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诉讼的入口”或“诉讼的前奏”。对各方诉讼主体而言,法院管辖的确定,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合法有效地行使以及法院审判权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条文规定达22 条之多,在总则中篇幅最长,占整部法典条文的8 %。相关司法解释在数量上也颇为可观,但由于这些规范的设定过多地关注了个案,使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缺少普适性的缺陷十分突出。管辖制度能否在不远的将来借助于修改民诉法的契机得以重构和优化,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近年来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管辖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协议管辖制度的扩充、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上,基本上未涉及专属管辖制度。其实专属管辖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