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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对“梁丽案”的司法公正不要过早批判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9/5/29
浏览次数: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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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关注“梁丽案”的深层根源,在于“许霆案”以及类似案件曾在一些人的心中形成了弱势群体容易被重罚的“印象”。

    自5月11日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的报道以来,发生在深圳机场的“梁丽案”迅速演变成影响性诉讼。在不同的传播平台上,均可看到网民和专家在为梁丽抱不平,甚至有法律人士将“梁丽案”与“许霆案”相比较,得出了“梁丽比许霆更冤”的判断。

    但仔细阅读新闻就能发现,“梁丽案”还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对于补侦的案件,公安机关的期待可能性包括:撤销案件或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若是后者,检察机关的期待可能性又包括: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在补充侦查还没有完成,侦控方是否掌握了新的证据和事实都还是个谜团时,就来早早批判、指责、质疑处理本案的司法官,未免操之过急,也嫌责之无据。

    当然,基于现有的新闻事实,的确很难将梁丽的行为归入盗窃,因为我们没有看到梁丽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来占有那个纸箱;我们也很难将梁丽的行为归入侵占,因为侵占必须具备“拒不归还”这一前提条件,而梁丽在警察过来后主动交出了纸箱。但问题在于,“梁丽案”的新闻事实,较之“许霆案”的新闻事实,要模糊得多。从侦控方的视角来看“梁丽案”,若要排除梁丽涉罪的可能性,对案中的一些疑点还需进一步查明,比如,梁丽为什么会将一个放在推车上(而不是放在垃圾桶里)的纸箱看做是丢弃物;为什么将这个纸箱作为乘客丢弃物“捡”走之前不予查看里面装的是什么;在梁的同事通过询问已经证实了箱内的首饰为真的之后梁还坚持认为那只是“假的”;梁为何还要将并不轻的纸箱带回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这些疑点都应该由侦控方来查明,而不应交给梁丽来自证清白。

    公众关注“梁丽案”的深层根源,还在于“许霆案”以及类似案件曾在一些人的心中形成了弱势群体容易被重罚的“印象”。“梁丽案”一经上网传播,“女工”(代表弱势群体),“捡”(代表行为并不严重),“或被起诉,最高可判无期”(代表罚超其过)等关键词被编辑挑出并放大,“梁丽案”作为“许霆案第二”的“网络形象”已经形成,至于“梁丽案”尚在补充侦查期间这一事实,却被人为忽略。

    鉴于这样的社会心理已成为一种现象,公安司法机关若要平息疑虑,就必须用开放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处理来应对。在公民参与司法方面,我们有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等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被认为是检察院为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深圳市检察机关的一份宣传材料中,有“三年来,人民监督员共评议案件78件,提出不同意见6件,检察机关采纳的有4件”这一数据。人民监督员当然应深入到日常司法中来。“梁丽案”或可成为检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的契机。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后仍选择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妨启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让公众能有更多机会直接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这样也方便公众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更有效地对司法进行监督。

出处: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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