳固的地位,能够完全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比较稳定地维持生计,而另一些人则似乎处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缘地带,不得不采取兼业等形式回避风险,甚至随时有从这个竞争领域出局的可能。总之,从法律服务提供者这一方来看,在当地的农村地区,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竞争中后者明显地占据了优势;同为法律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内与“社会上”的从业者相比,后者似乎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而在同一个法律服务所内部,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在业务量上同样拉开了距离。也许正是通过这样多层次的激烈竞争,虽然受到相对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服务市场容量有限等条件的制约,当地法庭的诉讼代理率仍然达到了创纪录的高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