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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许霆案:检控方的责任值得追问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8/1/31
浏览次数: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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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检方去“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有无失职,这对于许霆案而言,是一个好的信号。它或许意味着,检方终于认识到就此事件而言,该落入调查视野的并非独有许霆一人。

  魔鬼都在细节中。在法庭上,细节决定罪与罚。于公众舆论上持续发热的许霆涉嫌盗窃一案,本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新闻媒体追踪之下,争议早已超出了许霆的罪与非罪,银行、维护商的过错与责任被网友反复提出。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就公开对记者称,“将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是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广州日报》1月22日)

  之所以要调查银行在此事件中有无失职,除了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更重要的理由在于,银行本来就是这起“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只是,作为当事方的广州商业银行在这起事件中刻意保持低调,因而舆论的焦点一直集于“公诉机关诉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上了。

  在这起公诉案件中,与许霆并列为诉讼两造的,并非广州商业银行,而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通常被看作是“一个人对抗整个国家”的行动,因此,必须由国家———而不是由具体的被害人———来检控罪犯,打击违法,追寻正义。换言之,是检察机关———而不是银行———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提交法院审判。还是检察机关认为许霆的犯罪行为应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才提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某个区法院———来审判。

  在理论上,公诉权只是诉讼的发动者,而非决定者。所以,许霆被处以无期徒刑的判决一出,作为决定者的法院遭受质疑,却几乎没有看到对检控方的追问。留意过国际新闻的读者都会有这样的印象,在西方国家,直接面对舆论的公职人员多为检察官而非法官。

  法官应独立于舆论依法裁判,这是司法自有的意涵所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虽然也是对检察官的要求,但当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被公众质疑时,就应该公开说明其检控或不检控的法律依据何在。张检察长公开指示广州检方去“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有无失职,这对于“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而言,是一个好的信号。它或许意味着,检方终于认识到就此事件而言,该落入调查视野的并非独有许霆一人。

  确切地说,在“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事件中有三个关键的当事人:ATM维护商、银行、许霆。设备维护商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与许霆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维护商与许霆之间本没有关系,因维护商维护不当致ATM故障,才使许霆“恶意取款”成功。其结果是,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向广州商业银行作了全额赔付。许霆在逃亡途中曾表示愿意归还恶意取走的款项却被银行方面拒绝。(《新快报》2007年12月25日)显然,银行方面用民事途径解决了它与设备维护商之间的纠纷,却又希望借助于刑事司法途径来解决它与储户之间一个虚无的“纠纷”———广州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坚称“我们银行在此事件中并无损失。”对于许霆,银行的态度则是:侦控机关既已介入,就由国家处理好了。

  这是一个奇特的“犯罪”———被害人(银行)说自己没有损失,有过错的第三人(设备维护商)已经承担民事责任则无意向侵权人(许霆)追偿,侵权人却不得不背负一个“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难道这是一个无被害人的犯罪?

  许霆案重审之前,也许这些细节都应由检方来重新予以细细考量。

出处: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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